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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5109135 日期:2025年1月2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土木工程师和施工经理,寻求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第一优先移民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有资格作为杰出能力个人,无论是作为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获得者,还是作为最初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必需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的人。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驳回了该动议,认定虽然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四项监管标准,但其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其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标准。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审理主任未对提交的证据提供完整和准确的分析。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要符合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
- 他们具有"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的杰出能力;"
- 他们寻求在美国继续其专业领域的工作;以及
- 他们的工作将实质性惠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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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203(b)(1)(A)(i)-(iii)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证明受益人成就的领域内国际认可。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证明受益人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证明受益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其中文件首先被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发回重审的依据
如前所述,审理主任的决定未提供完整的分析或充分解释证据中的缺陷。参见8 C.F.R. § 103.3(a)(1)(i);另参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驳回动议的理由,以使被申请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
在驳回申请人的动议时,审理主任承认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是不同的,各有其自身的监管要求,审理主任将这些要求列入决定的引言部分。然而,尽管提供了关于两种不同类型动议的信息,审理主任并未包含将每套监管规定适用于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分析,以解释导致不利决定的缺陷。事实上,审理主任含糊地将申请人的提交称为"重新开案和/或复议动议",并宽泛地认定四项动议附件中所含证据"未证明你[申请人]满足标准(ii、vi、viii和ix),且未证明你[申请人]如否决决定中所述来美国继续工作。"审理主任未解释证据在满足动议要求方面如何不足,也未处理申请人在随四项动议附件提交的支持性法律书面论证意见中提出的任何论点。
此外,虽然审理主任表示"USCIS不会重新处理先前提交的证据和论点",但记录显示审理主任的否决决定缺乏对申请人在其补充证据请求(RFE)回复中所含14页陈述中提供的回复的充分讨论。审理主任未讨论申请人对涉及以下标准的声称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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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ii)、(vi)和(viii),1 审理主任作出如下认定:"在回复RFE时,你未提交任何证据。"该认定表明审理主任未将申请人的RFE回复陈述视为证据,尽管申请人在该陈述中涉及了所有四项标准。因此,审理主任"不重新处理先前提交的证据"的决定不准确地暗示该证据(包括RFE回复陈述)已被处理过。在此,记录显示并非如此。重要的是,审理主任也未处理申请人为支持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提交的证据,从而排除了对审理主任不利决定进行有意义上诉的机会。
动议决定必须指明并充分解释其推理。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787-88 (BIA 1994)。否则,该决定剥夺了一方在上诉中质疑该意见的公平机会,也剥夺了我们有意义地审查该决定的能力。Id.;另参见8 C.F.R. § 103.2(a)(1)(i)(要求在申请和申请否决的背景下,USCIS"以书面形式解释否决的具体理由")。
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分析本事项的事实并明确适用监管标准,我们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决定的决定绝不表示该申请应获批准。然而,如果审理主任作出不利决定,该决定的依据必须得到充分解释。Id. 审理主任应要求任何有正当理由的额外证据,并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此类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关于8 C.F.R. § 204.5(h)(3)(ix),即申请人所声称的全部标准中的第四项,审理主任承认了申请人的RFE回复并解释了证据为何不满足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