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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书记员/国际贸易顾问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1月24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分类资格(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拟从事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项: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从事工作、国家利益豁免第三项: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不成立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拟从事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项: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从事工作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处理的是国家利益豁免:AAO撤销原审关于Dhanasar第一项已满足的认定,认定第一项和第二项未满足,第三项未作实质分析;EB-2基础分类资格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驳回上诉不构成对EB-2资格或第三项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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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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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analysis of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third prong outlined in Dhanasar, therefore, would serve no meaningful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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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2第二优先类别申请移民,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理由是豁免不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上诉至行政上诉办公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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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a waiver ofthe requir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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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不符合国家利益;主任未就申请人是否具备EB-2分类资格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a waiver ofthe requir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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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id not provide a determination address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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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AAO依8 C.F.R. § 103.3受理并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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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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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AAO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决定,撤销主任关于Dhanasar第一项已满足的认定,认定第一项和第二项均未满足,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JAN. 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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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her eligibility under Dhanasar 's first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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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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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分类资格(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A)条;申请人须先证明符合EB-2基础分类资格,才能进一步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EB-2第二优先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未就EB-2分类资格作出认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就申请人是否提交足够证据证明EB-2分类资格作出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主任在拒绝时未就EB-2分类资格作出认定。由于国家利益豁免方面的拒绝理由已足以处理上诉,AAO认为无需发回主任认定EB-2资格,明确保留该问题不作裁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provide a determination address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sufficient to show that she qualifies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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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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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一项:拟从事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890 (AAO 2016):拟从事工作须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相关问题是该具体工作本身的影响,而非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司法法律助理及/或国际贸易顾问的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并提交职业重要性材料及个人职业计划。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拟从事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即第一项已满足。

申请表第6部分对司法法律助理职责的描述(逐字引用O*NET一般职位描述)

证明目的
说明申请人拟从事司法法律助理工作及其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段仅描述司法法律助理的一般职责,未提供申请人拟从事工作的具体细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关于申请人具体拟从事何种工作的细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assage above describes the general duties of a judicial law clerk but gives no specific details abou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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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职业计划(含“成为知名且有价值的专业人士”等表述及对地方政府书记员需求的描述)

证明目的
说明申请人拟在公共部门从事行政/法律助理工作并服务美国公众。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计划仅暗示可能寻求市、州或联邦公共部门行政职位,未具体说明拟从事工作的具体方面。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计划笼统,未说明拟从事工作的具体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her professional plan offers little insight into the specific aspects of the endeavor that she intends to pur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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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行业及法律助理职业在美国重要性的各类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所在行业和职业具有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这些文件,但指出判断标准是具体拟从事工作的影响,而非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仅受雇于某职业不构成Dhanasar意义上的“工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针对行业/职业整体,未针对申请人的具体拟从事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Simply being employed in an occup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an endeavor 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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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国际贸易咨询目标的信件(为美国公司在巴西设立企业、协助巴西公司拓展美国市场)

证明目的
说明申请人拟从事国际贸易咨询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供足够信息说明将如何实现该目标,也未说明如何在公共部门法律助理与私营国际贸易咨询之间分配时间或是否侧重其一。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存在不一致和模糊,未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resolve this inconsistency and ambiguity in the record with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pointing to where the truth 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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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关于协助美国公司取得建筑许可的“复杂建筑案件”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法律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事项似乎仅涉及向地方市政取得建筑许可,申请人未进一步解释其国家层面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该项目如何具有Dhanasar框架所要求国家层面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oes not further explain how this project - which appears to involve obtaining a building permit from a local municipality - has national im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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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关于以海外法律助理经验参与国家重要项目并贡献国际倡议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将继续在法律领域工作且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记录显示其工作可能是协助公司取得地方建筑许可的法律助理,未显示该工作能足够影响美国利益或法律与建筑行业整体。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对行业或美国利益的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stands to sufficiently impact U.S. interests or the legal and construction industries more broad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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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咨询角色的说明

证明目的
证明该角色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说明其将借助何种途径帮助美国公司在巴西设立企业及帮助巴西公司拓展美国业务,故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角色工作的影响具有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实现该角色的具体途径。
核对原文依据
she has not identified the means through which she will pursue helping U.S. companies to establish businesses in Bra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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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撤销主任关于第一项已满足的认定。申请人仅照搬O*NET对司法法律助理的一般职责描述,职业计划笼统且同时指向公共部门法律助理与国际贸易咨询两种不一致的方向,未说明具体工作内容及时间分配。AAO认为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不能替代具体拟从事工作的影响,所举建筑许可案例也未见国家层面的影响,故第一项未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her eligibility under Dhanasar 's first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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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dustry or profession where the Petitioner will work, but the specific impact of that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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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her proposed endeavor sufficient for us to detennine that her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will have substantial merit and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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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二项: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从事工作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890 (AAO 2016):申请人须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从事工作。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多年专业经验使其“有能力成为美国广泛公司的资产”,并重申其处于有利地位。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多年专业经验使其成为美国公司资产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从事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无需具体雇主职位邀请,但会考虑其当前职位以判断拟从事工作的性质;由于拟从事工作本身不明确且不一致,无法据此认定第二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拟从事工作信息不充分且不一致,无法据以评估其推进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sider information about her current positions to illustrate the capacity in which she intends to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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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由于申请人未就拟从事工作提供充分且一致的信息,无法认定其满足第二项;AAO表示出于简洁不再讨论第二项的其他缺陷。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sufficient and consistent information regarding her proposed endeavor, we also cannot conclude that she meets the second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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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三项: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第三项: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主张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第三项。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第一项和第二项未满足后,认为进一步分析第三项没有实际意义,未对第三项作出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analysis of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third prong outlined in Dhanasar, therefore, would serve no meaningful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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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表第6部分是否仅逐字引用O*NET司法法律助理的一般职责,以及是否另有材料具体说明申请人本人拟从事的工作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She quoted these job duties verbatim from the general job description for judicial law clerks on 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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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职业计划与国际贸易咨询信件是否指向两个不同方向,以及记录中是否有独立客观证据说明时间分配或侧重。
    核对原文依据
    She has also not described how she will apportion her time between working as public sector judicial law clerk and working as an international trade consul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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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关于建筑许可案件的陈述是否说明该项目的地方性与国家层面影响之间的关联;AAO以该材料未显示国家重要性为由否定第一项。
    核对原文依据
    has national implications that rise to the level contemplated by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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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对EB-2基础分类资格和Dhanasar第三项作实质认定,阅读时不应将保留事项视为已失败或已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e identified basis for denial is dispositive of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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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962826 日期:2024年1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附属于该 EB-2 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豁免所需职位offer并因此豁免劳工证不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上诉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 203(b)(2)(B)(i) 条。其次,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值得对职位offer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 203(b)(2)(B)(i) 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规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原文第 2 页

二、分析

A. EB-2 分类

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该法第 203(b)(2)(A) 条下的 EB-2 分类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我们注意到,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并未就申请人是否提交了足以证明其符合该分类资格的证据作出认定。

如下文所述,申请人未在上诉中提出充分理由或证据以推翻审理主任关于其作为酌情事项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认定。因此,我们无需将此事发回重审以由审理主任裁定其 EB-2 分类资格。鉴于所认定的否决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触及并特此保留该问题。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触及替代性问题)。

B. 国家利益豁免

剩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豁免职位offer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在其否决决定中认定,根据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申请人的拟议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并具有国家重要性,但她同时认定申请人未满足 Dhanasar 框架的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基于下文所述理由,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已根据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确立其资格的认定。基于我们对记录的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其拟议事业在第一项要件下的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也未证明其在 Dhanasar 分析框架第二项要件下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尽管我们可能不会讨论提交的每一份文件,但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份文件。

申请人在申请第 6 部分表示,她打算受雇担任司法法律助理,“协助法院法官或通过进行研究或准备法律文件。”她逐字引用了美国劳工部赞助的就业信息数据库 O*NET 上司法法律助理一般职位描述中的这些工作职责。见 https://www.onetonline.org/link/summary/23-1012.00。因此,上述段落描述的是司法法律助理的一般职责,但未提供关于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具体细节。

她还在其职业计划中概括性地声称,她的目标是“果断行动,成为一名广受认可和重视的专业人士,成为许多人的参照。组织政府办公室,以她能够提供的卓越服务让美国人民感到极大满意。”她指出:

地方政府将继续需要法院、市政和执照文员来完成诸如准备案件备审表、起草议程以及签发执照和许可证等任务。资格

原文第 3 页

面试官将继续确定政府援助,如失业救济或社会保障福利,是否适合申请这些援助的人。”

虽然她的陈述表明她可能寻求在美国市政、州或联邦层面从事公共部门行政工作,但她的职业计划几乎未提供关于她打算从事的事业具体方面的见解。

我们认可申请人提供的关于法律行业和法律助理职业在美国重要性的各种文件。然而,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或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申请人将工作的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而是该拟议事业的具体影响。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890。另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D)(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事业’一词比一般职业更为具体;申请人应提供细节,不仅说明该职业通常涉及什么,还应说明该人士拟在该职业内具体从事何种类型的工作。”)仅仅受雇于某一职业并不构成本程序意义上的事业。同上。

同样,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信函,概述了她打算追求的完全不同的目标,即开启“[一]段在一家公司内的国际职业生涯,在那里她能够发挥作用并为项目增加价值,从而在美国领土上有所作为。”为此,她将:

[向]美国和巴西公司提供服务,愿意推进和促进两国之间的业务。具体而言,她能够帮助美国公司在巴西建立业务,从设立到处理税务和劳工事务。同样,许多有兴趣扩张的巴西公司更倾向于选择在两国市场都有经验的咨询公司来帮助他们扩张到美国。

重要的是,申请人未提供足以说明她将如何实现向美国及国外公司提供国际贸易咨询服务这一目标的信息。她也未描述她将如何在担任公共部门司法法律助理与在私营部门担任国际贸易顾问之间分配时间。她也未详细说明她将专注于其中一项活动而非另一项。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这一不一致和模糊之处,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在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纳入了许多她向审理主任提供的关于其拟议事业的相同一般性解释,并重申她处于有利地位以从事该事业。她声称其多年的专业经验“使她成为[美国]范围内广泛公司的宝贵资产。”由于申请人申请的是职位offer要求的豁免,她无需拥有来自特定雇主的职位offer。然而,我们考虑关于她目前职位的信息,以说明她打算以何种身份工作,从而确定其拟议事业是否符合 Dhanasar 分析框架的要求。

原文第 4 页

在上诉中,申请人表示她“利用从[国外]作为法律文员的专业经历中获得的技能和知识,从事具有国家重要性的项目,同时为国际倡议做出贡献。”申请人在上诉中的陈述重申了她继续在法律领域工作的意图,并指出她目前的工作是协助美国公司努力获得建筑许可。她提到她最近参与的一个“复杂的建筑案件”,在该案中她协助一家公司获得建筑许可,“客户选择了一个比[县]所允许的更大的船平台。”她指出,她为这份许可申请付出了大量努力,用相关信息和数据支持公司的论点,以便从当地市政厅获得豁免,并且她展示了“对法规的了解以及在解决问题方面的出色论证能力。”但她没有进一步解释这个项目——似乎涉及从地方市政当局获得建筑许可——如何具有达到Dhanasar框架所设想水平的国家影响。

在Dhanasar案中,我们认定申请人的教学活动未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因为它们不会更广泛地影响其领域。Id. at 893。在此,记录表明申请人的事业可能涉及作为法律文员协助公司努力获得当地建筑许可,因此,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将在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上充分影响美国利益或更广泛的法律和建筑行业。

虽然她还表示她可能受雇为国际贸易顾问,但她没有确定她将通过何种方式帮助美国公司在巴西建立业务,以及帮助巴西公司在美国扩展业务。因此,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她在这个角色中的工作的影响将具有国家重要性。综合考虑证据,我们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体的拟议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以其他方式为我国提供实质性的积极经济影响。

在没有关于其具体拟议事业以及她将如何在美国应用其知识和经验的更多信息的情况下,申请人未能充分确立其拟议事业,使我们无法确定她在美国的工作将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在确定个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时,我们必须依赖具体的拟议事业,以根据Dhanasar第一项要件确定其是否同时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有责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的福利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在评估证据时,资格不应仅由证据的数量决定,而应由其质量决定。Id. 申请人在此未能做到。

此外,为了确定个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我们还必须依赖具体的拟议事业,以根据Dhanasar第二项要件确定其是否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地位。Dhanasar at 889-90。由于申请人未就其拟议事业提供充分且一致的信息,我们也无法得出结论认为她符合第二项要件。为简洁起见,我们将不讨论记录中关于申请人在Dhanasar第二项要件下资格的其他缺陷。

原文第 5 页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自由裁量事项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因此,进一步分析其在Dhanasar第三项要件下的资格将没有实际意义。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see also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at 516。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1-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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