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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8494549 日期:2024年1月23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便利店,寻求根据L-1A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财务总监。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派至美国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 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2) 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在国外连续受雇至少一年;(3) 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以及(4) 新办公室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能够支持管理或高管职能。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在涉及新办公室的申请中,要确立L-1A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前的三年内,以管理或高管身份连续雇用受益人一年。8 C.F.R. § 214.2(l)(3)(v)(B)。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管理或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新办公室在一年内能够支持管理或高管职位。该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容纳其运营,并披露拟设立实体的性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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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组织结构、其财务目标以及美国投资规模。一般见8 C.F.R. § 214.2(l)(3)(v)。
II. 分析
如果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新办公室的经理或高管,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以高管或管理身份连续受雇一年。见8 C.F.R. § 214.2(l)(3)(v)(B)。该雇佣必须发生在美国境外。见8 C.F.R. § 214.2(l)(3)(iii)。
在2018年2月提交的申请中,申请人声称受益人"自2012年3月1日起担任外国母公司的财务总监"。受益人声称的外国雇主是巴基斯坦的一家杂货店。在申请表格上,申请人未表明受益人在提交申请时身处美国。同样在该表格上,申请人声称受益人是加拿大公民。
申请人提交了与受益人所声称的海外职位相关的组织架构图和职位描述,但申请人未提交同期文件证明受益人在所声称的时间内身处巴基斯坦并为该外国公司工作。
审理主任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指出申请人"未提交受益人[在国外]连续一年全职受雇的佐证证据"。审理主任还指出:"根据USCIS记录,受益人于2008年1月30日以J-1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此后未曾离境。"该信息对申请具有实质性意义,因为如果受益人自2008年以来一直在美国,那么他不可能在2015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在美国境外连续受雇至少一年。
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巴基斯坦公司的所谓工资记录,显示2017年全年向受益人支付了所称薪资。但申请人还提交了表明受益人在2017年和2018年身处美国的文件。申请人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的"公司协议"及其日期为2018年2月1日的店铺租赁协议均带有受益人的签名,表明他于2017年9月在德克萨斯州、2018年2月在德克萨斯州。所谓工资记录列出了差旅津贴,但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如航班行程单)来记录或提供关于受益人2017年所称差旅的任何细节。
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提交的公司成立证书将受益人列为公司注册代理人。通过签署该文件,受益人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其有资格担任注册代理人。该证书明确规定注册代理人必须是德克萨斯州的"州居民",且证书显示受益人的德克萨斯州地址。
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部分原因是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的三年内已在国外连续受雇至少一年。审理主任认可了申请人对补充证据请求的回应,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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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该回应中的证据未能推翻受益人自2008年以来一直在美国的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陈述:
受益人在进入美国之前身在加拿大……
当受益人通过加拿大/美国边境进入美国时,海关边境保护局[原文如此]查看了他的护照,但他们没有在他的护照上盖章,也没有签发I-94。大概是因为受益人是加拿大国民。迄今为止,受益人仍受雇于该外国公司。
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即便如此,申请人未提供关于受益人声称穿越美加边境日期的任何细节,申请人也未说明受益人在2008年有记录入境后何时离开美国。尽管申请人声称"受益人仍受雇于该外国公司",但在美国停留的时间不计入国外连续受雇的要求。见8 C.F.R. § 214.2(l)(1)(ii)(A)。
申请人未引用任何可验证的记录证据证明受益人在所声称的期间身处美国境外。但申请人提交的若干文件表明,在受益人据称于2012年开始在巴基斯坦工作之后,他身处美国:
- 印度驻德克萨斯州I____I总领事馆于2014年3月向受益人签发了身份证明文件;
- 受益人声称地址为I____I,被列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在德克萨斯州提交的公司成立证书上的注册代理人;
- 同样在2017年9月,受益人与另外两名公司管理人员签署了申请人的"公司协议",显示地址为I____I;以及
- 受益人声称地址为I____I,于2018年2月签署了申请人营业场所的租赁协议。
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同等权重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其据称于2012年至2018年在巴基斯坦受雇期间身处巴基斯坦。
关于"受益人是加拿大国民"的主张,申请人此前已在I-129申请表格上声称受益人是加拿大公民,但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该主张。受益人于2014年获得的身份证明文件是由印度而非加拿大驻美国领事馆签发的。该文件将受益人的"国籍"列为"印度"。
在考虑申请人关于受益人是加拿大公民、其边境穿越未被记录和报告的无依据主张时,本办公室注意到记录中还包含若干其他不一致之处,这些不一致对申请人主张及记录中部分文件的可靠性提出了普遍性质疑。例如,便利店的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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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为2018年2月,但州政府备案显示受益人和申请人在2017年均已声称使用该地址。此外,租赁协议规定该物业的租金为每月3,000美元,第一年总计36,000美元,第二年升至每月3,500美元,总计42,000美元。但申请人商业计划中的财务预测显示租金费率为每年13,000美元,低得多,且无年度增长。未解决的材料不一致可能导致本办公室重新评估为支持所请求移民福利而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推翻显示受益人自2008年以来一直在美国、因此并未如其所称于2012年至2018年在巴基斯坦工作的证据。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以证明受益人在申请2018年提交日期之前的三年内,以符合资格的职位在海外连续工作至少一年。
上述结论本身即足以决定本上诉的结果。因此,我们将对剩余问题保留论证,这些问题涉及申请人的所有权、受益人所主张的海外管理或行政能力,以及申请人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行政职位的能力。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see also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上诉人未能另行履行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驳回上诉。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