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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3年1月24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EB-2基础资格:特殊能力、EB-2基础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国家重要性
不成立 EB-2基础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国家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得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按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重审时应先裁定申请人是否符合EB-2分类(特殊能力或高等学位专业人士),主任可要求其认为与新决定相关的补充证据。发回重审不是批准申请,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的国家重要性结论在本上诉中维持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re remanding the petition for the Director to consider whether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EB-2 classification, the threshold determination in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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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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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财务经理,通过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financial manager,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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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得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会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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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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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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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按分析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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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基础资格:特殊能力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先证明符合EB-2基础分类;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须满足8 C.F.R. § 204.5(k)(3)(ii)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并通过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己具备特殊能力,并提交了六项监管标准下的文件。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就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能力作出初步认定,也未在拒绝决定中处理该主张。

特殊能力相关文件(申请人就六项监管标准提交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特殊能力的三类证据标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逐项评价这些材料,因主任尚未作出初步认定而将问题发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就特殊能力主张作出认定,也未指出具体缺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ed eligibility and submitted documentation for six of the regulatory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k)(3)(ii)(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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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未先裁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能力,而这是国家利益豁免的门槛问题;因此将该问题发回,要求主任先判断是否满足三类标准,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本次未对特殊能力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appropriate to remand the matter because the Director did not make an initial determination as to whether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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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meets three of the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k)(3)(ii)(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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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基础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高等学位包括学士以上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至少五年渐进式专业经验;须提交官方学历记录及现任或前任雇主信件证明五年学士后渐进式经验。8 C.F.R. § 204.5(k)(2)、(k)(3)(i)(B)。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回应拒绝意向通知时主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已认定其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作出该认定;行政上诉办公室审查拒绝意向通知后也未发现此类认定。

外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副本及成绩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学士学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承认提交了该学历材料,但仅凭学历不足以满足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还需雇主信件证明至少五年渐进式学士后专业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submitted a copy of his foreign bachelor's degree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nd transcripts, we must also look to letter(s) from the Petitioner's current or former employers to demonstrate that he has the required five years of progressive post-baccalaureate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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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专业经验。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审查后认为推荐信不符合8 C.F.R. § 204.5(k)(3)(i)(B)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推荐信不能证明监管要求的五年渐进式学士后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we have reviewed the letters of recommendation, they do not satisfy this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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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最初未主张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记录也不能证明;虽然提交了外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和成绩单,但推荐信不符合证明五年渐进式学士后经验的监管要求,因此不能认定其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nitially claim, and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i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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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we have reviewed the letters of recommendation, they do not satisfy this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thus, we cannot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i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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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一要素要求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国家重要性须显示拟议事业的影响超出未来雇主和客户,达到影响美国利益或整个行业的程度。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表示打算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的工作,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最终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该结论。

申请人关于继续在美从事其领域工作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陈述仅反映继续工作的意图,不足以证明预期影响达到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证明影响超出未来雇主和客户、达到国家层面的信息与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s reflect his intention to continue working in his field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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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申请人仅表明继续在美工作的意图,未提供足够信息和证据证明拟议事业的预期影响达到国家重要性;记录未显示其事业会超出未来雇主和客户、影响美国利益或金融行业整体,也未证明能显著雇用美国工人或带来重大积极经济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not offered sufficient information and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prospective impact of his proposed endeavor rises to the level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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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in this matter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stands to sufficiently extend beyond his future employer(s) and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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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特殊能力部分时,应区分本次上诉仅将该项发回主任作初步认定,行政上诉办公室未逐项评价六类标准材料,也未认定申请人已满足三类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meets three of the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k)(3)(ii)(A)-(F).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高等学位专业人士主张时,应查看拒绝意向通知是否确实包含该认定;行政上诉办公室明确表示未发现此类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of the NOTD, we do not find such a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国家重要性时,应区分申请人继续工作的意图与拟议事业超出雇主和客户、影响行业整体的证据;本案认定后者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stands to sufficiently extend beyond his future employer(s) and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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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3791663 日期:2023年1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财务经理,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由于该分类要求个人的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因此须另行证明豁免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该法第203(b)条规定了这一递进框架:

(2) 属于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或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

(A) 一般规定。- 签证应提供给……合格移民,其属于持有高等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成员,或因其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将前瞻性地实质性惠及美国的国家经济、文化或

原文第 2 页

教育利益或福祉,且其在美国科学、艺术、专业或商业领域的服务由美国雇主寻求。

(B) 工作邀请的豁免-

(i) 国家利益豁免。……司法部长在认为符合国家利益时,可豁免(A)项关于外国人在美国科学、艺术、专业或商业领域的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的要求。

该法第101(a)(32)条规定,“‘专业’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

8 C.F.R. § 204.5(k)(2)的法规包含以下相关定义:

高等学位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在专业领域至少五年的渐进工作经验,应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如果该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则外国人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能力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水平。

专业指该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入境最低要求的职业。

除8 C.F.R. § 204.5(k)(2)所规定的“高等学位”定义外,8 C.F.R. § 204.5(k)(3)(i)(B)的法规规定,申请人须提交“[a]官方学术记录,显示外国人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以及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显示外国人在该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学士学位后的渐进工作经验。”

为证明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8 C.F.R. § 204.5(k)(3)(ii)所列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

此外,尽管法规和相關法规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本办公室在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中确立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在申请人确立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

原文第 3 页

可作为裁量事项1,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1) 该外国国民拟从事的事业(endeavor)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 该外国国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3)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2

二、分析

A. 所请求分类的资格

如上所述,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第一步是证明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尽管本办公室可能同意审理主任的最终结论,即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将符合国家利益,但发回重审是适当的,因为审理主任未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资格作出初步裁定。3

申请人主张资格并提交了8 C.F.R. § 204.5(k)(3)(ii)(A)-(F)项下六项法规标准的文件。尽管审理主任就国家利益部分发出了意图否决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但他未要求补充文件,也未告知申请人其特殊能力主张存在任何缺陷。审理主任在否决决定中也未处理申请人的特殊能力主张。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8 C.F.R. § 204.5(k)(3)(ii)(A)-(F)项下三项标准。若满足,审理主任随后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以得出结论: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显著高于商业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水平,从而符合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的资格。

B. Dhanasar分析

关于申请人在Dhanasar分析下其余资格主张,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最终结论。例如,关于第一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部分,尽管申请人的陈述反映其打算在美国继续在其领域工作,但他未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证据以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前瞻性影响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在Dhanasar中,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裁量性质)。 2 关于此三项要件的详细阐述,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8-91。 3 本办公室注意到,在回应意图否决通知(NOID)时,申请人主张USCIS已认定申请人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经审查该NOID,本办公室未发现此类认定。此外,申请人最初并未主张,且记录也未证明,申请人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尽管申请人最初提交了其外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副本和成绩单,但本办公室还须查看申请人现任或前任雇主的证明信,以证明其具备所要求的五年学士学位后渐进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B)。尽管本办公室已审查推荐信,但这些信件不满足该法规要求,因此,本办公室无法认定申请人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

原文第 4 页

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的教学活动未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因为这些活动不会更广泛地影响其领域。Id. at 893。同样,本案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将充分超越其未来雇主和客户,从而以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影响美国利益或更广泛的金融行业。此外,他未证明其具体拟从事的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为我们的国家带来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本办公室将申请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EB-2分类资格,此为国家利益豁免案件中的门槛裁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裁定相关的任何补充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1-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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