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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业企业家及皮肤护理教师/研究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1月2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I-140表签名是否有效
不成立 I-140表签名是否有效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维持原审以签名不合格为由拒绝原申请的决定;本次上诉未对EB-2高级学位或特殊能力资格、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进行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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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benefit sought due to a deficient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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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兼美容学领域护肤教师和研究人员,以专业人士(持有高级学位)或特殊能力身份申请EB-2类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原申请为I-140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and skin care teacher and researcher in the field of cosmetology,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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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以签名不合格为由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benefit sought due to a deficient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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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上诉中主张其使用一种从原始签名照片生成电子签名的技术应用签署移民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she signed her immigration documents utilizing a technology application that creates an electronic signature from a picture of her original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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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I-140表签名是否有效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2(a)(2)规定可接受的签名须为手写,或按表格说明以电子方式提交时的电子格式;政策手册要求签名须与签署人通常签名方式一致,不接受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笔或类似设备制作的签名;主任可拒绝、否决或驳回无有效签名的福利请求,且无须给予补正机会。8 C.F.R. § 103.2(a)(7)(ii)(A)。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使用一种从原始签名照片生成电子签名的技术应用签署了移民文件,并主张主任应因签名不合规而拒绝受理而非直接否决。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以签名不合格为由拒绝原申请。

使用从原始签名照片生成电子签名的技术应用所签署的I-140表及相关文件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已签署移民文件,主张电子签名应被接受。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方式属于电子或数字制作的签名,而非原始手写签名的复制件,因此不符合8 C.F.R. § 103.2(a)(2)及政策手册对有效签名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签名并非签署人本人实际手写或原始手写签名的复制件,无法验证签署人身份及对内容的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oes not accept electronic or digitally produced signatures on forms submitted for immigration benefi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USCIS does "not accept signatures created by a typewriter, word processor, stamp, auto-pen, or similar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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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混淆了电子签名与电子复制的原始签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不接受以电子或数字方式制作的签名,除非是包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的复印、扫描、传真或类似复制件。由于本案I-140表并非电子提交,电子提交相关规定不适用;没有签署人本人实际签名,I-140表上的伪证处罚声明不具有证据效力。AAO还回应称主任可拒绝、否决或驳回无有效签名的请求,且无须提供补正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istakenly equates electronic signatures with electronically reproduced original signa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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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the signatory's actual and personal signature as the declarant, the declaration under the penalty of perjury on the Form 1-140 has no evidentiary 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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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may reject, deny, or dismiss a benefit request that does not contain a valid or a proper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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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仅审查签名有效性这一程序性资格问题,未涉及EB-2学历、特殊能力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标准;核对时应区分电子签名与原始手写签名的复制件。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a signature may be considered valid if it is "photocopied, scanned, faxed, or similarly reproduced ....the copy must be of an original document containing an original handwritten signature,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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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I-140表并非电子提交,因此电子提交相关规定不适用;核对材料时应确认提交方式。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Form I-140 was not electronically filed, none of the provisions governing electronic filings a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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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424059 日期:2024年1月2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兼美容学领域的护肤教师和研究人员,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分类所附带的职位offer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授予此项对所需职位offer因而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结论是申请人因签名存在缺陷而未确立所寻求福利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8 C.F.R. § 103.2(a)(2)的规定指出,“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向USCIS提交的福利请求上可接受的签名应为手写签名,或者对于按表格说明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福利请求,为电子格式。”1

USCIS政策手册规定,“一般而言,任何请求移民福利的人都必须在向USCIS提交之前亲自签署其本人的移民福利请求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C.1(引用8 C.F.R. § 103.2(a)(2))。USCIS政策解释称,有效签名是“由某人作出的任何手写标记或签名”,且该签名必须由作为受影响方、具有提交福利请求资格的人作出,以表明“[t]该人知悉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的内容;

1 由于I-140表格并非以电子方式提交,任何规范电子提交的规定均不适用。

原文第 2 页

[t]该人已审阅并认可该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且[t]该人在伪证处罚下证明该请求及任何其他支持文件真实且正确。”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B.2(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在无他人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证据的情况下,某人在移民表格上的签名确立了一项强有力的推定,即签署人知悉并同意其内容。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9 (BIA 2018)(引用 Thompson v. Lynch, 788 F.3d 638, 647 (6th Cir. 2015); Bingham v. Holder, 637 F.3d 1040, 1045 (9th Cir. 2011))。在伪证处罚下签署的声明的证明力源自声明人的签名。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使用一种技术应用程序签署其移民文件,该应用程序根据其原始签名的照片生成电子签名。申请人错误地将电子签名与电子复制的原始签名等同起来。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USCIS不接受为移民福利提交的表格上的电子或数字生成的签名。尽管如果签名是“复印、扫描、传真或类似方式复制的……该副本必须是包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除非另有规定”,则签名可被视为有效。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B。最终,即使提交方将I-140表格的复印件提交给USCIS,该复印表格也必须包含提交方的原始签名,且该签名须与该人通常签署其姓名的方式一致,因为“申请人或 petitioner 必须签署其福利请求。”8 C.F.R. § 103.2(a)(2)。

USCIS政策手册进一步解释称,该机构将法规术语“有效签名”解释为“与签署人通常签署其姓名的方式一致”的签名。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B(解释称USCIS表格上的签名外观必须与该人正常签名以优势证据标准保持一致)。尽管“法规并不要求签署人在向USCIS提交的petition、申请或其他请求上提交‘原始’或‘湿墨’签名”,但USCIS“不接受由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设备生成的签名。”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B。另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A(指出“除非另有特别授权,福利请求人必须在向USCIS提交之前亲自签署其本人的请求”)。USCIS实施这些法规及相关政策,“以维护移民福利体系的完整性并验证福利请求人的身份。”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A。正如一人“代”另一人签署声明不具任何证明力一样,使用某种电子手段或方法复制的签名图像也不具证明力。若无签署人作为声明人的实际和亲自签名,I-140表格上在伪证处罚下的声明不具任何证明力。见 in re Rivera, 342 B.R. 435, 458-459 (D. N.J. 2006)。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基于其签名存在缺陷而拒绝该申请是错误的,并主张审理主任必须以其签名不合规为由拒收该申请。这是不正确的。审理主任可以拒收、拒绝或驳回不包含有效或适当签名的福利请求。且审理主任无须提供更正或补正缺陷签名的机会。8 C.F.R. § 103.2(a)(7)(ii)(A);见 generally 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A。

原文第 3 页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1-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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