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AN232023_01D7101

商业和住宅维护与清洁公司;受益人拟任美国公司“CEO/President”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动议驳回(2023年1月23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并显示正当理由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并显示正当理由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是否就AAO此前简易驳回上诉提出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并显示正当理由;AAO认定没有,因此不重新开放上诉的简易驳回。本次未重新审理L-1A管理或行政职务资格本身。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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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ssue at hand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offered new facts supported by affidavits or other evidence to warrant reopening this matter for a new decision regarding our summary dismissal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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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商业及住宅维护与清洁公司;受益人被申请以L-1A身份继续在美临时担任“CEO/President”。此前曾为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并获批一年,本次是后续L-1A延期/继续雇佣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ommercial and residential maintenance and cleaning company, seeks to continue the Beneficiary's temporary employment as "CEO/President" under the L-1 A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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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reviously filed a "new office" petition on the Beneficiary's behalf. That petition was approved for the one-year period from July 30, 2019, until July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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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主任指出补件回复未详述职责而只是重交原职位描述,且未证明提交时人员配置足以让受益人不必主要承担运营职责,也未指明所称关键职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ould be employ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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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复议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交复议动议,主任驳回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sequently filed a motion to reconsider, which the Director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

    申请人对不利决定提出上诉;AAO以简易程序驳回上诉,理由是其未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的事实或法律错误,也未在上诉中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尽管在I-290B表上表示将在30日内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We summarily dismissed the appeal because we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neither specifically identified a factual or legal error in the Director's unfavorable decision, nor submitted a brief or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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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重新开放动议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动议,主张其曾及时提交并送达一份书面论证意见;AAO审查后驳回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motion to reope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motion to 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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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并显示正当理由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基于事实理由,说明将在重新开放的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AAO重新开放的权限限于申请人显示“proper cause”的情形;8 C.F.R. § 103.5(a)(1)(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曾提交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作为上诉证据,且该意见及时寄出并及时收到,据此请求重新开放上诉的简易驳回。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原申请并驳回复议动议;AAO此前已简易驳回上诉。本次动议针对AAO的简易驳回。

申请人关于“附上书面论证意见”的简短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其曾在上诉中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且及时寄出、及时收到,从而说明上诉不应被简易驳回。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案卷不支持该主张;案卷只显示主任阶段的复议动议附有“Brief in Support of Motion to Reconsider”,没有证据表明针对主任驳回复议动议后的上诉提交过书面论证意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与本次上诉相对应的书面论证意见提交或送达证据;所述材料与复议阶段材料混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this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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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a brief was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appeal that stemmed from the Director's dismissal of the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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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签发的I-797C受理通知,称I-290B因费用不正确或不充分被拒收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该通知有误、已提交正确费用。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案卷中没有与该通知所列收据号对应的申请;且案卷显示AAO已就申请人的上诉(另一收据号)作出决定,因此该2022年6月通知与当前事项无关,目前无需进一步处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通知所列收据号与实际上诉记录不对应,无法证明影响本次上诉或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hows no filing that corresponds to the receipt number listed in the June 2022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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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indicating that the June 2022 notice is not relevant in the matter at hand and requires no further action at this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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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称在动议封面信中引用了错误收据号

证明目的
暗示收据号错误导致或促成了主任的不利决定。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没有证据表明引用了错误收据号,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错误导致或促成了主任对复议动议的不利决定;主任实际上承认复议动议附有书面论证意见,并未提及收据号混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错误收据号存在及其影响决定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an incorrect receipt number was referenced or that such an error resulted in, or contributed to, the Director's unfavorable decision on the Petitioner's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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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案卷不支持申请人所称曾在上诉中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案卷显示的是主任阶段复议动议附有“Brief in Support of Motion to Reconsider”,但没有证据表明针对主任驳回复议动议后的上诉提交过书面论证意见。当前重新开放动议未陈述新事实,也未以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支持,因此未显示重新开放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ssue at hand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offered new facts supported by affidavits or other evidence to warrant reopening this matter for a new decision regarding our summary dismissal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Because the current motion to reopen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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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proper cause for reopening our prio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阶段是否确有书面论证意见的提交与送达记录,并与主任阶段“Brief in Support of Motion to Reconsider”区分;本案AAO正是以案卷无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为由认定动议缺乏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a brief was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appeal that stemmed from the Director's dismissal of the mo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2022年6月I-797C通知所列收据号与本案上诉收据号是否对应;AAO以不对应且已有上诉决定为由认定该通知与本次动议无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hows no filing that corresponds to the receipt number listed in the June 2022 noti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边界是重新开放动议;AAO未对L-1A管理或行政职务资格作新的实质认定,不能把本次驳回理解为对原申请资格的全面再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o warrant reopening this matter for a new decision regarding our summary dismissal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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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888424 日期:2023年1月2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商业和住宅维护及清洁公司,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身份(公司内部调职人员)继续受益人的临时工作,职位为“首席执行官/总裁”。1 参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审理主任指出,在回应证据请求时,申请人未详细说明受益人的工作职责,而是重新提交了原始职位描述。审理主任还认定,受益人不会主要从事管理或高管性质的职责,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提交申请时拥有足够的人员配置,以使受益人免于主要从事运营职责。此外,审理主任观察到,尽管申请人声称受益人将管理一项关键职能,但未指明该职能。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审议动议,审理主任予以驳回。2 申请人对该不利决定提出上诉,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放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放动议。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有效期为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的一年期间。“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 2 重新审议动议必须说明重新审议的理由,须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须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原文第 2 页

I. 重新开放动议

重新开放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 (1) 说明在重新开放的程序中将要提供的新事实;以及 (2) 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

8 C.F.R. § 103.5(a)(1)(i) 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放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放,申请人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并附有正确费用的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并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 8 C.F.R. § 103.5(a)(4)。

II. 分析

当前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由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 warrant 重新开放本事项,就我们对申请人上诉的简易驳回作出新决定。

为支持本动议,申请人提供了一份简短声明,提及“所附简报”,其声称该简报曾作为支持上诉的证据提交;申请人主张该简报已及时发送并已及时收到。3 记录不支持该主张。相反,记录显示,提交至审理主任的申请人的重新审议动议附有一份题为“支持重新审议动议的简报”的支持文件。然而,没有证据表明曾提交支持上诉的简报,该上诉源于审理主任对动议的驳回,该驳回基于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本案申请的不利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4

申请人的最新提交是一份重新开放动议,涉及我们对上诉的驳回,该上诉系为质疑审理主任对申请人重新审议动议的驳回而提交。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因为我们认定申请人既未具体指明审理主任不利决定中的事实或法律错误,也未提交支持上诉的简报或证据,尽管在 I-290B 表格上勾选表明其意图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提交简报和/或额外证据。为获得本事项的重新开放,申请人必须提供由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具体针对紧接本动议之前的不利决定。由于当前的重新开放动议未说明新事实

3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2022年6月签发的 I-797C 表格(行动通知),说明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收据编号[已隐去])因提交不正确或不足的费用而被拒绝。尽管申请人主张该通知有误且已提交正确费用,但记录显示没有与2022年6月通知中所列收据编号相对应的提交。此外,记录显示我们已就申请人的上诉(收据编号[已隐去])签发了决定,从而表明2022年6月的通知与当前事项无关,目前无需进一步行动。 4 申请人还表示其在“[动议]提交的附函中引用了错误的收据编号”。然而,没有证据表明引用了错误的收据编号,或该错误导致或促成了审理主任对申请人动议的不利决定。事实上,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审议动议的简报,但未提及任何关于错误收据编号的混淆。

原文第 3 页

并由书面证据支持,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放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

命令:重新开放动议予以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1-2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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