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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安全专家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1月23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因逾期而被正确驳回、原审是否充分说明拒绝理由并审查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证据标准、杰出能力申请的实体资格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因逾期而被正确驳回、原审是否充分说明拒绝理由并审查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证据标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动议驳回决定和原审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依照本分析作出新决定:审查申请人每一项主张及全部记录,包括动议和上诉中提交的证据;如认为需要补充证据,可发出补件通知或拒绝意向通知。本次决定未批准杰出能力申请,也未对申请人是否满足证据标准或最终实质审查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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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after conducting this review the Director determines that additional evidence is needed, the Director issue either an RFE or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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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称全球安全专家,通过I-140表格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下十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初始证据要求。申请人随后提交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被以逾期为由驳回;本次为上诉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global security exper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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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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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21年10月5日作出决定,拒绝I-140杰出能力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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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was issued on October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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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议

    申请人的重开动议于2021年12月6日被USCIS收到,距决定作出62个日历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was received by USCIS on December 6, 2021, 62 calendar days l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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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驳回

    主任以逾期为由驳回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sequently filed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which was dismissed as un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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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最初于2023年5月26日及时提交本上诉,但因费用问题被错误拒绝;申请人在错误拒绝通知发出后33天内重新提交,AAO认定上诉为及时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timely filed this appeal on May 26, 2023, but it was rejected based upon an incorrect or missing filing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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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cause the Petitioner refiled the appeal within 33 days of the issuance of the erroneous rejection notice, we will consider the appeal to be 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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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AAO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决定,撤回主任的动议驳回决定和原审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JAN.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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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motion decision and remand this matter for his consideration of the entirety of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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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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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因逾期而被正确驳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3;8 C.F.R. § 103.8(b)(邮寄送达时回复期增加3天);USCIS于2020年3月宣布并于2023年1月24日最终延长的COVID-19疫情申报灵活性,对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之间作出的决定,I-290B可在决定发出后最多60天内提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重开动议,主张应被受理。

原审意见

主任以动议逾期为由驳回。

重开动议的提交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动议提交时间及是否在适用期限内。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记录认定动议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距2021年10月5日决定62个日历日,在疫情灵活性允许的63天期限内。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缺失;AAO明确指出主任适用33天期限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is is outside of the 33 days allowed by regulation, USCIS announced filing flexibilities related to the COVID 19 pandemic in March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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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原审决定作出于2021年10月5日,属于疫情灵活性覆盖期间;疫情灵活性允许决定发出后最多60天内提交,邮寄送达再加3天即63天期限。动议于决定后62个日历日收到,在63天期限内,故主任以逾期驳回属错误。AAO撤回该动议决定并发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mproperly dismissed the motion as un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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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the regulation at 8 C.F .R. § 103.8(b) adds 3 days to a response period when a notice is served by mail, the Petitioner had 63 days to submit his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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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是否充分说明拒绝理由并审查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证据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2(b)(8)(iv)(补件通知应充分告知缺陷);8 C.F.R. § 103.3(a)(i)及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决定须充分说明拒绝理由以保障上诉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初次提交中主张满足九项证据标准,并在补件回复中又涉及其中另外三项此前主张的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在补件通知中仅处理8 C.F.R. § 204.5(h)(3)(i)(较小全国性或国际性公认奖项)标准,并一般性提及外文文件需认证翻译;原审拒绝决定再次仅考虑该奖项标准下的证据。

补件通知(RFE)

证明目的
告知申请人记录缺陷并要求补充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补件通知仅涉及奖项标准及外文翻译要求,未描述其他八项主张标准的缺陷,也未要求补充相关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充分告知其余八项标准的缺陷,违反8 C.F.R. § 103.2(b)(8)(iv)的通知目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urpose of an RFE is to give a petitioner adequate notice of deficiencies in the record and provid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for a response, but here the Director did nei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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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补件通知的回复

证明目的
回应补件通知并补充此前主张标准的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注意到申请人不仅回应了补件通知所提问题,还涉及另外三项此前主张的标准;但主任决定再次仅考虑奖项标准。AAO同时指出其审查所依据的是上诉材料中的回复副本,发回后主任应确保原件归入记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审查回复中涉及的其他标准证据;记录中补件回复原件是否归入程序记录需在发回后确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ppears to have responded not only to the issues raised in the RFE in his response, but also addressed three more ofthe previously claimed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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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ensure that the Petitioner's original response is incorporated into the record of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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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拒绝决定

证明目的
说明拒绝申请的理由。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决定仅考虑奖项标准下的证据,未逐项解释对其他主张标准的拒绝理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充分说明拒绝理由,未审查申请人主张的各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id not do so, we will withdraw it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further action and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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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补件通知未描述其余八项标准的证据缺陷,也未要求补充相关证据,未给予充分通知;原审决定亦未逐项说明拒绝理由,妨碍有意义的上诉审查。因此撤回原审决定并发回,要求主任审查申请人每一项主张及全部记录,包括动议和上诉中提交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e did not describe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 other eight evidentiary criteria claimed by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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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officer must folly explain the reasons for denying a visa petition in order to allow the Petitioner a fair opportunity to contest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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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review and consider each of the Petitioner's claims, and consider all of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including the evidence submitted on motion and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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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申请的实体资格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先计数证据标准,满足后作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九项证据标准,应被认定为杰出能力人士。

原审意见

原审仅审查奖项标准并据此拒绝,未对其他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作出认定。

申请人初次提交中主张九项证据标准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在本次决定中逐项评价这些材料是否满足标准,因原审未充分审查而发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本次未作实体认定;需由主任在发回后全面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In his initial filing, the Petitioner claimed that he meets nine of the evidentiary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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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本次未对申请人是否满足三项以上证据标准或最终实质审查作出实体认定,而是因原审程序缺陷撤回决定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不表示批准申请,主任需重新审查全部主张和记录后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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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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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开动议的提交日期与原审决定日期,以及邮寄送达是否适用加3天规则;本案认定动议在决定后62个日历日收到,在疫情灵活性允许的60天(邮寄送达加3天即63天)期限内,故主任以逾期驳回属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was received by USCIS on December 6, 2021, 62 calendar days lat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had 63 days to submit his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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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通知是否逐项说明申请人主张的九项证据标准的缺陷;本案认定补件通知仅涉及奖项标准及翻译要求,未提及其他八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he did not describe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 other eight evidentiary criteria claimed by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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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拒绝决定是否逐项回应申请人的主张;本案认定其仅考虑奖项标准,未充分说明拒绝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gain considered only the evidence submitted under the criterion for 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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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回复原件是否已归入程序记录;AAO指出其审查依据的是上诉材料中的副本,发回后主任应确保原件入卷。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ensure that the Petitioner's original response is incorporated into the record of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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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9343832 日期:2024年1月2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全球安全专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的要求而符合所请求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该动议因逾期提交而被驳回。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1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任何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其杰出能力领域的工作;并且
  • 其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1 申请人最初于2023年5月26日及时提交了本上诉,但因申请费不正确或缺失而被退回。然而,该退回是错误的,因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记录确认,本次提交附有正确金额的支票。由于申请人在错误退回通知发出后33天内重新提交了上诉,本办公室将视该上诉为及时提交。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必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的证据以及其成就已在该领域得到认可的广泛文件来证明。该法第203(b)(1)条。

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个人。该条例还规定了多部分分析。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其成就在国际上得到认可。如果此类证据不可用,则其必须另行提供至少满足十项所列标准中三项的证据,这些标准要求提供关于其可能获得的其他奖项、关于其在合格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其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以及其他类型证据的材料。8 C.F.R. §§ 204.5(h)(2),(3)。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评估记录是否显示该个人拥有这一高度排他性移民签证类别所要求的赞誉和认可。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A. 动议因逾期提交而被驳回

本办公室在上诉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审理主任是否适当地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因逾期提交而驳回。记录显示,审理主任的决定于2021年10月5日作出,而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于2021年12月6日、即62个日历日后被USCIS收到。尽管这超出了条例允许的33天,但USCIS于2020年3月宣布了与COVID-19大流行相关的提交灵活性。在2023年1月24日关于这些灵活性最终延长的公告中,USCIS确认,对于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作出的决定,如果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在决定作出后最多60天内提交,将被予以考虑。2 因此,由于该决定是在此时间范围内作出的,且申请人的动议在决定作出后63天内被收到,审理主任以逾期为由驳回该动议是错误的。3 因此,本办公室撤回审理主任的动议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便其考虑全部记录,包括申请人的动议和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支持文件。

B. 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

在其初始提交中,申请人声称其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的九项证据标准,并引用了记录中其主张支持这些

2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alerts/uscis-extends-covid-19-related-flexibilities-1 3 由于8 C.F.R. § 103.8(b)的条例规定,当通知通过邮件送达时,答复期限增加3天,因此申请人有63天的时间提交其动议。

原文第 3 页

主张的文件。然而,在发出补件通知(RFE)时,审理主任仅处理了根据8 C.F.R. § 204.5(h)(3)(i)标准提交的证据,此外还寻求关于该法第203(b)(1)(A)(ii)和(iii)条要求的进一步证据。4 尽管审理主任还一般性地指出,外文文件需要附有经认证的英文翻译,依据8 C.F.R. § 103.2(b)(3),但其并未描述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其他八项证据标准相关的证据缺陷,也未寻求支持这些标准的进一步证据。RFE的目的是向申请人充分通知记录中的缺陷并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供答复,但在此审理主任两者均未做到。8 C.F.R. § 103.2(b)(8)(iv)。

此外,申请人似乎不仅在其答复中回应了RFE提出的问题,还处理了先前主张的标准中的另外三项。然而,审理主任的决定再次仅考虑了根据较少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标准提交的证据。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便申请人有公平的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见8 C.F.R. § 103.3(a)(i);另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便答复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做到这一点,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并作出新决定。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并考虑申请人的每一项主张,并考虑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包括在动议和上诉中提交的证据。如果在进行此审查后审理主任确定需要额外证据,审理主任应发出RFE或否决意向通知。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4 本办公室注意到,本办公室对申请人RFE答复的审查是基于申请人上诉中包含的副本。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确保申请人的原始答复被纳入诉讼记录,以供任何进一步行动参考。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1-2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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