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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4年1月23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境外连续一年管理或高管受雇、合格组织关系(所有权)、受益人在境外的管理或高管身份、新办公室一年内支持管理或高管职位的能力
不成立 受益人境外连续一年管理或高管受雇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受益人境外连续一年受雇要件未满足;所有权关系、境外管理或高管身份、新办公室一年内支持管理或高管职位的能力均被保留,未作实质认定。驳回上诉不改变原审拒绝申请的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for the above stated rea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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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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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便利店,寻求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身份将其受益人临时调派至美国新办公室担任财务主管(controller)。受益人的境外雇主为巴基斯坦一家杂货店。申请于2018年2月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onvenience store,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controller of its new office under the L-1 A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foreign employer is a grocery store in Pakis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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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于2018年2月提交,主张受益人自2012年3月1日起担任境外母公司财务主管;申请表未表明受益人提交时在美国,并称受益人为加拿大公民。

    核对原文依据
    On the petition, filed in February 2018, the Petitioner asserted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served as the Controller for the foreign parrt comrny since March 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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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原审主任发出补件通知,指出申请人未提交受益人境外连续一年全职工作的佐证,并援引美国移民局记录称受益人于2008年1月30日以J-1身份入境美国且未离境。

    核对原文依据
    According to USCIS records, the beneficiary entered the U.S. on January 30, 2008, as a J-1 nonimmigrant and has not departed th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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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

    申请人回应补件,提交巴基斯坦公司的工资记录,显示2017年向受益人支付薪酬;但同时提交的文件显示受益人2017年和2018年在美国:2017年9月15日的公司协议和2018年2月1日的店铺租赁协议均有受益人签名。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ted documents indicat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2017 and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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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部分原因是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境外受雇;主任认可补件回应,但认为该回应未能推翻受益人自2008年起一直在美国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nied the petition, in part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for at least one continuous year during the three years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concluded that the evidence in that response did not overcome the evidence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been in the United States since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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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受益人入境美国前在加拿大,经加美边境入境时海关查看了护照但未盖章或签发I-94,并称受益人至今仍受雇于境外公司。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was in Canada before he entered the 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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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en the beneficiary entered the U.S. via the Canadian/U.S. border, the Customs Border Patrol [sic] looked at his passport, however they did not stamp his passport or issue an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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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决定,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JAN.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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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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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境外连续一年管理或高管受雇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L-1A新办公室申请要求合格组织在受益人申请入境前三年内,已连续一年以管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该受雇须在美国境外。8 C.F.R. § 214.2(l)(3)(v)(B)、§ 214.2(l)(3)(iii)。申请人负优势证据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自2012年3月1日起担任巴基斯坦杂货店财务主管,并称其至今仍受雇于境外公司;上诉中解释受益人系加拿大公民,经加美边境入境时未获盖章或I-94。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境外受雇,补件回应未能推翻受益人自2008年起一直在美国的证据。

境外职位组织架构图和工作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境外担任财务主管的管理或高管职位。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在本项中评价其内容;因境外连续受雇未成立,该材料不足以弥补时间与地点要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附同期文件证明受益人在所称期间实际在巴基斯坦为该境外公司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n organizational chart and job description relating to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position abroad, bu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contemporaneous documentation show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in Pakis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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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公司工资记录(2017年)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2017年持续从境外公司领取薪酬。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工资记录列有旅行津贴,但申请人未提交航班行程等任何证据记录或说明受益人2017年的所称旅行;且同期文件显示受益人在美国。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旅行记录佐证,且与受益人在美国的签名文件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urported payroll records list travel allowances, bu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ny evidence such as airline itineraries to document, or provide any details about, the Beneficiaiy's claimed travel in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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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5日公司协议及2018年2月1日店铺租赁协议

证明目的
申请人提交以支持申请,但其中含受益人签名。
AAO 如何评价
AAO用这些文件认定受益人在2017年9月和2018年2月在得克萨斯州,与其所称在巴基斯坦受雇相矛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签名显示受益人在美国,与境外连续受雇主张冲突。
核对原文依据
both bear the Beneficiary's signature, indicating he was in Texas in September 2017 and February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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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5日提交的得克萨斯州公司成立证书

证明目的
申请人提交的公司设立文件。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证书将受益人列为公司注册代理人,证书要求注册代理人为得克萨斯州居民并显示受益人的得州地址;受益人签署时声明其符合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显示受益人在2017年9月为得州居民,与境外连续受雇主张冲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ertificate specifies that the registered agent must be a "resident of the state" of Texas, and the certificate shows a Texas address for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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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印度驻得克萨斯州领事馆签发的身份证件

证明目的
记录中用于身份的文件。
AAO 如何评价
AAO用其将受益人置于2014年在美国,并指出该文件国籍栏为“印度”,与申请人所称加拿大公民身份矛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国籍为印度而非加拿大,且签发地在美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that the Beneficiary obtained in 2014 was issued by an Indian, not Canadian, consulat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at document specifies the Beneficiary's "Nationality" as "In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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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的边境入境解释(书面论证意见/上诉通知陈述)

证明目的
解释受益人作为加拿大公民经加美边境入境未获盖章或I-94,从而说明美国记录不完整。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Matter of S-M-认定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不赋予证据权重;且未提供过境日期或2008年有记录入境后何时离境的细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无日期、无离境记录、无可验证的境外居留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Statements in a briet: motion, or Notice of Appeal are not evidence and thus are not entitled to any evidentiary w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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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ite any verifiable record evidence placing the Beneficiary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during the period clai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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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与商业计划中的租金数据

证明目的
支持新办公室经营计划。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作为记录中未解决的重大不一致,用于质疑申请人主张及部分文件可靠性;租赁协议月租3,000美元、第二年3,500美元,而商业计划显示每年13,000美元且无年度上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租金金额与是否上涨均不一致,且租赁协议日期与州备案显示2017年已使用该地址相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financial projections in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plan show a much lower rental rate of$13,000 per year with no annual incr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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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反而将受益人置于美国:2014年印度领事馆签发的身份证件、2017年9月公司成立文件及公司协议、2018年2月租赁协议均显示受益人在得克萨斯州。上诉中的陈述不构成证据,且未提供受益人2017年往返的具体日期或离境记录;在美时间不计入境外连续受雇。AAO还指出国籍主张缺乏证据且与印度领事馆文件矛盾,并存在租赁协议日期与州备案、租金金额与商业计划不一致等可靠性问题,故维持原审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overcome evidence show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been in the United States since 2008, and therefore was not working in Pakistan from 2012 to 2018 as clai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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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s in a briet: motion, or Notice of Appeal are not evidence and thus are not entitled to any evidentiary w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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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组织关系(所有权)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美国实体与受益人境外雇主之间存在合格组织关系(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与巴基斯坦杂货店存在合格关系。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境外雇主存在合格关系。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境外连续一年受雇未成立已足以决定上诉结果,故对所有权等剩余问题保留意见,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will reserve argument on the remaining issues, concerning the Petitioner's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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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境外的管理或高管身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受益人在境外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境外担任财务主管,属管理或高管身份。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境外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境外连续受雇要件未满足而保留该问题,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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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公室一年内支持管理或高管职位的能力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新办公室申请须提交证据证明已获得足够实际场所,并披露拟设实体的性质与范围、组织结构、财务目标及美国投资规模,以证明批准后一年内能支持管理或高管职位。8 C.F.R. § 214.2(l)(3)(v)。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新办公室在批准后一年内能够支持管理或高管职位。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新办公室在批准后一年内能够支持管理或高管职位。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境外连续受雇要件未满足而保留该问题,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nd the Petitioner's ability to support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position within one year ofapproval of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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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受益人2012年至2018年是否在巴基斯坦实际工作的同期证据,如出入境记录、航班行程、境外工资支付凭证与在美签名文件的时间对照;本案AAO特别指出工资记录中的旅行津贴缺乏行程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urported payroll records list travel allowances, bu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ny evidence such as airline itinerar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受益人国籍与身份文件的一致性;申请表称加拿大公民,但2014年身份证件由印度领事馆签发且国籍栏为印度。
    核对原文依据
    That document specifies the Beneficiary's "Nationality" as "India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租赁协议、州备案与商业计划之间的日期和租金数据是否一致;AAO将未解决的重大不一致作为评估其他证据可靠性的因素。
    核对原文依据
    Unresolved material inconsistencies may lead us to reevaluate the reliability and sufficiency of other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requested immigration benefi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为上诉阶段对原审拒绝的重新审查,AAO仅就境外连续受雇要件作出认定,其余问题被保留;保留不等于认定合格或不合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bove conclusion, by itself, is sufficient to determine the outcome of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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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8494549 日期:2024年1月23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便利店,寻求根据L-1A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财务总监。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派至美国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 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2) 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在国外连续受雇至少一年;(3) 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以及(4) 新办公室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能够支持管理或高管职能。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要确立L-1A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前的三年内,以管理或高管身份连续雇用受益人一年。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管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在一年内能够支持管理或高管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拟设立实体的性质和范围

原文第 2 页

、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规模。一般见8 C.F.R. § 214.2(l)(3)(v)。

II. 分析

如果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新办公室的经理或高管,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以高管或管理身份连续受雇一年。见8 C.F.R. § 214.2(l)(3)(v)(B)。该雇佣必须发生在美国境外。见8 C.F.R. § 214.2(l)(3)(iii)。

在2018年2月提交的申请中,申请人声称受益人"自2012年3月1日起担任外国母公司的财务总监"。受益人声称的外国雇主是巴基斯坦的一家杂货店。在申请表格上,申请人未表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时身处美国。同样在该表格上,申请人声称受益人是加拿大公民。

申请人提交了与受益人所声称的海外职位相关的组织架构图和职位描述,但申请人未提交同期文件证明受益人在所声称的时间内身处巴基斯坦并为该外国公司工作。

审理主任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指出申请人"未提交受益人[在国外]连续一年全职受雇的佐证证据"。审理主任还指出:"根据USCIS记录,受益人于2008年1月30日以J-1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此后未曾离境。"该信息对申请具有实质性意义,因为如果受益人自2008年以来一直在美国,那么他不可能在2015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在美国境外连续受雇至少一年。

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巴基斯坦公司的所谓工资记录,显示2017年全年向受益人支付了所称薪资。但申请人还提交了表明受益人在2017年和2018年身处美国的文件。申请人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的"公司协议"及其日期为2018年2月1日的店铺租赁协议均带有受益人的签名,表明他于2017年9月在德克萨斯州、2018年2月在德克萨斯州。所谓工资记录列出了差旅津贴,但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如航班行程单)来记录或提供关于受益人2017年所称差旅的任何细节。

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提交的公司成立证书将受益人列为公司注册代理人。通过签署该文件,受益人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其有资格担任注册代理人。该证书明确规定注册代理人必须是德克萨斯州的"州居民",且证书显示受益人的德克萨斯州地址。

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部分原因是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在国外连续受雇至少一年。审理主任认可了申请人对补充证据请求的回应,但

原文第 3 页

认定该回应中的证据未能推翻受益人自2008年以来一直在美国的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陈述:

受益人在进入美国之前身在加拿大……

当受益人通过加拿大/美国边境进入美国时,海关边境保护局[原文如此]查看了他的护照,但他们没有在他的护照上盖章,也没有签发I-94。大概是因为受益人是加拿大国民。迄今为止,受益人仍受雇于该外国公司。

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即便如此,申请人未提供关于受益人声称穿越美加边境日期的任何细节,申请人也未说明受益人在2008年有记录入境后何时离开美国。尽管申请人声称"受益人仍受雇于该外国公司",但在美国停留的时间不计入国外连续受雇的要求。见8 C.F.R. § 214.2(l)(1)(ii)(A)。

申请人未引用任何可验证的记录证据证明受益人在所声称的期间身处美国境外。但申请人提交的若干文件表明,在受益人据称于2012年开始在巴基斯坦工作之后,他身处美国:

  • 印度驻德克萨斯州I____I总领事馆于2014年3月向受益人签发了身份证明文件;
  • 受益人声称地址为I____I,被列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在德克萨斯州提交的公司成立证书上的注册代理人;
  • 同样在2017年9月,受益人与另外两名公司管理人员签署了申请人的"公司协议",显示地址为I____I;以及
  • 受益人声称地址为I____I,于2018年2月签署了申请人营业场所的租赁协议。

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同等权重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其据称于2012年至2018年在巴基斯坦受雇期间身处巴基斯坦。

关于"受益人是加拿大国民"的主张,申请人此前已在I-129申请表格上声称受益人是加拿大公民,但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该主张。受益人于2014年获得的身份证明文件是由印度而非加拿大驻美国领事馆签发的。该文件将受益人的"国籍"列为"印度"。

在考虑申请人关于受益人是加拿大公民、其边境穿越未被记录和报告的无依据主张时,本办公室注意到记录中还包含若干其他不一致之处,这些不一致对申请人主张及记录中部分文件的可靠性提出了普遍性质疑。例如,便利店的租赁协议

原文第 4 页

日期为2018年2月,但州政府备案显示受益人和申请人在2017年均已声称使用该地址。此外,租赁协议规定该物业的租金为每月3,000美元,第一年总计36,000美元,第二年升至每月3,500美元,总计42,000美元。但申请人商业计划中的财务预测显示租金费率为每年13,000美元,低得多,且无年度增长。未解决的材料不一致可能导致本办公室重新评估为支持所请求移民福利而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推翻显示受益人自2008年以来一直在美国、因此并未如其所称于2012年至2018年在巴基斯坦工作的证据。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以证明受益人在申请2018年提交日期之前的三年内,以符合资格的职位在海外连续工作至少一年。

上述结论本身即足以决定本上诉的结果。因此,我们将对剩余问题保留论证,这些问题涉及申请人的所有权、受益人所主张的海外管理或行政能力,以及申请人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行政职位的能力。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see also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上诉人未能另行履行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驳回上诉。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1-2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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