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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4810333 日期:2023年1月24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复议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特殊才能 - O)
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一名篮球运动员)归类为 O-1 非移民,该签证类别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特殊才能、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O)(i) 条,8 U.S.C. § 1101(a)(15)(O)(i)。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以下三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1)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合同,2)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的活动或事项,以及 3)申请人未表明受益人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至少八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三种。本事项现因复议提交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复议。
就本案相关而言,8 C.F.R. § 214.2(o)(2)(ii)(B) 的规定要求提供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任何书面合同,或者,若不存在任何书面合同,则提供口头协议条款的摘要。此外,8 C.F.R. § 214.2(o)(2)(ii)(C) 的规定要求提供对活动或事项性质的说明、活动或事项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活动或事项的任何行程安排的副本。
就受益人而言,该法第 101(a)(15)(O)(i) 条规定,对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该才能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且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特殊才能领域工作的个人,可确立 O-1 分类。国土安全部(DHS)法规将“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的特殊才能”定义为“表明该人是已上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之一的一种专业水平”。8 C.F.R. § 214.2(o)(3)(ii)。其次,DHS 法规规定了用于证明受益人持续声誉和成就获得认可的备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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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申请人可提交“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例如诺贝尔奖”的证据,或至少八类所列文件类别中三种的证据。8 C.F.R. § 214.2(o)(3)(iii)(A)-(B)。
提交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文件本身并不确立 O-1 分类的资格。参见 59 Fed. Reg. 41818, 41820(1994年8月15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分类的标准,而仅是确定是否已达到该标准的一种机制。”)。因此,在申请人提供了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合格证据的情况下,本办公室将判断整个记录及证据质量是否表明其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从而使该个人处于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之中。参见该法第 101(a)(15)(O)(i) 条及 8 C.F.R. § 214.2(o)(3)(ii)、(iii)。
在复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仅针对审理主任拒绝理由三项中的一项作出回应。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满足至少三类证据类别。然而,申请人并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合同要求以及受益人活动或事项性质的裁定提出异议或争辩。1
因此,本办公室将不在复议中处理这两项未受争辩的理由,并认定其已被放弃。若受影响一方未处理审理主任提出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对案件具有决定性,则复议将基于这些被放弃的问题予以驳回。参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此外,由于所认定的拒绝理由对申请人的复议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触及并特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受益人满足至少三类证据的复议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其裁判结果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复议中触及替代性问题)。
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法定和法规要求,以确立受益人作为特殊才能个人获得 O-1 签证分类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复议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的依据。
命令:复议驳回。
1 尽管申请人在复议中提供了额外文件材料,但其未解释该证据是否或如何与审理主任关于合同要求和活动要求的认定相关或对其作出回应。无论如何,本办公室不会在复议中首次考虑新的资格主张或证据。参见 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规定若“申请人已被通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在拒绝前为其记录提供该证据,则我们不会为任何目的考虑在复议中提交的证据”,且“我们将基于主管面前的诉讼记录裁决复议”);另参见 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BIA 1988)。在此,审理主任通过签发证据请求书为申请人提供了提交额外证据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