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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833366 日期:2025年1月2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附属于该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文件并主张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A)条。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行使自由裁量的“国家利益”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1 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1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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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资格。上诉中需确定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基于下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依据Dhanasar所确立的分析框架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A. 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第一项要件,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聚焦于该个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Id. 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的前景影响。Id. 关于此项要件,申请人称其拟议事业是“继续研究蛋白质的结构、功能及相互作用,作为开发新型治疗靶点和疾病干预创新方法的基础”,包括阿尔茨海默病和其他神经退行性疾病。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该认定在上诉中不予推翻。
B. 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
第二项要件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向该个人。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为确定其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我们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其教育、技能、知识及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实现拟议事业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Id. 记录包含个人陈述、简历、教育资历、推荐信、文章和摘要、引用证据以及同行评审活动。基于下述理由,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依据Dhanasar第二项要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研究。
我们认可申请人的教育背景,包括其在细胞与分子科学领域的硕士学位及其在 的博士候选人资格。1 尽管申请人在STEM领域的高级学位是一个特别积极的因素,但这并非认定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的充分依据。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D)(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相反,我们考察多种因素,教育仅是可能有助于该认定的众多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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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持申请的推荐信中,几位推荐人讨论了申请人的研究项目。2 例如, 的一位教授兼申请人的博士导师描述了申请人在实验室开展的两个进行中的项目,并表示该研究“增进了对蛋白质在多种神经退行性疾病中所起作用的理解,并有助于识别治疗药物的靶点,以应对驱动人类疾病的生物过程。”该教授未提供具体实例表明申请人的工作已影响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构成使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的成功或进展记录。
再举一例,尽管 的一位教授兼大学研究主席表示,申请人在“探究同型半胱氨酸在白内障发展中的作用”方面的工作导致了“一种关键蛋白质与晶状体内细胞过程相互作用的此前未知机制”的发现,但该信未进一步阐述并充分解释申请人的工作如何在该领域得到应用,或以其他方式构成成功记录。记录中的信件不足以确立申请人的研究如何影响了该事业领域,不足以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并表明其工作构成成功记录。
关于申请人的引用记录,其未表明有显著数量的引用作者对其工作给予了非同寻常的依赖,从而在该领域内产生重大影响。引用频率本质上是定量的,并不揭示引用的原因,后者涉及定性分析。换言之,高引用次数可能表明该领域的其他人注意到了申请人的工作,但并不能确认其工作已影响或推进该事业领域,从而使其处于有利地位。某一领域的研究人员可能引用其他已发表作品,而被引用作品未必具有显著影响力或作为其自身工作的基础依据。即使申请人领域内的其他人可能在其自身工作中依赖了其研究成果,这也不足以证明其在该领域内作出了重大意义的贡献。申请人未证明其已发表文章所获引用次数反映了相关方对其工作的兴趣程度足以满足Dhanasar第二项要件。此外,尽管我们将Dhanasar博士的“出版物及其他引用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列为其提交的文件之一,但我们依据第二项要件认定其处于有利地位并非基于其引用记录。相反,在我们的先例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在其领域的教育、专业知识和经验,其在研究项目中的重要角色,以及政府实体如NASA和AFRL的持续兴趣和资助,使其处于有利地位以继续推进其高超声速技术研究的拟议事业。”Dhanasar, 26 I&N Dec. at 893。
申请人还强调其“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资助的项目中多年发挥关键且不可否认的作用”。然而,如上诉中所确立,申请人并非列名的资助接受者。在Dhanasar中,记录确立申请人“发起”或“是多项获资助拨款提案的主要联系人”,且其“是许多拨款中唯一列名的研究人员”。Id. at 893, Fn.11。尽管申请人可能在研究和项目的最终成功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我们注意到该项目由申请人的博士导师指导。记录未显示申请人主要负责为该研究项目获取资助。
2 尽管我们讨论了这些信件中的样本,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封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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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显示,申请人在求学期间开展并发表了研究,但她未能证明这项工作使她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研究。我们承认,研究必须以某种方式为知识库增添信息,才能被接受发表、展示、获得资助或获得学术学分,但并非每一位开展过原创研究的人都会被认定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事业。相反,我们审查Dhanasar案中列出的各项因素,以确定例如该个人在实现拟议研究目标方面的进展、在类似努力中的成功记录,或在相关方中引起的兴趣是否支持这一认定。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然而,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工作已成为该领域进步的推动力,或已在学术界产生了实质性的积极讨论。证据也未以其他方式表明其工作构成推进其研究的成功或进展记录。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她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研究事业,她未能确立其满足Dhanasar框架的第二项要件。
C. 权衡之下豁免是否有利
如上所述,第三项要件要求申请人证明,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由于申请人未能依据Dhanasar框架的第二项要件确立资格,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有关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其余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裁定各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需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III. 结论
由于记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研究事业,她未能确立其满足Dhanasar框架的第二项要件。因此,对她在Dhanasar所述第三项要件下的资格进行分析不会有任何实际意义。据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