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AN222026_05B2203

数字营销与计算机视觉领域高管兼企业家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1月2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较小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8 C.F.R. § 204.5(h)(3)(i))、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关于申请人及其领域工作的已发表材料(8 C.F.R. § 204.5(h)(3)(iii))、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高薪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x))、最终实质审查、O-1身份与杰出能力移民申请的关系、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
不成立 较小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8 C.F.R. § 204.5(h)(3)(i))、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高薪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x))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AAO虽在部分标准上与SCOPS意见不同(认可已发表材料标准、撤回高薪标准结论、新增认定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但同意其最终结论: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下至少三项证据标准,因而不符合该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不具备杰出能力资格,申请维持被拒。本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该问题被明确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we disagree with parts of SCOPS decision as discussed above, we agree with its ultimate conclu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me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under 8 C.F.R. 204.5(h)(3), and therefore does not me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9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9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数字营销与计算机视觉领域的高管和创业者,担任一家提供数字营销服务的公司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目前持O-1非移民身份,拟继续在美国以该身份工作。其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xecutive and entrepreneur in the field of digital marketing and computer vision,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is the founder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 ofl 1- d~_~b, a company which offers digital marketing services. He currently holds 0-1 nonimmigrant status and intends to continue to work in this capac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办公室(SCOPS)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通过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三项法定证据标准证明申请人满足该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through evidence of either a one-time achievement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by meeting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evidentiary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h)(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补件

    SCOPS曾发出补件请求(RFE);项目执行主任的第二封信系针对该补件请求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econd letter froml l's executive director,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SCOP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3.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主张其还满足四项额外证据标准,并已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属于领域内顶尖的少数比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he also meets four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1 and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is one of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top of his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上诉决定

    2026年1月22日,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申请被拒的最终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JAN. 22, 2026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9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较小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8 C.F.R. § 204.5(h)(3)(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申请人获得领域内卓越表现的较小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的文件证据;接受项目本身不等于获奖,资金须由申请人本人获得。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入选2020年春季项目 cohort 构成其获得的奖项,且由其签署协议获得的数百万美元风险投资亦属该标准下的奖项。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入选项目属于奖项,或即使属于奖项也未证明具有国家或国际公认性;风险投资由公司而非申请人获得,不符合该标准。

项目执行主任的两封信及项目网站页面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个人被选入2020年春季项目 cohort,该入选构成其获得的奖项。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第一封信开头明确写明被项目接受的是公司而非申请人本人,网站也以初创公司为校友;其他部分表述不够清晰,显示公司与创始人可能均被接受。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项目入选与“奖项”的对应关系未被证明;申请人未回应SCOPS关于入选不构成奖项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note that the first letter from the program's executive director clearly states in its opening that it wasI lnot the Petitioner personally, that was accepted into the progra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投资者推荐信及约370万美元的SAFE融资协议

证明目的
证明资金系基于申请人的领导力和专利技术前景而授予,且协议由其本人签署,从而将资金与申请人直接关联。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申请人以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身份签署协议,但协议是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未显示资金归申请人个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申请人本人收到资金;未处理风险投资作为“以资金换取股权”的商业交易是否属于奖项的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Leaving aside the issue of whether venture capital funding is an "award" as opposed to a business transaction where funds are exchanged for equity, we agree with SCOPS that the evidenc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personally received these fund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项目执行主任第一封信明确写明被项目接受的是公司而非申请人本人,项目网站也以初创公司而非个人创始人列为校友;即便接受申请人个人入选,其未回应SCOPS关于入选项目不构成奖项的认定,AAO同意该观点。对于风险投资,申请人虽以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身份签署协议,但协议主体是投资者与公司,无证据显示投资者意图将资金交给申请人个人使用,该标准关注申请人本人而非雇主的获奖。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acceptance into the program, regardless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entry or the program's reputation, is receipt of an award for purposes of this evidentiary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hile he signed the SAFE agreements asl ts CEO and founder, the agreements are between the investors andl las a corporate entity, and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hat the investors intended these funds to go to the Petitioner for his own personal u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申请人在所属领域协会的会员资格文件,该协会须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且由该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2020年春季项目 cohort 成员符合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单独记载SCOPS对该标准的具体意见;AAO自行分析后认定不符合。

项目执行主任的两封信及项目网站页面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会员资格要求杰出成就,且由公认专家评判。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是该项目2020年春季 cohort 成员,但信中列出的入选标准对应创业者最低专业水平;第二封信关于1%至3%录取率和专家综合评估的陈述缺乏评估者身份和遴选过程信息;网站仅宣传顾问和导师辅导创始人,未提及专家参与选拔。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入选标准如何构成杰出成就;未提供评估者身份和遴选过程;网站显示加州大学关联即为资格条件或偏好,申请人未证明该关联属于杰出成就。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the letter provides insufficient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identity of the evaluators or the selection proces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most recent information on the I !website affirms that UC-affiliated companies "continue to be a prior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先认定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是该项目2020年春季 cohort 成员,但项目入选标准(如六个月内交付最小可行产品、全职投入、了解市场与竞争对手)对应的是创业者最低专业水平而非杰出成就。执行主任信中“会员资格要求每位创始人展示杰出成就历史”的表述只是重复法规语言,不能履行举证责任;第二封信虽称录取率为1%至3%并由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和行业专家综合评估,但未说明评估者身份和遴选过程,网站也未提及专家参与选拔。此外,网站显示与加州大学任一校区有关联的创始人即符合资格,该资格条件或偏好未在信中提及,是判断协会是否要求杰出成就的相关因素,而申请人未证明与加州大学系统的关联属于杰出成就。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explain how any of these criteria constitut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by the applicants as opposed to a minimum level of expertise required of an entrepreneu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s for the latter statement, repeating the language of the statute or regulations does not satisfy the petitioner's burden ofproof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affiliation with a campu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ystem is an outstanding achieve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关于申请人及其领域工作的已发表材料(8 C.F.R. § 204.5(h)(3)(ii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申请人、与其申请领域工作相关的已发表材料,并包含标题、日期、作者及必要翻译。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该标准(SCOPS在补件请求中已认可)。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网站上日期为2023年、引用申请人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存在关于申请人及其领域工作的已发表材料。
AAO 如何评价
AAO与SCOPS一致,认定该文章满足该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材料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upon the article on thel Iwebsite dated I I 2023 which quotes the Petitioner about his company's technology and its use in~matches, we agree with SCOPS' conclu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基于网站上日期为2023年、引用申请人谈论其公司技术及该技术在赛事中应用的文章,同意SCOPS的结论,认定该标准已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upon the article on thel Iwebsite dated I I 2023 which quotes the Petitioner about his company's technology and its use in~matches, we agree with SCOPS' conclu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申请人在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方面具有领域内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证据;须证明不仅作出原创贡献,且该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例如被广泛实施、显著影响领域或达到重大意义水平。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援引政策手册关于吸引显著关注或商业化的专利技术可证明原创贡献重要性的表述,指出其专利技术被某客户在多项赛事及多个电子竞技联赛中使用,并强调相关文章对公司技术的描述。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记录(包括媒体报道、投资协议和推荐信)显示申请人的原创贡献影响了其公司及客户,但未证明其工作对更广泛数字营销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两项关于在直播视频流中虚拟展示广告内容的专利(其中一项后续有两件延续申请),申请人为唯一发明人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出了原创贡献,且该专利技术已被商业化。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专利已商业化,但认为商业化本身不等于对更广泛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专利技术被广泛实施或显著影响数字营销、计算机视觉或创业领域。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of two patents relating to the virtual display of advertising content in live video streams, one of which was followed by two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某客户在多项赛事中使用其技术、电子竞技联赛直播使用其专利技术的证据,以及2024年85万美元、截至2025年9月50万美元收入的发票

证明目的
证明其专利技术被商业化并被客户采用,从而具有领域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客户使用和持续客户关系,但认为使用范围限于单一运动的直播或转播及电子竞技这一体育广告市场细分领域,收入数字缺乏与行业整体收入的比较口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在更广泛数字营销领域被广泛实施或显著影响;未提供电子竞技客户方面的同类证据;收入数字未与更广泛行业收入比较以量化其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Similarly, the use of the Petitioner's patented technology in livestreams of e-gaming events such as the~------~shows implementation by clients in another segment of the sports advertising market, but does not sufficiently show that it has remarkably influenced the broader digital marketing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客户和投资者出具的推荐信,包括某投资者联盟负责人称公司正与两家世界知名体育组织合作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技术创新优于现有虚拟广告投放方式,且其贡献获得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信件与合同、发票一样,显示申请人成功开发技术并在电子竞技和综合格斗广告市场实现专利商业化,但未证明该原创贡献在数字营销、计算机视觉或创业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关于与两家体育组织合作的信件本身信息不足,无法支持其贡献的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贡献的重要性在公司客户和投资者之外获得重大程度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y do not establish that this original contribution has been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s of digital marketing and computer vision or entrepreneurship.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除单篇文章外的其他媒体报道,包括2022年关于游戏直播新广告技术测试的文章、2020年网站博客及另一网站文章、以及更深入介绍公司技术及其采用的媒体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其贡献获得媒体关注和领域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2022年文章仅简略提及公司角色;其他文章似为转载公司新闻稿,未实质扩展报道;更深入的媒体文章所在网站未显示在数字营销领域具有更广覆盖面。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这些媒体在数字营销领域具有更广覆盖面,也未显示其贡献获得客户和投资者之外的重大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Such articles that do not meaningfully expand otj~--~fs marketing to show the significance ofthe Petitioner's original contribu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可专利已被商业化,但认为这不足以证明对数字营销、计算机视觉或创业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客户持续使用其服务仅涉及单一运动的直播或转播,电子竞技赛事的使用也只是体育广告市场另一细分领域的实施,均未显示该技术被广泛实施或显著影响更广泛的数字营销领域;2024年85万美元、截至2025年9月50万美元的收入数字未与更广泛体育营销和数字营销行业收入比较,无法量化其领域意义。除单篇文章外,记录未显示其贡献的重要性在公司客户和投资者之外获得重大程度认可,其他文章多为简略提及或转载公司新闻稿,未实质扩展报道。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is evidence shows that the Petitioner's patent has been commercialized, we agree with SCOPS that it does not sufficiently show that his work has been of major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s of digital marketing and computer vision or entrepreneurship.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he has not established the significance of these figures in relation to revenues across the broader sports marketing and digital marketing industries to quantify their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Taken together, the evidence of client usage of I ts technology and services discussed above represents the successful commercializ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patents, but not its major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及专利技术唯一发明人担任领导和关键角色,且风险投资水平、知名大客户使用公司服务、入选项目及媒体报道等因素共同证明公司具有杰出声誉。

原审意见

SCOPS侧重推荐信,认定记录未证明公司具有杰出声誉。

风险投资水平、知名大客户使用公司服务、公司入选项目及媒体报道等综合因素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具有杰出声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因素单独均不足以证明,但综合起来足以证明公司具有杰出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综合证据存在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none of these factors alone are sufficient, we agree that taken together they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 thatl I has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作为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及专利技术唯一发明人,在公司中同时担任领导和关键角色。关于公司声誉,AAO认为风险投资水平、知名大客户使用服务、入选项目及媒体报道等因素单独均不足以证明,但综合起来足以证明公司具有杰出声誉,因此认定满足该标准并撤回SCOPS的相反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evidence shows that as the founder and CEO ofI I and the sole inventor of its patented technology, the Petitioner has served in both a leading and a critical role for the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While none of these factors alone are sufficient, we agree that taken together they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 thatl I has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高薪或显著高报酬(8 C.F.R. § 204.5(h)(3)(ix))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申请人相对于领域内其他人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比较须在地理上适当,且须证明报酬相对于领域内同类人员较高。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以2022年至2024年W-2工资及薪酬调查数据主张其薪酬相对于领域内其他首席执行官较高,并以股权估值主张总报酬显著较高。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2022年、2023年、2024年IRS W-2表格及payscale.com关于佛罗里达州首席执行官薪酬的页面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工资相对于领域内其他首席执行官较高。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薪酬调查须在地理上适当,而申请人居住在纽约,调查针对佛罗里达州;且其2023年和2024年工资低于所示中位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比较口径地理不匹配;工资低于中位数,无法显示相对较高。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even if we were to accept this figure as an accurate basis for comparison, it would not show that the Petitioner's salary can be considered high relative to others in his field, particularly in 2023 and 2024 when his salary fell below the median salary show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投资者签署的SAFE协议(估值上限3500万美元)、记录中其他SAFE协议(1600万至6500万美元)、未签署未注明日期的股权比例文件及关于高管股权发行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其股权报酬价值约2500万美元、年度股权报酬约500万美元,从而总报酬显著较高。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SAFE协议估值上限区间差异大,不能作为一致可靠的计算基础;股权比例文件未经签署、注明日期或股份证书核实;文章仅证明高管股权发行实践,未验证其计算方式及将股权计入年度报酬的适当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一致可靠的股权估值基础;股权比例未经核实;计算方式未获记录支持;未提供其总报酬与领域内其他首席执行官或创业者比较的相关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document lists "Valuation Cap" as $35 million, but we note that SAFE agreements with other investors in the record range from $16 million to $65 mill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But the equity ownership figure is based upon an unsigned and undated document titled '1 I" and is not verified by share certificates or agreements in the record showing the shares in I !held by the Petitio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8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撤回SCOPS的结论。申请人提交的2022年、2023年、2024年W-2工资分别约为284,500美元、151,300美元和128,800美元,但其引用的薪酬调查针对佛罗里达州首席执行官,而申请人居住在纽约,比较口径在地理上不适当;即便接受该数据,其2023年和2024年工资也低于所示中位数,无法显示相对较高。关于总报酬,其股权估值依据的SAFE协议“估值上限”在记录中从1600万美元到6500万美元不等,缺乏一致可靠的计算基础;72.43%的股权比例依据一份未签署、未注明日期的文件,未经股份证书或协议核实,其将股权价值计入年度报酬的计算方式也未获记录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But such compensation surveys should be geographically-appropriate in order to provide an accurate comparison with those in the Petitioner's field who are similarly situated, and the Petitioner lives inl l New Y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evidence of his salary, but has not submitted evidence that it can be considered high in relation to others in his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8 页
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后,须综合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记录是否显示申请人具有该高度排他性移民类别所要求的声誉和认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属于领域内顶尖的少数比例。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对最终实质审查的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的初始证据门槛要求,AAO认定无法得出其具有杰出能力的结论,无需进一步依 statute 分析实质,明确保留最终实质审查,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is matt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8 页
O-1身份与杰出能力移民申请的关系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O-1是非移民杰出能力类别,其先前批准不阻止USCIS依据不同的制定法、法规和判例法标准拒绝移民签证申请;AAO对SCOPS的监督关系类似上诉法院与地区法院。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目前持O-1身份(原文未记载其以此主张资格)。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对此的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仅将O-1先前批准作为程序背景说明,指出其不约束本次移民申请的裁定,未据此重新认定任何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rior approval does not preclude USCIS from denying an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which is adjudicated based on a different standard - statute, regulations, and case la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8 页
学术文章作者身份(8 C.F.R. § 204.5(h)(3)(vi))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申请人在其领域内撰写学术文章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上诉中质疑SCOPS关于其不符合该标准的认定。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该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在上诉中提出该问题,未在上诉中提出的不合格理由视为放弃,因此本次决定不再审议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hallenge SCOPS' decision that he did not meet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 which requires evidence of his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in his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项目执行主任第一封信开头关于被接受主体是公司还是申请人本人的表述,以及项目网站以初创公司还是个人创始人列为校友,这是奖项标准和协会会员标准的事实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we note that the first letter from the program's executive director clearly states in its opening that it wasI lnot the Petitioner personally, that was accepted into the progra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SAFE协议的主体是投资者与公司还是申请人个人,以及协议中“估值上限”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区间,这分别关系到奖项标准和薪酬标准的认定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greements are between the investors andl las a corporate ent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SAFE agreements with other investors in the record range from $16 million to $65 mill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薪酬调查数据的地理范围(佛罗里达州)与申请人居住地(纽约)是否一致,以及2023年和2024年工资与所示中位数的比较,这是高薪标准被否定的直接原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lives inl l New Y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股权比例文件是否签署、注明日期并有股份证书或协议佐证,以及将股权价值计入年度报酬的计算是否有记录支持;这些是薪酬标准中总报酬部分的关键缺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quity ownership figure is based upon an unsigned and undated docu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8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收入数字(2024年85万美元、截至2025年9月50万美元)是否附有与更广泛体育营销和数字营销行业收入的比较口径,这是原创贡献标准中量化领域意义的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not established the significance of these figures in relation to revenues across the broader sports marketing and digital marketing industries to quantify their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仅处理初始证据门槛,最终实质审查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不得将保留理解为对申请人声誉或顶尖地位的肯定或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is matt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8 页
中文全文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件编号:40766240

日期:2026 年 1 月 22 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裁决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系数字营销与计算机视觉领域的高管及创业者,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向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外国人提供移民签证。

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通过一次性成就(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的证据,或通过满足 8 C.F.R. § 204.5(h)(3) 项下十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确立申请人符合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现依据 8 C.F.R. § 103.3,本事项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确立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任何人)必须证明其: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

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其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必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的证据,以及证明申请人的成就已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大量文件材料来证明。本法第 203(b)(1) 条。

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外国人。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的证据,证明其符合该移民签证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若无法提供此类证据,则其必须另行提供满足十项列举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这些标准要求提供关于其可能获得的较低级别奖项、关于其在合格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其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等类型的证据。8 C.F.R. §§ 204.5(h)(2), (3)。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最初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在最终裁量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评估记录是否显示该外国人拥有这一高度排他性移民签证类别所要求的声誉与认可。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先清点文件材料,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结合最终裁量予以考虑);另参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II. 分析

申请人系[已隐去]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CEO),该公司提供数字营销服务。他目前持有 O-1 非移民身份,并打算在美国继续以此身份工作。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项下替代性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SCOPS 认定申请人满足了 8 C.F.R. § 204.5(h)(3)(i)-(x) 项下两项证据标准,即关于其本人及其领域内工作的文章,以及相对于领域内他人的高薪酬或显著高报酬。本办公室同意 SCOPS 关于前一项标准的结论,但将按下文讨论撤销其关于后一项标准的裁决。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另外四项证据标准,并拥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属于其领域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在审查记录中的全部证据后,本办公室认定其不符合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因而未确立作为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

#### 1. 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的证据

8 C.F.R. § 204.5(h)(3)(i) 的条例要求提供「关于外国人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在其努力领域内表彰卓越的奖项或奖励的文件材料」。在此,申请人主张,其入选[已隐去]的[已隐去]构成其获得的奖项,其通过本人签署的协议为[已隐去]获得的数百万美元风险投资资金亦构成奖项。

SCOPS 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被[已隐去]2020 年春季批次录取属于奖项,或者即使属于奖项,也未证明其具有国家或国际公认性。关于风险投资资金,SCOPS 认定该资金并非由申请人获得,而是由[已隐去]获得,因此不符合该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在两种情况下,推荐信均强调[已隐去]获得荣誉或资金与其本人直接相关。关于[已隐去],本办公室注意到,该项目执行董事的第一封信在开头明确说明,被该项目录取的是[已隐去],而非申请人本人。该项目网站上的材料也支持这一点,其将初创公司而非个人创始人列为校友。信件及网站信息的其他部分则不那么明确,暗示初创公司及其创始人均可被该项目录取。但即使本办公室考虑申请人个人被[已隐去]录取,本办公室注意到,其未回应 SCOPS 关于被该项目录取不能被视为奖项的认定。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未证明被该项目录取——无论其入学要求或项目声誉如何——属于本证据标准意义上的获得奖项。参见 Mussarova v. Garland, 562 F. Supp. 3d 837, 844 (C.D. Cal. 2022)(认定作为教练的工作邀请不符合该标准的字面含义);另参见 Russell v. INS, No. 98 C 6132, 2001 WL 11055, at *4 (N.D. Ill. Jan. 4, 2001)(维持认定在 NHL 选秀中相对较早被选中是对「奖项」一词「令人难以置信的宽泛解释」)。

关于[已隐去]通过[已隐去]及来自个人和风险投资人群体的投资所获得的风险投资资金,申请人援引这些投资者的推荐信,作为获得资金及此类资金所代表认可的证据。其主张,来自[已隐去]执行董事的信件表明该资金是「一项有选择性、由专家评判、基于成就的奖项」,符合该标准的所有要素。其还援引其他投资者的推荐信,这些信件一般将其投资决定归因于申请人的领导力及其专利技术的前景。最后,其指出记录中所有融资协议(代表约 370 万美元资金)均由其作为[已隐去]的创始人兼 CEO 签署,从而将资金直接与其本人关联。

暂且不论风险投资资金是「奖项」还是以资金换取股权的商业交易这一问题,本办公室同意 SCOPS 的认定,即证据未确立申请人个人获得了这些资金。尽管其作为[已隐去]的 CEO 兼创始人签署了 SAFE 协议,但协议是投资者与作为企业实体的[已隐去]之间签订的,且无迹象表明投资者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申请人个人用途。该标准的重点在于申请人本人获得奖项,而非其雇主获得奖项。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 2. 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

8 C.F.R. § 204.5(h)(3)(ii) 的条例要求提供「关于外国人系其寻求归类领域内协会会员的文件材料,该等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在此,申请人主张其作为[已隐去]2020 年春季批次成员的资格符合该标准。如上所述,该项目执行董事的两封信以及项目网站页面,交替将创始人和初创公司描述为「成员」,但足以以优势证据确立申请人系该项目 2020 年春季批次的成员。

执行董事的第一封信提供了进入该项目的标准清单,包括评估创始团队在 6 个月内交付「最小可行」产品的能力、在此期间全职工作,以及创始团队对市场、竞争对手及其竞争优势的了解。本办公室注意到,该清单与该项目网站上当前的申请人评估问题清单相对应。然而,申请人未解释这些标准中任何一项如何构成申请人的杰出成就,而非创业者所需的最低专业水平。

该信进一步指出,「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的会员资格认定和投资决定主要基于每位创始人的能力和成就,而非其商业构想。」此外,该信表明会员资格的一项要求是「每位创始人必须展示杰出的成就记录。」但前一项陈述并未反映在信件和网站所列标准中,这些标准未提及创始人或其团队的成就或过往经验。至于后一项陈述,重复法规或条例的措辞并不能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参见 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另参见 Avyr Assocs., Inc. v. Meissner, No. 95 CIV. 10729 MBM, 1997 WL 188942 at *5 (S.D.N.Y. Apr. 18, 1997)。

[已隐去]执行董事针对 SCOPS 补件通知(RFE)提交的第二封信称,该项目录取率在 1-3% 之间,评估过程包括「由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和行业专家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创始人的已证明成就和已展示的卓越表现」。但尽管所提交的网站信息宣传有顾问和导师在项目期间指导创始人,却未提及他们或其他专家参与遴选过程。此外,该信未提供关于评估人身份或遴选过程的充分信息。

最后,本办公室注意到,网站文件称「与 10 个加州大学校区中任何一个有关联的创始人均符合资格」,且「国际创始人也符合资格」。[已隐去]网站上最新信息确认,加州大学关联公司「继续享有优先权」。与基于最低教育水平、支付费用或在某些职业就业的要求类似,这一未在执行董事信件中提及的资格条件或偏好,是判断协会是否要求杰出成就的相关因素。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www.uscis.gov/policy-manual。申请人未证明与加州大学系统某校区的关联属于杰出成就。

基于上述讨论,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已隐去]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或任何此类成就由该领域内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因此,本办公室认定其不满足该标准。

#### 3. 关于申请人及其领域内工作的已发表材料

8 C.F.R. § 204.5(h)(3)(iii) 的条例要求提供「关于外国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且与外国人在其寻求归类领域内的工作相关」。该条例还要求此类证据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SCOPS 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并援引其补件通知(RFE)中对此的确认。基于[已隐去]网站上日期为[已隐去]2023 年的文章,该文章引用申请人关于其公司技术及其在[已隐去]赛事中应用的说法,本办公室同意 SCOPS 的结论。

#### 4. 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8 C.F.R. § 204.5(h)(3)(v) 的条例要求提供「关于外国人在其领域内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作出了原创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例如,申请人可以证明贡献已在领域内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改变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达到了重大意义的水平。参见 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

在此,申请人提交了两项与在直播视频流中虚拟展示广告内容相关的专利证据,其中一项后续有两项延续申请。其被列为这两项专利的唯一发明人,[已隐去]为受让人。SCOPS 认定,尽管记录证据(包括媒体报道、投资协议和推荐信)显示申请人的原创贡献影响了[已隐去]及其客户,但未证明其工作对更广泛的数字营销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在上诉中,申请人援引 USCIS 政策手册中的陈述,即「已引起重大关注或商业化的专利技术可以确立」该标准下原创贡献的「重大意义」。其指出有证据显示[已隐去]在多项活动中以及若干电子竞技联赛使用了其专利技术。此外,申请人强调上述[已隐去]文章及其对[已隐去]技术的描述,该技术使[已隐去]得以在其活动中实施虚拟广告。

尽管该证据显示申请人的专利已商业化,但本办公室同意 SCOPS 的认定,即其未充分证明其工作对数字营销与计算机视觉或创业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而言,本办公室认可[已隐去]已使用并继续使用[已隐去]服务用于其活动的证据,但仅此事实并不能确立申请人的原创贡献已在数字营销与计算机视觉领域广泛实施,该领域并不限于涉及单一运动的直播或转播。同样,申请人的专利技术在[已隐去]等电子竞技赛事直播中的使用,显示其客户在体育广告市场的另一细分领域实施了该技术,但未充分证明其已显著影响更广泛的数字营销领域。尽管证据显示与[已隐去]存在持续客户关系,但未提交关于[已隐去]电子竞技客户的同类证据。尽管申请人强调发票显示其公司与[已隐去]的协议在 2024 年产生 85 万美元收入,截至 2025 年 9 月产生 50 万美元收入,但其未确立这些数字相对于更广泛体育营销和数字营销行业收入的意义,以量化其对领域的重要性。

此外,本办公室注意到,尽管由 P-L-(一个向[已隐去]投资 65 万美元的投资者联合体负责人)出具的信件称该公司「处于保密协议下,并正与全球两家最知名的体育组织积极合作」,但该陈述本身提供的信息不足以支持申请人贡献的重大意义。综合上述关于[已隐去]技术和服务客户使用的证据,其代表申请人专利的成功商业化,而非其对领域的重大意义。

此外,除单篇[已隐去]文章外,记录未显示申请人贡献的重大意义已在其公司客户和投资者之外获得重大程度的认可。例如,[已隐去]于[已隐去]2022 年发布的一篇文章讨论了[已隐去]在游戏流媒体新广告技术测试中的作用,但仅顺带简要提及[已隐去]。记录中其他文章似乎报道了[已隐去]发布的新闻稿,例如[已隐去]网站上似乎是博客的文章(2020 年[已隐去])以及[已隐去]上[已隐去]2020 年的文章。此类文章未有意义地扩展[已隐去]的营销,以显示申请人原创贡献的重大意义。此外,尽管[已隐去]等媒体上的文章更深入地探讨了[已隐去]的技术及其采用,但记录未表明这些网站在数字营销领域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力。

记录包括若干推荐信,主要来自[已隐去]的客户和投资者,称赞该公司技术革新相对于现有广播和直播中虚拟广告投放方法的创新。与上述合同和发票一样,这些信件显示申请人成功开发了该技术并在电子竞技和综合格斗广告市场将其专利商业化。但它们未确立这一原创贡献在数字营销与计算机视觉或创业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

#### 5. 在声誉卓著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

8 C.F.R. § 204.5(h)(3)(viii) 的条例要求提供「关于外国人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在此,证据显示,作为[已隐去]的创始人兼 CEO 及其专利技术的唯一发明人,申请人在该公司担任领导性和关键性角色。

关于该标准的第二项要素,SCOPS 在认定记录未确立[已隐去]具有卓著声誉时,侧重于记录中的推荐信。但在上诉中,申请人强调其他因素显示其公司的卓著声誉,包括其获得的风险投资资金水平、知名大客户使用该公司服务、公司被[已隐去]录取以及一些媒体报道。尽管这些因素单独均不充分,但本办公室同意,综合起来足以证明[已隐去]具有卓著声誉。因此,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并撤销 SCOPS 的相反结论。

#### 6. 相对于领域内他人获得高薪酬或显著高报酬

8 C.F.R. § 204.5(h)(3)(ix) 的条例要求提供「关于外国人相对于其领域内他人,因提供服务而获得高薪酬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SCOPS 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但经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结论。该标准允许申请人证明其相对于领域内他人拥有「高薪酬」或「显著高报酬」。作为其报酬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 2022、2023 和 2024 年的 IRS W-2 表格,分别反映约 284,500 美元、151,300 美元和 128,800 美元的工资。

所提交的 www.payscale.com 网站页面显示,[已隐去]佛罗里达州 CEO 收入最高的 10% 年薪约为 333,000 美元。但此类薪酬调查应在地理上适当,以便与申请人领域内情况类似者进行准确比较,而申请人居住在[已隐去]纽约。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此外,即使本办公室接受该数字作为比较的准确基础,也不能显示申请人的薪酬相对于其领域内他人可被视为高,尤其是在 2023 和 2024 年,其薪酬低于所示中位数薪酬。

关于总报酬,申请人援引同一来源称,在考虑薪酬之外的「奖金、利润分享和股权」时,CEO 收入最高的 10% 年收入为 410,000 美元。在描述其股权报酬时,申请人基于公司投资者签署的若干协议之一(标题为「SAFE(未来股权简单协议)」)计算其对[已隐去]的估值。该文件将「估值上限」列为 3,500 万美元,但本办公室注意到,记录中与其他投资者的 SAFE 协议估值上限从 1,600 万美元到 6,500 万美元不等。因此,申请人未证明这些文件为计算其股权报酬提供了一致且可靠的基础。

此外,申请人主张其持有[已隐去]72.43% 的股权,并使用该数字计算其股权报酬价值约为 2,500 万美元,年度股权报酬约为 500 万美元。但该股权比例基于一份未签署、未注明日期且标题为[已隐去]的文件,且未经申请人持有的[已隐去]股份证书或记录中显示股份的协议核实。此外,即使股权比例准确,申请人自行计算其股权价值并将其视为年度报酬的补充,在记录中也没有其他支持。尽管其提交了记录中的文章,证实向高管和其他员工发行股权的做法及不同类型股权,但这些并未证实其计算的适当性及其作为年度报酬的考量。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申请人提交了其薪酬的证据,但未提交证据表明其相对于领域内他人可被视为高。此外,申请人未充分支持其关于总报酬(包括股权报酬)金额的主张,也未提交充分的相关证据说明其主张的总报酬价值与其他 CEO 或创业者报酬的关系。因此,本办公室认定其不满足该标准,并撤销 SCOPS 的结论。

B. 最终裁量

国会为杰出能力外国人设定了非常高的门槛,要求申请人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提交「大量文件材料」显示其成就已在该领域获得认可。本法第 203(b)(1)(A)(i) 条。在此,由于申请人未满足 8 C.F.R. § 204.5(h)(3) 的门槛「最初证据」要求,本办公室无法认定其为杰出能力外国人,也无需进一步根据本法分析其 merits。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另参见 Nagaiah v. Allen, 784 F. Supp. 3d 798, 814 (E.D. Pa. 2025)(认定该条例「为寻求杰出能力签证的申请人确立了必要但不充分的证据要求」)。因此,本办公室拒绝作出并在此保留本案的任何最终裁量。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裁决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

C. O-1 类别

记录显示申请人获得了 O-1 身份,该类别保留给具有杰出能力的非移民。然而,先前的批准并不妨碍 USCIS 拒绝移民签证申请,后者依据不同的标准——法规、条例和判例法——进行裁决。参见 Aravamuthan v. Jaddou, No. 3:23-CV-01412-N, 2025 WL 1708126, at *9 (N.D. Tex. June 17, 2025);Cuckic v. Jaddou, No. 21-CV-8395 (JPO), 2023 WL 2586031, at *2 (S.D.N.Y. Mar. 21, 2023);Lapteva v. Schuurmans, No. 8:24CV83, 2025 WL 815087, at *1 (D. Neb. Mar. 10, 2025)。许多移民申请在 USCIS 批准先前非移民申请后被拒绝。参见,例如,Sunlft Int'l, Inc. v. Mayorkas, No. 20-CV-08869-JCS, 2021 WL 3111627, at *11 (N.D. Cal. July 22, 2021);Q Data Consulting, Inc. v. INS, 293 F. Supp. 2d 25, 29-30 (D.D.C. 2003);IKEA US, Inc. v. U.S. Dep't of Just. INS, 48 F. Supp. 2d 22, 23 (D.D.C. 1999), aff'd sub nom. IKEA US, Inc. v. Dep't of Just., INS, No. 99-5159, 1999 WL 825420 (D.C. Cir. Sept. 27, 1999);Fedin Bros. Co.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4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此外,本办公室对 SCOPS(裁决非移民签证申请的办公室)的权限,类似于上诉法院与地区法院之间的关系。即使 SCOPS 已批准某人的非移民申请,本办公室在裁决另一移民申请时也不受该认定的约束。参见 Louisiana Philharmonic Orchestra v. INS, No. CIV. A. 98-2855, 2000 WL 282785, at *2 (E.D. La. Mar. 15, 2000)。

III. 结论

尽管本办公室不同意 SCOPS 裁决的部分内容(如上所述),但本办公室同意其最终结论,即申请人未满足 8 C.F.R. § 204.5(h)(3) 项下至少三项证据标准,因此不符合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其不具备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申请仍被拒绝。

裁定:

上诉驳回。

注意:本裁决构成本案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裁决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 otherwise inadmissible or deportable 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 I-862 表格(出庭通知)而依据本法第 240 条面临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1-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22。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