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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5982553 日期:2025年1月2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相反,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在对此申请作出最终实质审查时未考虑全部记录。我们不会自行作出认定,而是将撤销审理主任的最终实质审查,并发回重审,以按照以下意见作出新的认定。
一、法律
要符合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资格,受益人必须: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在美国继续其专业领域的工作;以及
- 通过其工作,未来实质性惠及该国。
《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i)-(iii)条,8 U.S.C. § 1153(b)(1)(A)(i)-(iii)。
“杰出能力”一词指与“该领域内升至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士之一”相称的专业造诣。8 C.F.R. § 204.5(h)(2)。杰出能力的证据必须证明非公民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十项较低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1
如果申请人满足任一证据标准以及该法第203(b)(1)(A)(ii)、(iii)条的要求,USCIS随后必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为获批准,整体记录必须确立受益人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公认成就,使其跻身其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之列。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19-20(第九巡回法院2010年)(认可两步分析法,即“如果申请人已提交所需证据”,USCIS随后确定记录是否证明
1 如果某项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其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资格。8 C.F.R. § 204.5(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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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持续赞誉和公认成就);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二、分析
A. 事实
申请人是一家体育用品集团,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鞋类开发经理。受益人为新西兰公民和国民,在其本国一所大学获得工程学学士学位。此后,他在机械工程以及产品开发与设计方面积累了超过10年的经验。自2019年8月起,他一直在申请人处担任所提供职位。
记录未表明——申请人也未主张——受益人获得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因此,该公司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
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的以下证据:
- 在其领域作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在其领域撰写学术文章;以及
- 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见8 C.F.R. § 204.5(h)(3)(v)、(vi)、(viii)。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提交了:关于受益人及其在其领域工作的已发表材料;以及证明其服务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见8 C.F.R. § 204.5(h)(3)(iii)、(ix)。然而,该公司已满足所需数量的证据要求。因此,我们无需考虑其是否满足任何其他标准。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1976年)(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对其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审理主任的最终实质审查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持续赞誉和公认成就,无法使受益人跻身其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之列。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重要证据并错误适用了USCIS政策。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AAO 2015)。
B. 最终实质审查
最终实质审查考虑申请人是否已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公认成就,足以使受益人跻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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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之列。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在此步骤,USCIS考虑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其不符合某项证据标准且未作为可比证据提交。同上。申请人必须解释证据的重要性及其如何证明受益人在其领域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和认可。同上。申请的批准或拒绝取决于证据的类型和质量。同上。
审理主任的最终实质审查讨论了一项证据:受益人于2015年在一次国际会议上就其领域的一篇学术论文所作的展示。审理主任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表明受益人的……一篇已发表文章(于2015年在一次会议上展示)的作者身份,反映出受益人跻身该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之列。”审理主任的认定未引用任何其他证据。 与USCIS政策相反,记录表明审理主任未“整体考虑所有证据”。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审理主任忽视了关于受益人主张的杰出能力的高度证明力证据,包括其五项美国专利及其产品设计和对申请人的商业贡献。审理主任本应讨论该证据并考虑记录中的其余材料。审理主任无需讨论每一份证物,但必须处理所有重要证据。见Hernandez v. Garland, 52 F.4th 757, 771(第九巡回法院2022年)(引用Cole v. Holder, 659 F.2d 762, 772(第九巡回法院2011年))(要求机构决定讨论“高度具有证明力或可能具有决定性”的证据)。
由于最终实质审查未讨论关于受益人主张的杰出能力的高度证明力证据,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决定中的该部分。我们不会自行作出认定,而是将本事项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作出新的最终实质审查,考虑全部记录并讨论所有重要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最终实质审查予以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最终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