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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科研究员/临床皮肤科医生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5年1月24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医疗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协会会员资格标准(8 C.F.R. § 204.5(h)(3)(ii))、高薪资标准(8 C.F.R. § 204.5(h)(3)(ix))、原创贡献重大意义标准(8 C.F.R. § 204.5(h)(3)(v))、赴美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INA § 203(b)(1)(A)(ii))、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按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后主任可要求其认为必要的补充证据;须重新审查协会会员资格、原创贡献重大意义和高薪资三项标准,并考虑上诉中的论点和补充证据。若认定申请人满足第三项标准,新决定须包括最终实质审查。本次并未批准申请,也未认定上述三项标准已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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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may request any additional evidence deemed warra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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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皮肤科领域的研究员,提交I-140表格,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申请时受雇为研究 fellow,随后接受助理教授兼临床皮肤科医生职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researcher in the field of dermatology,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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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was employed as a research fellow in the dermatology field when the petition was filed and shortly thereafter accepted an offer to work as an assistant professor and clinical dermatolog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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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发出补件请求;申请人提交了专业协会会员资格和薪资相关证据,并在补件回复信中论述这些标准下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In addition, she addressed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se criteria in her letter accompanying the RFE respon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2.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并认定其未证明将赴美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as requir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ets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evidentia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

    申请人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主张主任未处理会员资格和薪资两项标准,也未适当审查原创贡献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e Director failed to acknowledge two of the five claimed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要求按分析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协会会员资格标准(8 C.F.R. § 204.5(h)(3)(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主任决定须书面说明具体拒绝理由,8 C.F.R. § 103.3(a)(1)(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在拒绝通知中讨论其提交的协会会员资格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未在决定中讨论该标准;AAO认定属明显错误。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证据及补件回复信中的相关论述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协会会员资格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主任未处理该证据,属明显错误;未对该证据本身作实质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决定未讨论该标准;AAO未指出证据内容本身的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related to her membership in a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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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s failure to address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 and (ix) in the decision was clear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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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补件回复中提交了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证据并作了论述,但主任决定完全未处理该标准。因此AAO未认定该标准是否满足,而是要求发回后按法规文义重新审查该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evidently overlooked the evidence she submitted under the regulatory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 and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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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review the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se criteria and determine whether that evidence satisfies the plain language of the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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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资标准(8 C.F.R. § 204.5(h)(3)(ix))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x);主任决定须书面说明具体拒绝理由,8 C.F.R. § 103.3(a)(1)(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在拒绝通知中讨论其提交的薪资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未在决定中讨论该标准;AAO认定属明显错误。

薪资证据及补件回复信中的相关论述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高薪资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主任未处理该证据,属明显错误;未对该证据本身作实质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决定未讨论该标准;AAO未指出证据内容本身的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related to her membership in a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and her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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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s failure to address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 and (ix) in the decision was clear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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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补件回复中提交了薪资证据并作了论述,但主任决定完全未处理该标准。因此AAO未认定该标准是否满足,而是要求发回后按法规文义重新审查该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evidently overlooked the evidence she submitted under the regulatory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 and (ix).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review the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se criteria and determine whether that evidence satisfies the plain language of the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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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重大意义标准(8 C.F.R. § 204.5(h)(3)(v))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先判断是否作出原创贡献,再判断是否具有重大意义;比较引用证据可证明贡献意义;资格认定只能基于记录中向申请人披露的信息,8 C.F.R. § 103.2(b)(16)(ii);拒绝须书面说明具体理由,8 C.F.R. § 103.3(a)(1)(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适当审查其原创贡献重大意义证据,忽视大量证据并适用了法律和政策不支持的不当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专家信、发表记录、引用历史等证据,但认为引用数量仅属中等、研究仅具中等价值,并称申请人未提交相对引用证据;其判断部分基于自行查阅谷歌学术。

五封领域内专家信,论述申请人的研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原创贡献的性质和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主任虽承认收到这些信,但未具体讨论信件内容,也未充分解释为何认为信件缺乏证明价值;专家详细信件可为评估贡献意义提供重要背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具体分析信件内容,解释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does not specifically address the contents of the five letters submitted as expert testi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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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fered an inadequate explanation as to why they found the letters to be lacking in probative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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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学术发表记录和引用历史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发表记录及引用情况。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主任承认收到该证据,但未据此适当评价;主任反而称申请人未提交相对引用证据,属错误陈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讨论相对引用证据,且错误称其不存在。
核对原文依据
her publication record and citation history from Google Scho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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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stated, incorrectly,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ny evidence in support of her claim that her work has been highly cited relative to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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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申请人工作的已发表研究和综述文章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工作被他人引用和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主任承认收到的证据之一,但主任未具体评价其内容;AAO未对该证据本身作实质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具体讨论这些引用文章的内容和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copies of published research and review articles that cite to her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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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声誉和影响因子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研究成果发表平台的声誉和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主任承认收到的证据之一,但主任未具体评价;AAO未对该证据本身作实质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具体讨论期刊声誉和影响因子对贡献意义的证明作用。
核对原文依据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reputation and impact factors of the journals where her research findings have been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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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引用证据:至少二十篇文章位列发表以来领域内引用前10%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工作相对于同领域他人被高度引用,从而证明贡献的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比较引用证据可证明贡献意义,但主任未讨论该证据或解释为何不具说服力,反而错误称申请人未提交此类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讨论比较引用证据,且错误陈述其不存在。
核对原文依据
at least twenty of her scholarly articles ranked among the top l 0 percent most cited in her field since their dates of pub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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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discuss the Petitioner's comparative citation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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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自行查阅谷歌学术所得的同领域他人引用数量比较

证明目的
原审用以说明申请人引用数量仅属中等、研究仅具中等价值。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无法知悉主任查阅了谷歌学术中的哪些信息,该信息未纳入记录;资格认定只能基于记录中向申请人披露的信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比较依据未纳入记录、未向申请人披露,无法核验。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known what information the Director reviewed in Google Scholar as this information was not incorporated into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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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ers in your same field have citations numbering in the thousands, much higher than your citation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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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研究贡献性质和意义的其他背景文件

证明目的
为评估原创贡献重大意义提供背景。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主任承认收到的证据之一,但主任未具体评价;AAO未对该证据本身作实质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具体讨论这些背景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other documentation intended to provide context to the nature and significance of her research contrib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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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主任决定大量依赖模板化语言,未回应申请人的具体主张,未具体分析五封专家信的内容,且错误称申请人未提交相对引用证据。主任还依据未纳入记录、未向申请人披露的谷歌学术信息作比较,违反记录基础要求。因此AAO未认定该标准是否满足,要求发回重新评价该标准并考虑上诉中的论点和补充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 did not adequately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claims and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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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etermination of eligibility shall be based only on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 which is disclosed to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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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is instructed to re-evaluate the evidence submitted under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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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INA § 203(b)(1)(A)(i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203(b)(1)(A)(ii);8 C.F.R. § 204.5(h)(3)(v);不要求永久就业职位邀请,可通过未来雇主信件、预先安排承诺合同或详细计划说明等证明。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证明将赴美继续在皮肤科领域作为研究员和医生工作。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将赴美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

记录中关于赴美工作安排的材料(未来雇主信件、预先安排承诺或详细计划说明等)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将赴美继续在皮肤科领域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记录已满足法规要求,足以证明申请人将作为研究员和医生继续在皮肤科领域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required to show that she is com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continue to work in her area of expertise by providing evidence such as a letter from a prospective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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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撤回主任的结论,指出杰出能力申请人无须证明永久就业职位邀请,只需证明将赴美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记录显示申请人已满足该要求,将作为皮肤科研究员和医生继续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a noncitizen seeking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s not required to demonstrate that they have an offer of permanent employ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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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ese requirements and demonstrates that she would be com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continue working as a researcher and physician in the field of dermat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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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203(b)(1)(A)(i);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记录足以证明杰出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因认定仅满足两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未在本次上诉中作出最终实质审查结论,因为发回后主任须先重新审查三项标准;只有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第三项标准时,新决定才应包括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If, after further review ofthe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 (v) and (ix), the Director determines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s a third criterion, the new decision should include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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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回复信中关于协会会员资格和薪资的论述及所附证据,确认原审拒绝通知是否确实未讨论这两项标准;AAO仅认定原审遗漏处理,未认定标准已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failure to address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 and (ix) in the decision was clear err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五封专家信的具体内容及原审决定对信件的评价,确认原审是否仅以模板化语言处理而未回应申请人关于原创贡献的具体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fered an inadequate explanation as to why they found the letters to be lacking in probative valu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对引用证据(至少二十篇文章位列领域内引用前10%)与原审决定的相关表述,确认原审是否错误称申请人未提交此类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tated, incorrectly,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ny evidence in support of her claim that her work has been highly cited relative to othe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决定中关于谷歌学术比较的表述,确认该比较信息是否未纳入记录、未向申请人披露;资格认定只能基于记录中已披露的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a determination of eligibility shall be based only on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 which is disclosed to the petitio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记录中关于赴美继续工作的材料,确认其属于未来雇主信件、预先安排承诺或详细计划说明等法规列举形式;杰出能力分类不要求永久就业职位邀请。
    核对原文依据
    a noncitizen seeking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s not required to demonstrate that they have an offer of permanent employ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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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317381 日期:2025年1月2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皮肤科领域的研究人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至少满足该类别实施法规中规定的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她前往美国是为了在其杰出能力领域继续工作。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根据该法第203(b)(1)(A)条,个人有资格获得杰出能力移民类别,如果: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其寻求进入美国以在杰出能力领域继续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对该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提供一次性成就的证据

原文第 2 页

(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在申请人证明其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其属于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见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1 (5th Cir. 2022)(认定USCIS对杰出能力的两步分析与“管辖法规和规章一致”)。

二、分析

记录显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受雇为皮肤科领域的研究员,并在不久后接受了担任助理教授和临床皮肤科医生的聘用,受雇于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已获得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三项替代法规标准。她主张其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五项,包括与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评判其领域内他人的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以及获得高薪相关的标准。见8 C.F.R. § 204.5(h)(3)(ii)、(iv)-(vi)和(ix)。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标准。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她曾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评判,并撰写了学术文章,因此分别满足8 C.F.R. § 204.5(h)(3)(iv)和(vi)标准的字面规定。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满足这些标准的认定。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能确认五项主张标准中的两项,强调否决通知未包含对她为支持8 C.F.R. § 204.5(h)(3)(ii)和(ix)会员资格和高薪标准所提交证据的讨论。她进一步主张,审理主任未适当审查和考虑为支持其根据8 C.F.R. § 204.5(h)(3)(v)主张在其领域内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而提交的证据。她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大部分此类证据,并适用了法律或相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不支持的适当标准。

经审查,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处理8 C.F.R. § 204.5(h)(3)下五项主张标准中的三项。因此,基于以下讨论的理由,本办公室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首先,记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审理主任明显忽视了其根据8 C.F.R. § 204.5(h)(3)(ii)和(ix)法规标准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与其专业协会会员资格和薪资相关的证据,以回应

原文第 3 页

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此外,她在随RFE回复附上的信函中阐述了其根据这些标准的资格。基于这些事实,审理主任在决定中未处理8 C.F.R. § 204.5(h)(3)(ii)和(ix)标准属于明显错误。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与这些标准相关的证据,并确定该证据是否满足法规的字面规定。

此外,审理主任关于8 C.F.R. § 204.5(h)(3)(v)标准的认定未充分处理申请人的具体主张和证据。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必须以书面形式解释否决的具体理由。8 C.F.R. § 103.3(a)(1)(i)。该解释应足以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参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复人有机会在上诉中有意义地质疑该认定)。在此,审理主任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模板化语言,未满足该要求。

为满足8 C.F.R. § 204.5(h)(3)(v)标准,申请人必须提交“[非公民]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在评估根据该标准提交的证据时,USCIS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在其领域内作出了原创贡献。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www.uscis.gov/policy-manual。若是,则该机构随后应确定申请人的贡献是否具有“重大意义”。同上。

在此,审理主任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五封来自其领域专家讨论其研究的信函;其在Google Scholar上的发表记录和引用历史;引用其作品的已发表研究和综述文章的副本;关于其研究成果发表期刊的声誉和影响因子的信息;支持其许多已发表文章被高度引用主张的证据;以及旨在为其研究贡献的性质和意义提供背景的其他文件。

尽管注意到申请人提交了该证据,审理主任未确认申请人关于其在其专业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具体主张。此外,该决定未具体处理作为专家证词提交以支持申请人主张的五封信函的内容。来自该领域专家的详细信函解释该人贡献的性质和意义,可为评估关于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主张提供有价值的背景。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B)(1)。在此,审理主任就其为何认定这些信函缺乏证明价值提供了不充分的解释。

根据USCTS政策,“[已发表研究]相对于该领域他人工作被高度引用的文献……可能证明该人对所从事领域的贡献具有重要意义。”6 USCIS Policy Manual,supra,at F.2(B)(l)。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表明其至少二十篇学术论文自发表之日起在其领域内位列被引用最多的前10%。然而,审理主任未讨论申请人的比较引用证据,也未解释为何该证据被认为

原文第 4 页

不具说服力。事实上,审理主任错误地称,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关于其工作相对于他人被高度引用的主张。

审理主任反而认定,记录仅显示申请人的工作被引用次数为“中等”,因此仅反映其进行了“中等价值的研究”。审理主任作出该认定并非基于申请人提供的比较引用信息,而是基于独立的“Google Scholar审查”。其称该审查“表明与您同一领域的同行引用次数达数千次,远高于您的引用记录。”由于该信息未被纳入记录,无法得知审理主任在Google Scholar中审查了何种信息。然而,资格认定应仅基于向申请人披露的程序记录中所含信息。See 8 C.F.R. § 103.2(b)(l6)(ii)。

虽然审理主任无需对申请人提交的每一项证据进行详细讨论,但基于上述理由,此处的决定并非基于对记录中所有相关证据的考量,部分基于不在程序记录中的信息,且未充分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发回重审时,指示审理主任根据8 C.F.R. § 204.5(h)(3)(v)标准重新评估所提交的证据,并还应考虑申请人的论点及为支持上诉而提供的额外证据。

最后,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证明其意图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i)条在美国继续从事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的结论。与审理主任的认定相反,寻求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个人的非公民无需证明其已获得美国的永久就业机会。See 8 C.F.R. § 204.5(h)(3)(v)。相反,申请人须通过提供诸如潜在雇主的信函、合同等预先安排承诺的证据或详述其计划的声明等证据,表明其正前往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Id. 在此,记录证明申请人满足了这些要求,并表明其将前往美国继续在皮肤科领域担任研究员和医生。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可要求其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证据。如果在进一步审查与8 C.F.R. § 204.5(h)(3)(ii)、(v)和(ix)标准相关的证据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第三项标准,新决定应包括最终实质审查,评估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享有国家或国际声誉、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小比例人群,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获得认可。See section 203(b)(1)(A)(i) of the Act; 8 C.F.R. § 204.5(h)(2), (3); see also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1-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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