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AN252019_03D7101

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9年1月25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行政职能(executive capacity)、组织架构图与W-2员工规模一致性、管理职能(managerial capacity)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与投资企业,请求继续以L-1A身份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总裁/首席执行官。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延期申请中受益人将从事管理或行政职能为由拒绝。申请人主张组织架构图反映2018年4月提交时的员工规模,并有同期工资文件支持。

程序经过

此前申请人曾为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获批有效期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本次延期申请被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案件现由AAO审理。AAO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争议标准

争议在于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从事《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B)条所定义的行政职能(executive capacity)。主任的拒绝仅基于组织架构图与2017年W-2工资税表之间被感知的不一致。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组织架构图、2017年W-2工资与税务报表、关于十名员工的说明及支持材料、关于大量使用独立承包商和外包服务的证据,以及受益人职责的详细描述。申请人还提交了显示2017年资产4000万美元、销售额逾100万美元的材料。

AAO 认定

AAO认为记录不支持主任关于申请人未记录组织架构图所示员工规模的意见。AAO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在初始运营年度后拥有足够人员监督和执行日常运营,使受益人得以主要关注公司总体目标与政策并作出酌情决策,因此其服务主要具有行政性质。

裁决结果

上诉获维持(sustained),主任的拒绝决定被撤销。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作出;不构成对其他L-1A延期申请或“新办公室”案件结果的规则。AAO仅讨论行政职能认定,未讨论管理职能或其他资格要素。

阅读提示

核对组织架构图与2017年W-2所反映的员工规模是否一致、独立承包商与外包服务的证明文件、受益人职责描述与公司资产及销售数据,以及“新办公室”批准期与本次延期申请的时间衔接。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行政职能(executive capacity)

证据:组织架构图、2017年W-2工资税表、十名员工及独立承包商/外包服务的支持材料、受益人职责详细描述、2017年资产4000万美元及销售额逾100万美元的记录

认定理由:AAO认为记录不支持主任关于员工规模未获记录的意见,并认定公司有足够人员处理日常运营,使受益人主要关注总体目标与政策并作酌情决策,故其服务主要属行政性质。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2 段

组织架构图与W-2员工规模一致性

证据:组织架构图、2017年W-2工资与税务报表、提交时关于十名员工的说明及支持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不支持主任所称申请人未记录组织架构图所示员工规模,申请人关于组织架构图反映2018年4月提交时人员规模的主张具有说服力。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2 段

管理职能(managerial capacity)

证据:未讨论

认定理由:AAO仅认定受益人将从事行政职能,未就管理职能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C- 公司案          日期:2019年1月2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和投资企业,寻求依据 L-1A 非移民身份(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继续受益人作为其总裁/首席执行官(CEO)的临时雇佣。1 《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身份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身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将在延期申请下以管理或行政身份雇佣受益人。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经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我们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该法第 101(a)(44)(B) 条所定义的行政身份受雇。

否决决定仅基于申请人的组织结构图与其提交的 2017 年 IRS 表格 W-2(工资和税务报表)之间所认为的差异。在上诉中,申请人强调,组织结构图反映的是 2018 年 4 月提交申请时的公司人员配置水平,并得到已属于记录一部分的同期工资文件的佐证。

申请人的主张具有说服力。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能记录其组织结构图所描绘的人员配置水平的认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声明其有十名员工,并提交了支持证据以支持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有效期为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原文第 2 页

关于 A-C- 公司案

该主张,以及支持其大量使用独立承包商和外包服务的证据。此外,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职责的详细描述,足以证明她主要从事指导公司管理的工作,该公司2017年报告资产为4000万美元,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记录还证明,申请人在其初始运营年度之后,已有足够的人员来监督和执行公司的日常运营职能,从而使受益人能够主要专注于公司的广泛目标和政策,并就公司的方向作出自由裁量决定。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其服务将主要属于行政性质。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A-C- Inc., ID# 2000770 (AAO Jan. 25, 2019)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01-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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