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AN232018_03D7101

拟任餐厅总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8年1月23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合格的公司关系(同一人或同一群体控制)、L-1A高管或经理职责、新办公室一年期限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计划作为一组同类餐厅的一部分经营一家餐厅,拟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总经理,申请L-1A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非移民工作签证。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认为未能证明上诉人与受益人海外雇主之间存在符合条件的公司关系,即同一人或同一群体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有效控制。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初次拒绝该I-129申请。上诉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两份股权结构图,同时重新提交支持图中股权结构的证据。本次AAO审查范围为该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争议标准

核心争议为上诉人是否证明其与受益人海外雇主之间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具体为同一人或同一群体是否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对双方均拥有多数股权并具有有效控制。L-1A要求受益人将在美国从事高管或经理职务,且其海外雇主与美国实体之间存在合格关联关系。

提交的证据

上诉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内含两份股权结构图,分别勾勒受益人海外雇主及美国拟雇主的股权结构;并重新提交支持该等股权结构的证据,显示同一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拥有两家实体的多数股份。原文中该个人姓名已隐去。

AAO 认定

AAO经重新审查认定,上诉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不应被拒绝,即已证明其与受益人海外雇主之间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同一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拥有双方多数股份。AAO未讨论L-1A的其他要素,如受益人的高管或经理职责、新办公室的一年期限等。

裁决结果

AAO撤销加州服务中心的拒绝决定,维持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事实,不构成对其他申请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也不代表对其他L-1A申请成功率的判断。AAO仅就公司关系要素作出认定,未对受益人资格、职位性质或新办公室合规性作出结论。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需查阅:上诉人提交的两份股权结构图及其支持性持股文件;证明同一人直接和间接持股的文件;以及证明美国实体与海外雇主关系的公司注册或股权记录。原文中个人姓名及具体持股比例已隐去。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合格的公司关系(同一人或同一群体控制)

证据:上诉人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及两份股权结构图,以及重新提交的支持股权结构的证据,显示同一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拥有双方多数股份。

认定理由:AAO经重新审查认定,上诉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受益人海外雇主之间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拒绝决定不应维持。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L-1A高管或经理职责

证据:申请中拟任职位为总经理,但AAO未就职责性质作出认定。

认定理由:AAO仅就公司关系要素作出裁决,未讨论受益人职责是否符合高管或经理标准。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新办公室一年期限

证据:脚注引用8 C.F.R. § 214.2(l)(1)(ii)(F)及§ 214.2(l)(3)(v)(C),说明新办公室定义及一年期限。

认定理由:AAO未就新办公室合规性作出认定,仅在公司关系问题上裁决。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12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H-R-0-, INC. 案            日期:JAN. 23.2018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计划作为一组类似餐厅的一部分经营一家餐厅,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为其新办公室1的总经理。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行政或管理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符合条件的关系。审理主任认定,记录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同一人或同一组个人对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外国雇主拥有有效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控制权。

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在其上诉中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其中包含两张图表,概述了受益人在国外的雇主与其拟在美国的雇主的股权结构。申请人还重新提交了支持这些图表所示股权结构的证据,这些证据表明,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同一名个人—— ——拥有两个实体的大部分股份。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在本案中不应作出否决。因此,我们将撤销该否决并支持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H-R-G-, Inc.,ID# 881298(AAO 2018年1月23日)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可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1-2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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