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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9607586 日期:2024年1月23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 I-129,集体 L 批准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网络软件工具的开发商和分销商,其集体申请已获批准,以便利未来受益人以 L-1 非移民身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进行调派。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以及本法第 214(c)(2)(A) 条,8 U.S.C. § 1184。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认定申请人未使用集体申请程序将员工调派至美国境外“连续三年”,并依据 8 C.F.R. § 214.2(l)(9)(iii)(A)(6) 应予撤销。此事现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本法第 214(c)(2)(A) 条授权一项程序,符合条件的雇主可据此提交集体申请,以便利 L-1 公司内部调派人员的调派,作为为此类员工提交个人申请的替代方式。集体 L 批准通知列明申请人商业集团内符合条件的美国及外国组织,从而无需在个案中证明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8 C.F.R. § 214.2(l)(4)(iii)。集体 L 批准允许申请人将经理、高管及专业知识人员的非移民申请(表格 I-129S)直接提交至美国领事馆或某些边境官员。8 C.F.R. § 214.2(l)(5)。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即可提交集体 L 申请:(1) 申请人及所列各实体从事商业贸易或服务;(2) 申请人在美国设有已营业至少一年的办事处;(3) 申请人拥有三个或以上国内及国外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及 (4) 申请人及其他所列符合条件的组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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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 12 个月内获得至少十名“L”经理、高管或专业知识人员的申请批准;拥有合计年销售额至少 2500 万美元的美国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拥有至少 1,000 名员工的美国劳动力。8 C.F.R. § 214.2(l)(4)(i)。
此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在六种特定情形下撤销 L-1A 申请的批准。8 C.F.R. § 214.2(l)(9)(iii)(A)。为适当撤销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必须发出撤销意向通知,其中包含撤销理由的详细说明及允许反驳的期限。8 C.F.R. § 214.2(l)(9)(iii)(B)。
II. 分析
如前所述,审理主任依据 8 C.F.R. § 214.2(l)(9)(iii)(A)(6) 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该条规定,如果“[集体申请中]没有任何符合条件的组织在连续三年内使用过集体申请程序”,则“应当”发出撤销意向通知。
尽管审理主任发出了撤销意向通知,告知申请人拟撤销的依据,但现有记录显示,该集体申请获批时指定的有效期为 2020 年 7 月 9 日至 2023 年 2 月 19 日,共计两年零七个月。由于原始有效期不足三年,现有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的集体批准因未在连续三年内使用集体申请而依据 8 C.F.R. § 214.2(l)(9)(iii)(A)(6) 应予通知撤销。1 因此,本办公室无法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审理主任未指出任何其他撤销理由。经审查后,审理主任应在新通知中列明任何其他理由,或应根据上述分析在发回重审时采取适当行动。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案卷之外的文件显示,申请人提交了数份个人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包括 2023 年 4 月和 6 月提交的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