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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C-E-USA INC. 案 日期:2017年1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国际学生交流企业,寻求根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将受益人归类为移民,并在美国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办公室经理。参见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我们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上诉所涉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2016年10月15日,申请人请求额外时间提交专家意见,申请人认为该意见将是“支持上诉的非常有价值的证据”。申请人表示其“倾向于在2016年9月16日提交上诉后的9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证据]”。
然而,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因此,我们必须简易驳回上诉。
这些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完全由申请人承担。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满足该举证责任,上诉将被简易驳回。
命令:根据 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C-E-USA Inc., ID# 270565 (AAO Jan. 2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