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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9343832 日期:2024年1月2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全球安全专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的要求而符合所请求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该动议因逾期提交而被驳回。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1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任何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其杰出能力领域的工作;并且
- 其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1 申请人最初于2023年5月26日及时提交了本上诉,但因申请费不正确或缺失而被退回。然而,该退回是错误的,因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记录确认,本次提交附有正确金额的支票。由于申请人在错误退回通知发出后33天内重新提交了上诉,本办公室将视该上诉为及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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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必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的证据以及其成就已在该领域得到认可的广泛文件来证明。该法第203(b)(1)条。
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个人。该条例还规定了多部分分析。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其成就在国际上得到认可。如果此类证据不可用,则其必须另行提供至少满足十项所列标准中三项的证据,这些标准要求提供关于其可能获得的其他奖项、关于其在合格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其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以及其他类型证据的材料。8 C.F.R. §§ 204.5(h)(2),(3)。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评估记录是否显示该个人拥有这一高度排他性移民签证类别所要求的赞誉和认可。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A. 动议因逾期提交而被驳回
本办公室在上诉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审理主任是否适当地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因逾期提交而驳回。记录显示,审理主任的决定于2021年10月5日作出,而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于2021年12月6日、即62个日历日后被USCIS收到。尽管这超出了条例允许的33天,但USCIS于2020年3月宣布了与COVID-19大流行相关的提交灵活性。在2023年1月24日关于这些灵活性最终延长的公告中,USCIS确认,对于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作出的决定,如果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在决定作出后最多60天内提交,将被予以考虑。2 因此,由于该决定是在此时间范围内作出的,且申请人的动议在决定作出后63天内被收到,审理主任以逾期为由驳回该动议是错误的。3 因此,本办公室撤回审理主任的动议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便其考虑全部记录,包括申请人的动议和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支持文件。
B. 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
在其初始提交中,申请人声称其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的九项证据标准,并引用了记录中其主张支持这些
2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alerts/uscis-extends-covid-19-related-flexibilities-1 3 由于8 C.F.R. § 103.8(b)的条例规定,当通知通过邮件送达时,答复期限增加3天,因此申请人有63天的时间提交其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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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的文件。然而,在发出补件通知(RFE)时,审理主任仅处理了根据8 C.F.R. § 204.5(h)(3)(i)标准提交的证据,此外还寻求关于该法第203(b)(1)(A)(ii)和(iii)条要求的进一步证据。4 尽管审理主任还一般性地指出,外文文件需要附有经认证的英文翻译,依据8 C.F.R. § 103.2(b)(3),但其并未描述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其他八项证据标准相关的证据缺陷,也未寻求支持这些标准的进一步证据。RFE的目的是向申请人充分通知记录中的缺陷并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供答复,但在此审理主任两者均未做到。8 C.F.R. § 103.2(b)(8)(iv)。
此外,申请人似乎不仅在其答复中回应了RFE提出的问题,还处理了先前主张的标准中的另外三项。然而,审理主任的决定再次仅考虑了根据较少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标准提交的证据。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便申请人有公平的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见8 C.F.R. § 103.3(a)(i);另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便答复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做到这一点,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并作出新决定。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并考虑申请人的每一项主张,并考虑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包括在动议和上诉中提交的证据。如果在进行此审查后审理主任确定需要额外证据,审理主任应发出RFE或否决意向通知。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4 本办公室注意到,本办公室对申请人RFE答复的审查是基于申请人上诉中包含的副本。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确保申请人的原始答复被纳入诉讼记录,以供任何进一步行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