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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733652 日期:2024年1月2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自称是纺织、航空货运及工艺品/花卉行业的企业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和/或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随后提起上诉,我方予以驳回。现本事项基于重新开案和复议的合并动议提交我方审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方将驳回上述动议。
在我方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我方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达到国家重要性的程度。1 我方指出,所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的具体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不相关,并强调其未能充分阐明其在美国的具体意图。我方认定,申请人关于国家重要性的主张过于笼统,仅模糊地聚焦于其本人的预期进出口活动。我方进一步讨论了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及其收入和招聘预测,并认定其提供的客观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拟议业务的增长预测将如何实现。我方还认定,申请人除推测公司利润将被再投资于公司外,未能证实其投资来源。我方认定,
1 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并非个人将从事的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我方关注的是“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在 Dhanasar 案中,我方进一步指出,“我方寻求更广泛的影响”,并且“[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同上。我方还指出,“[一]项事业若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具有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例如,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同上,第890页。为评估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是否满足国家重要性要求,我方审视记录其工作“潜在预期影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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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经支持的陈述不足以满足举证责任,且其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以其他方式为美国带来实质性积极经济利益。总之,我方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在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下的国家重要性。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方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方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方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如前所述,在我方先前的决定中,我方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援引先前提交的证据,提出与我方在先前决定中已审议和讨论的相同或类似论点。在此,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新的事实或书面证据支持重新开案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方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方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方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
作为初步事项,申请人在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声称其文件“未被移民局适当分析,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第四修正案部分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U.S. Const. amend. IV。我方认定,申请人援引第四修正案与本案无关,因其未解释我方在驳回其上诉时如何侵犯了其第四修正案权利。援引与不利决定理由无关的权威依据不能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可在委员会面前提交新书面论证意见、提出与在移民法官面前及上诉时已提出之问题无关的额外法律论点的机制。”)。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基于商业计划中所述的300,000美元初始投资以及随后数年预期利润的再投资,其已证明对拟议事业的充分投资。申请人称,商业计划反映了一种方法,“该方法旨在通过其简历展示[申请人]的技能和实现能力,以及提案与提议者随着时间获得的技能和经验的一致性,这本身即是提案成功可能性的证据。”申请人进一步强调,其公司的增长将覆盖“其经营所在地区的其他HUB Zones,并最终扩展至其他州”。此外,申请人指出其商业计划中讨论的“一种算法”,并主张这支持其公司的收入和招聘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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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申请人在动议中强调其技能和经验,援引其简历并主张此作为“提案成功可能性”的证据。然而,申请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涉及 Dhanasar 框架的第二项要件,该要件“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移至外籍国民”。同上,第890页。我方先前决定中以及本动议中的问题在于,其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在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下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我方认定申请人在动议中对其技能和经验的强调与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或推翻我方先前决定无关。
申请人也未直接回应我方先前决定中的某些认定,即所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不相关、其未能充分阐明其在美国的具体意图、以及其关于国家重要性的主张过于笼统、模糊地聚焦于进出口。例如,申请人含糊地主张其是多个不同行业的企业家,包括纺织、航空货运及工艺品/花卉行业。申请人在动议中几乎未提供任何内容以澄清这一含糊之处。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指明真相所在,以解决记录中的含糊之处。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此外,申请人未充分解释和记录其商业计划如何可能对国家层面产生潜在预期影响。事实上,正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指出的,申请人过去没有、现在仍然没有充分详细地描述其公司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性质。申请人进一步强调,其公司将在Hub Zones开设门店,进一步促进美国经济发展,并指出其制定的一项算法,用以证明拟议事业成功的可能性。然而,我们分析的并非申请人拟议事业必须成功的可能性——即使这一点已得到适当阐述和记录——而是其预期的国家重要性。此外,尚不清楚申请人创建的算法如何能作为其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客观证据。申请人提供的客观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拟议事业将对美国的Hub Zones产生潜在预期影响,从而上升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申请人未以相关、具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参见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at 376。总之,申请人的商业计划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更有可能为美国工人提供显著就业潜力或产生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同上。
申请人未能证明,根据我们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3)。因此,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