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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504749 日期:2025年1月2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以逾期提交为由予以驳回。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本上诉中唯一的争点是审理主任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是否适当。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必须在决定作出后30日内提交,若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则为33日内。8 C.F.R. § 103.5(a)(1)(i)、103.8(b)。本案记录显示,审理主任的决定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而申请人的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于2024年7月19日由USCIS收到,即该决定作出后32日。1 由于申请人的表格I-290B是在决定作出后33日内收到的,该等动议似乎属于及时提交。因此,本办公室将把本事项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对动议的实体内容进行审理。
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申请人在其上诉中提交了邮寄收据和投递确认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