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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A-B-案 日期:2019年1月25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这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作出所需金额的合格股权投资、且该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移民投资者可以直接向NCE投资所需资金,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1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对NCE的投资将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书面论证意见以及额外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在作出其决定时存在错误,且本申请证明其具备所寻求利益的资格。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申请发回重审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审议。1
一、法律
外国国民如果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分类为移民投资者。该外国国民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移民投资者可以直接向NCE投资所需资金,如申请人在本案中所为。8 C.F.R. § 204.6(j)(4)(iii)。对于不在区域中心内的新商业企业,全职职位必须由该新商业企业直接创造方可计入。这意味着新商业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本身必须是合格雇员的雇主。2
1 区域中心是一个经济单位,通过“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参与促进经济增长。见8 C.F.R. § 204.6(e)(定义“区域中心”)。 2 8 C.F.R. § 204.6(e)。USCIS政策备忘录PM-602-0083,前引,第18页;6 USCIS政策手册,前引,第G.2(I)(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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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B-案
8 C.F.R. § 204.6(j)(4)(i)的规定要求,为证明创造就业,申请人必须提交:
(A) 由相关税务记录、表格I-9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涉及十(10)名合格雇员,前提是此类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被雇用;或
(B) 一份综合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将产生不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未来两年内的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被雇用的时间。3
法规所设想的综合商业计划至少应包含对业务、其产品或服务及其目标的描述。Matter of Ho,22 I&N Dec. 206, 210(Assoc. Comm'r 1998)。Ho案在阐述可接受的商业计划的内容时,22 I&N Dec. 第213页指出,该计划应包含市场分析、相关流程和供应商、营销策略、组织结构、人员经验、人员配置需求、雇用时间表、职位描述以及销售、成本和收入的预测。该决定总结道:“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同上。
二、分析
2015年12月,申请人基于其对NCE的投资提交了本申请。根据其申请中所附的商业计划,该投资将“为购置和运营十辆卡车提供资金。十辆卡车雇用十名司机。”NCE随后将与第三方 (以 名义经营)签订合同,由其负责“客户货运预订、燃料采购、维护、人力资源、安全、许可及其他必要职能,包括使用 品牌名称以及办公室和仓库空间。”
2017年10月,审理主任向申请人发出了补件通知(RFE),指出商业计划中存在的若干缺陷,她认为这些缺陷使其可信度受到质疑。她随后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的答复未能消除她的疑虑,且其未能证明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在认定NCE不太可能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时存在错误。为支持
3 8 C.F.R. § 204.6(j)(4)(i)(B)所述的两年就业创造期自申请裁定后六个月起算。USCIS政策备忘录PM-602-0083,EB-5裁定政策第19页(2013年5月30日),https://www.uscis.gov/legal-resources/policy-memoranda;另见6 USCIS政策手册G.2(I)(5),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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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B-案
这些主张,他提供了其补件答复的副本以及NCE雇员2016年表格W-2(工资与税务申报表)的副本。
经审查,审理主任的决定未能指明申请人未证明的任何具体资格要求。尽管她讨论了商业计划的各个方面,但她未就其可信度或就业创造要求作出任何具体认定。此外,在其分析的部分内容中,审理主任错误地将 认定为NCE,并指出申请人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参与一项集合投资,该投资必须证明总共80个就业岗位。此外,审理主任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他外国投资者为支持其各自申请而提交的文件,这些文件不在我们面前的记录中,无法予以考虑。
三、结论
我们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审议申请人是否已证明符合8 C.F.R. § 204.6(j)规定的资格。如果审理主任认为适当,她可以发出补件通知或驳回意向通知,其中包含具体认定,使申请人有机会作出有意义的答复,以证明其具备所寻求移民利益的资格。
命令: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如新决定不利,应certify至本办公室复审。
引用为 Matter of A-B-,ID# 1929524(AAO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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