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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36473684 日期:2025年1月23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B专业知识工人)
申请人自述为一家媒体新闻评级公司,寻求根据L-1B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数据经理。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B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籍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多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1)其与受益人所主张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2)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由合格组织全职连续雇用满一年;3)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4)受益人具备在美国从事预期服务的资格;以及5)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由于该问题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其他拒绝理由的论点。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裁决对结果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see also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 法律框架
为确立L-1B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前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以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身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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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使其具备在美国从事预期服务的资格。8 C.F.R. § 214.2(l)(3)。
III. 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就业
我们将分析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
根据该法,受益人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即被视为具有专业知识:(1)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应用具有“特殊”知识;或(2)对公司流程和程序具有“高级”水平的知识。该法第214(c)(2)(B)条,8 U.S.C. § 1184(c)(2)(B)。申请人可通过提交证据证明受益人和所提供职位满足专业知识法定定义中的任一条件或两个条件,从而确立资格。专业知识亦定义为个人对申请组织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所拥有的特殊知识,或对组织流程和程序具有高级水平的知识或专长。8 C.F.R. § 214.2(l)(1)(ii)(D)。
一旦申请人阐明了所主张专业知识的性质,确立受益人是否实际拥有专业知识的是证据的权重和类型。如果申请人至少未能具体阐明其产品和服务或流程和程序的性质、所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性质以及受益人知识的性质,我们无法对特定受益人的专业知识作出事实认定。申请人还应描述雇员如何在组织内获得专业知识,并解释特定受益人如何以及何时获得此类知识。
申请人表示,作为数据经理,受益人参与了“开发公司的新闻评级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且“他了解[其]专有软件和数据库的基本构建模块”。更具体而言,申请人指出了一份题为“Source Hub Master Spreadsheet”的电子表格,表明受益人建立并维护了该文件,并且他“亲自过目”了超过20,000个新闻来源和网站中的每一个,确定哪些“在我们的系统下[可]评级”。申请人进一步表示,受益人曾与并将与其美国员工合作,“跟随他们的线索并寻找新的潜在网站进行评级”。
在拒绝决定中,审理主任认为受益人提供的职责描述缺乏足够细节,且对其在日常工作中将使用的专业知识类型几乎没有说明。审理主任进一步指出,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书面证据表明受益人如何获得其所主张的专业知识以履行美国职位的职责,例如公司员工通常如何获得所主张的专有流程、程序和方法的知识,获得该知识需要多长时间,以及为何认为该知识是特殊或高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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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审理主任指出,确定受益人的知识是否为特殊或高级,本质上需要将其与其他人进行全面比较,包括在公司内和行业内类似受雇的人员,以证明其知识比公司内同事更为发达或进展更远,或在行业内独特且不常见。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受益人与公司内外同事的充分比较,并指出仅凭其掌握公司专有信息不足以确立其为特殊或高级。
在上诉中,申请人仅称审理主任错误地认定受益人的美国职位不涉及专业知识。申请人未就此主张提供进一步理由,也未具体阐明审理主任在该认定中如何出错。1 因此,我们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See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see also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做法“不仅是常见做法,而且被普遍接受”)。正如审理主任所讨论的,确定受益人的美国职位是否为特殊或高级,本质上需要将其与其他人进行全面比较,包括在公司内和行业内类似受雇的人员,以证明其知识在行业内独特且不常见或更为发达2和/或比公司内同事进展更远。3 在此,申请人未提供受益人的知识、经验和培训与同事或行业内类似职位人员的充分比较,也未具体阐明或补充记录以证明审理主任的结论与法律或政策不一致。
命令:上诉被驳回。
1 我们注意到,上诉时要求申请人具体指明[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不利决定中的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8 C.F.R. § 103.3(a)(l)(v)。 2 判定受益人是否具有“特殊知识”需要审查特定受益人对提出申请的机构如何制造、生产或开发其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的知识。由于“特殊知识”涉及对提出申请的机构的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中应用的知识,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所具有的知识与特定行业中其他类似受雇劳动者的知识相比具有独特性或不常见性,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在整个申请人所在行业中普遍掌握的知识,或可以轻易从一人传授给另一人的知识,不视为特殊知识。一般参见2 USCJS Policy Manual L.4,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3 关于“高级知识”的判定需要审查受益人对提出申请的机构的流程和程序的知识。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特定受益人对该机构的流程和程序具有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劳动者相比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高度发展或更为深入的知识或专长,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此种高级知识必须由证据支持,将该知识与他人所拥有的初级或基础知识区分开来。此外,与特殊知识一样,申请人通常必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并非在整个特定行业中普遍掌握,且不能轻易从一人传授给另一人。一般参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L.4,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