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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964256 日期:2023年1月2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助理教授,寻求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进行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以及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首先撤回了审理主任关于拟议事业将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结论,然后认定记录不满足Dhanasar的前两项要件,对第三项Dhanasar要件保留意见。参见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此后,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动议,重申我们此前在上诉中的裁定,即她未能证明符合Dhanasar第一项要件的资格。该事项现再次提交我们审议,涉及对我们最近一次决定的复议动议。随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她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须有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须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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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在本案中即是我们处理申请人第一次复议动议的决定。8 C.F.R. § 103.5(a)(1)(i)。在我们此前驳回申请人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在其复议动议中的论点未能表明,基于我们上诉时对记录的重新审查,我们认定她未满足Dhanasar第一项要件的“国家重要性”要求存在错误,也未能表明驳回其上诉是基于对法律、法规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的错误适用。
由于申请人在动议中未满足Dhanasar第一项要件,我们未处理她是否满足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并对其保留意见。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动议,因其不符合适用要求。8 C.F.R. § 103.5(a)(4)。为简洁起见,我们纳入此前对记录的分析,仅在处理申请人当前复议动议中的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1
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她“提供额外证据的机会受到严重限制,因为[审理主任的]补证通知和[决]定未质疑第一项[Dhanasar]要件。事实上,只有在[上]诉被驳回时,行政上诉办公室才质疑第一项要件。”值得注意的是,当申请人提交其此前的复议动议时,她并未同时提交重新开案动议,而重新开案动议为受影响一方提供了陈述新的相关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的机会。8 C.F.R. § 103.5(a)(2)。她选择不这样做,限制了她自己提供新证据支持其主张的能力。
申请人还在动议中提出,我们在此前的决定中同意并“承认”了她的指控,即我们在上诉决定中错误地将“她拟议的事业——[Dhanasar]第一项要件的焦点——与她拟议的就业相混淆……”。我们不同意。在此前的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她]就业追求或未来活动的具体细节,无论她是受雇为助理教授、兼职教授还是国际关系研究员”与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的问题无关。我们在最近一次决定中讨论过,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工作的行业、领域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为评估国家重要性,我们关注的是“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参见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与她在当前动议中的主张相反,我们在最近一次决定中并未同意她关于其就业的具体细节与我们对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资格的分析无关的立场。
在我们此前的决定中,我们讨论了她在复议动议中提出的关于其拟议事业的证据,并最终认定记录未提供足够的细节,且未经客观证据佐证,以证明拟议的研究事业将如何具有
1 我们在此事项中最近一次决定为ID# 21025876(AAO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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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领域内的国家甚至全球影响,例如某些改进的制造工艺或医学进步所产生的影响”,或更广泛的影响,例如“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具有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参见同上,第889-90页。因此,我们驳回了她此前的复议动议,认定其未能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拟议事业将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也未能证明我们在上诉决定中撤回审理主任的相反结论存在错误。参见同上;另参见Matter of Chawathe,
虽然申请人请求我们复议我们此前的决定,“推翻它,并批准[她的]案件”,但她并未指出或讨论她认为我们在基于当时记录中的证据得出结论时忽视或误解的具体文件,也未表明我们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法规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8 C.F.R. § 103.5(a)(3)。因此,我们将驳回她的复议动议。
我们维持此前的裁定,即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她打算在美国从事的教学活动和预期研究项目的重要性,以及她拟议事业与其所称的更广泛影响之间的联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三、结论
申请人未表明复议我们此前决定的正当理由,也未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