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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565640 日期:2025年1月2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电子工程(网络安全)领域的顾问和/或咨询师,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EB-2分类的职位offer和劳工证要求的豁免。审理主任进一步驳回了随后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其决定的动议。我们对随后针对该动议决定提出的上诉作了简易驳回。现本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本办公室。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该等动议。
关于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陈述,主张本办公室的上诉决定是错误的。申请人未提出与本办公室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也未提供额外的书面证据以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对本办公室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依据8 C.F.R. § 103.3(a)(1)(V)和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简易驳回其上诉是错误的。他表示,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论证了其符合NIW分类的资格,其上诉不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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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驳回。然而,申请人的上诉信仅重述了其向审理主任提出的论点,并未指出审理主任动议决定中的明显错误,也未就其工作经历和专业成就提供额外的见解以证明符合Dhanasar第二项要件的资格。
申请人表示,他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网络安全领域,因为他目前受雇于一家“被赋予重大网络安全职责的全球大型公司”,并且他拥有“推动网络安全领域进步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行业地位”。这些与其在动议中向审理主任以及在上诉中向本办公室提出的论点相同,且缺乏记录支持。申请人受雇于S-K-1,一家纸基包装制造商。其雇主的支持信称,申请人负责与公司IT基础设施相关的广泛活动,包括维护Wi-Fi连接和应用其网络安全原则。申请人未能证明为一家造纸公司从事其内部IT基础设施工作使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整个网络安全领域。
关于合并动议,申请人笼统地表示,本办公室在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未适当考虑向审理主任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未提及本办公室未考虑的任何具体证据,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先前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资格。申请人再次未具体说明审理主任在其动议决定中如何出错,也未陈述未被充分考虑的相关事实。仅仅重申资格不足以满足上诉的要求,任何未具体指出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上诉均应被简易驳回。8 C.F.R. § 103.3(a)(1)(V)。就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未审查下级记录中的证据而言,本办公室无需识别并讨论为支持上诉而提供的每一份证据。Osuchukwu v. INS, 744 F.2d 1136, 1142-43 (5th Cir. 1984)(“[移民上诉委员会]没有义务对每一项主张撰写详尽论述”)。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与其在上诉时的主张相同),审理主任关于其NIW分类资格的决定前后不一致。他表示,在2022年6月的一项决定中,审理主任基于Dhanasar第一项要件予以驳回,但认定其符合第二项要件的资格。审理主任2022年6月的决定并非本动议的审查对象。申请人须在每次新的提交中证明所请求签证分类的资格。参见8 C.F.R. § 103.2(b)(1),另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即使本办公室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上诉,其也无法证明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要证明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符合Dhanasar框架全部三项要件。在上诉中,申请人仅论述了其根据该框架第一项和第二项要件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未论述或质疑审理主任关于第三项要件的具体认定。同样,当前的合并动议也未论述Dhanasar框架的第三项要件。由于申请人未论述审理主任关于其不符合第三项要件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认定,特别是劳工证程序的不可行性
1 本办公室使用首字母缩写以保护个人和组织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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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本办公室认定该问题已被放弃,并将基于这一决定性问题上额外驳回复议动议。参见 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另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在本办公室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基础利益。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