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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公司首席执行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动议驳回(2025年1月23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的逾期提交是否应予原谅、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的逾期提交是否应予原谅、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两项动议的逾期提交问题,未重新审查原申请中合格关系等实体资格问题;动议被驳回不构成对原申请实体资格的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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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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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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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拟经营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并寻求以L-1A非移民身份将其新办公室的首席执行官(受益人)临时调派至美国。原审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为由拒绝申请;上诉被驳回,随后提交的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因逾期被驳回。本次为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its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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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a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with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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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missed a subsequently fil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as un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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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a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with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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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申请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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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先前动议

    行政上诉办公室将随后提交的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作为逾期提交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dismissed a subsequently filed motion to reopen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as un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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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先前动议

    2024年9月11日,行政上诉办公室以逾期为由驳回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决定给予30天加邮寄送达3天,共33天提交期限。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as untimely on September 1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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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was afforded 30 days plus three days for service by 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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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次动议

    2024年10月18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首次收到该动议,但因未附所需费用而被拒收。

    核对原文依据
    initially received by USCIS on October 18, 2024, was rejected because it was not accompanied by the required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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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本次动议

    2024年11月24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指定地点收到完整签署并附所需费用的I-290B表格,距2024年9月11日决定已75天。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id not receive the completed and signed Form I-290B with the required fee at the designated USCIS location until November 24, 2024, 75 days after our decision was 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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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次动议

    申请人主张付款问题是“笔误”,并非故意且不反映缺乏勤勉,请求按原日期接受(nunc pro tunc)。

    核对原文依据
    asserts that the payment issue was the result of a "clerical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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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otion should be accepted nunc pro t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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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的逾期提交是否应予原谅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在决定后30天内提交,邮寄送达则为33天;提交日期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收到完整、签署并附所需费用的I-290B表格之日为准。8 C.F.R. §§ 103.5(a)(1)(i), 103.8(b), 103.2(a)(1), 103.2(a)(6)。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裁量原谅逾期提交的重新开放动议,但记录须显示延迟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8 C.F.R. § 103.5(a)(1)(i)。因费用不正确而被拒收的提交不保留提交日期。8 C.F.R. § 103.2(a)(7)(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付款问题系“笔误”,并非故意且不反映缺乏勤勉,因此动议应按原日期接受(nunc pro tunc)。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决定审查的是行政上诉办公室2024年9月11日驳回合并动议的决定。

申请人关于付款“笔误”的说明

证明目的
证明逾期提交系无意之失,不反映缺乏勤勉,应原谅逾期。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概括主张未进一步解释延迟为何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不具说服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进一步解释以证明延迟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ayment issue was the result of a "clerical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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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rt from this general assertion, the Petitioner has offered no further explanation showing that the delay was reasonable and beyond its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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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1日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中的期限告知及I-290B表格网站指引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其知悉提交要求;行政上诉办公室用以认定已适当通知期限与费用要求。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决定已适当告知33天期限,并指引申请人查阅I-290B表格网站以获取费用、提交地点等最新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缺失;该通知削弱了申请人关于延迟超出其控制的说法。
核对原文依据
our September 11, 2024 decision properly gave the Petitioner notice concerning the 33-day dead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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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首次收到但因未附费用被拒收的动议,以及2024年11月24日完整提交的I-290B表格

证明目的
确定实际提交日期及逾期天数。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首次提交因未附所需费用被拒收,不保留提交日期;完整提交于2024年11月24日收到,距决定75天。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提交日期晚于33天期限。
核对原文依据
75 days after our decision was 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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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ings which were rejected because they were submitted with incorrect filing fees do not retain filing d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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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2024年9月11日决定已明确告知33天期限及I-290B表格网站信息,申请人仅以“笔误”概括解释,未进一步说明延迟合理且超出其控制。因费用不正确而被拒收的提交不保留提交日期,故2024年11月24日收到时已逾期75天。该概括主张不足以说服行政上诉办公室行使裁量原谅逾期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reliance on a "clerical error" does not persuasively establish that the motion's tardiness was reasonable and beyond its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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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ings which were rejected because they were submitted with incorrect filing fees do not retain filing d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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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在决定后30天内提交,邮寄送达则为33天。8 C.F.R. §§ 103.5(a)(1)(i), 103.8(b)。与重新开放动议不同,没有可比权限可原谅逾期提交的复议动议。8 C.F.R. § 103.5(a)(1)(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合并动议请求复议,主张付款问题系“笔误”,应按原日期接受。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决定审查行政上诉办公室2024年9月11日驳回合并动议的决定。

2024年11月24日完整提交的I-290B表格

证明目的
确定复议动议的实际提交日期。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日期距2024年9月11日决定75天,超过33天期限;且复议动议逾期无原谅权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提交日期晚于33天期限。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id not receive the completed and signed Form I-290B with the required fee at the designated USCIS location until November 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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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have no authority to excuse the late filing of its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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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没有可原谅的权限,与重新开放动议不同。完整并附费的I-290B表格于2024年11月24日才收到,已超过33天期限,故复议动议亦须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ate filing of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consider may not be exc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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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have no authority to excuse the late filing of its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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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24年9月11日决定中关于33天期限及I-290B表格网站指引的记载,以及2024年10月18日因未附费用被拒收、2024年11月24日完整提交的时间线,以理解逾期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75 days after our decision was issu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directed the Petitioner to USCIS' Form I-290B websi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区分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的逾期原谅规则;本案认定复议动议逾期无原谅权限,重新开放动议虽有裁量原谅权限但未获行使。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ate filing of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consider may not be excu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have no authority to excuse the late filing of its motion to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范围限于动议程序,未对原申请中申请人与外国雇主合格关系等实体问题作出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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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546330 日期:2025年1月2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拟作为一家信息技术公司运营,并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针对公司内部调职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首席执行官。法案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将随后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以逾期为由驳回。现该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理,系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1 “新办公室”一词是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原文第 2 页

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提交,如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则为33天。8 C.F.R. § 103.5(a)(1)(i), 103.8(b)。提交日期不是邮寄日期,而是USCIS收到预期动议的日期:(1) 已完成、已签署并附有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Form I-290B)说明所规定的所需费用;且 (2) 位于上述说明指定的动议提交地点。参见 8 C.F.R. §§ 103.2(a)(1) 和 103.2(a)(6)。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自行决定,在记录表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的情况下,免除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8 C.F.R. § 103.5(a)(1)(i)。对于逾期提交的复议动议,没有类似的权力可予免除。参见同上。

我们于2024年9月11日以逾期为由驳回了申请人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申请人被给予30天加3天邮寄送达时间,以提交重新开案和/或复议我们决定的动议。USCIS直到2024年11月24日(即我们的决定作出后75天)才在指定的USCIS地点收到已完成并签署且附有所需费用的表格I-290B。

如前所述,申请人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不可免除。8 C.F.R. § 103.5(a)(1)(i)。关于其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逾期提交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因此应予免除。在动议中,申请人承认该动议最初于2024年10月18日被USCIS收到,但因未附有所需费用而被拒绝,并声称付款问题是“笔误”所致。申请人进一步主张,由于付款方面的错误“是无意的,并不反映我方任何缺乏勤勉之处”,该动议应被追溯接受。2

除了这一概括性主张外,申请人未提供进一步解释,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记录显示,我们2024年9月11日的决定适当地通知了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的33天期限,并指引申请人访问USCIS的表格I-290B网站(www.uscis.gov/i-290b)以获取关于提交费用、提交地点和其他提交要求的最新信息。申请人对“笔误”的依赖不能有说服力地证明该动议的迟延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据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提交重新开案动议的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从而其逾期提交应根据8 C.F.R. § 103.5(a)(1)(i)由USCIS自行决定予以免除。此外,我们无权免除其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据此,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2 申请人提及追溯原则(nunc pro tunc)似乎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追溯行为补救其错误。然而,正是申请人未能提交所需费用的错误导致该动议最初被拒绝,从而构成逾期提交。因提交费用不正确而被拒绝的申请不保留提交日期。8 C.F.R. § 103.2(a)(7)(ii)。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1-2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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