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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5年1月28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先前复议动议是否逾期及本次复议动议是否应获支持
不成立 先前复议动议是否逾期及本次复议动议是否应获支持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本次第四次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复议动议的程序问题,即先前复议动议是否逾期及是否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未重新审理EB-2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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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ssue on motion is whether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Petitioner's prior motion to reconsider as un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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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律师,以专业人士持有高级学位或具有特殊能力为由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本次程序为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提出的第四次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lawy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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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fourth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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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以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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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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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行政上诉办公室随后驳回三次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and three subsequently filed motions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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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此前提交的一次复议动议在决定邮寄后第58个日历日提交,被认定为逾期;该动议曾因费用金额不正确被退回,重新提交后仍被认定逾期。

    核对原文依据
    filed 58 calendar days after the date we mailed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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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t for his motion being rejected for the incorrect fee amount, it would have been timely fil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5. 动议

    本次为第四次复议动议,行政上诉办公室审查其是否错误地将先前复议动议认定为逾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fourth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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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issue on motion is whether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Petitioner's prior motion to reconsider as untim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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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先前复议动议是否逾期及本次复议动议是否应获支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不利决定的动议须在决定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提交,邮寄送达加3天;8 C.F.R. §§ 103.5(a)(1)(i)、103.8(b)。逾期重新开放的例外不适用于复议动议;8 C.F.R. § 103.5(a)(1)(i)。申请人负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先前动议并非逾期,原因是前律师意外突然退出后收到错误信息,导致其不知近期费用上涨;并主张未考虑其特殊情况与尽职、僵化适用程序规则构成任意、反复无常及滥用裁量。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符合国家利益;该实体结论并非本次动议重新审理的对象。

申请人关于前律师退出后收到错误信息、不知费用上涨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逾期提交先前复议动议具有可原谅的特殊情况。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申请人称若非费用金额错误动议本可按时提交,但指出正确费用由法规控制且公开,涨价在提交前两个多月生效;并指出申请人在重新提交时未提及前律师突然退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律师退出的时间,也未说明退出时间如何影响本次动议提交;且其此前陈述与本次关于律师退出的说法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We acknowledge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s that, but for his motion being rejected for the incorrect fee amount, it would have been 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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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did not make any mention of the "unexpected and abrnpt withdrawal of prior coun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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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援引的联邦法院判例(涉及刑事程序、联邦侵权索赔法及驱逐程序)

证明目的
证明法院承认律师退出构成可适用衡平法时效的特殊情况。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判例不能约束其适用衡平法禁反言或衡平法时效,且申请人未引用支持USCIS可适用该原则的约束性先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约束AAO可对USCIS适用衡平法时效的先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cited to any legal binding precedent supporting his assertion that USCIS may apply the doctrine of equitable estop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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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复议动议的30日时限没有类似重新开放动议的“合理且超出控制”例外,机构无权豁免该监管要求。申请人关于费用错误导致逾期的说明被承认,但正确费用是公开信息且涨价在先前动议提交前两个多月已生效,不能改变逾期事实。关于律师退出与衡平法时效,AAO认为其无权对USCIS适用禁反言或衡平法时效,申请人也未提供约束性先例。因此未认定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no similar regulation for a late file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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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fee schedule is publicly available information and the fee increase went into effect more than two months before the Petitioner filed the prior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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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have no authority to apply the doctrine of equitable estop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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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therefore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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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先前复议动议的邮寄日期、提交日期及费用退回记录,以理解30日加3日邮寄规则在本案中的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filed 58 calendar days after the date we mailed the decision he requested we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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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USCIS费用表(Form G-1055)及费用上涨生效时间,以理解AAO为何认为费用错误不构成逾期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fee schedule is publicly availabl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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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为复议动议程序,AAO未重新审查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标准;不得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实体条件的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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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5830998 日期:2025年1月2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律师,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个人,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上诉以及随后提交的三份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因第四份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5(a)(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的范围限于“此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本动议的争议问题在于,我们以逾期为由驳回申请人此前的复议动议是否有误,因为该动议是在我们邮寄其请求复议的决定之日起58个日历日后提交的。参见 8 C.F.R. §§ 103.5(a)(1)(i)(规定针对不利决定的动议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提交)、103.8(b)(规定当通知以邮寄方式送达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增加3天)。

申请人主张其动议并非逾期提交,原因是“在先前律师意外且突然退出后收到的错误信息”,导致其不知晓近期申请费的上涨。1 其进一步主张,我们未考虑其特殊情况

1 值得注意的是,在因费用错误被拒后重新提交此前动议时,申请人表示“[在

原文第 2 页

及尽职调查,并僵化地遵守程序规则,将构成任意、反复无常及滥用我们的自由裁量权。

虽然 8 C.F.R. § 103.5(a)(1)(i) 允许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受影响方]控制范围”的情况下宽恕逾期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但对于逾期提交的复议动议没有类似规定。相反,任何复议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后30天内提交。8 C.F.R. § 103.5(a)(1)(i)(着重号为原文所加)。2

我们认可申请人的陈述,即若非其动议因费用金额错误被拒,本应按时提交。然而,根据法规要求缴纳费用的每份表格、福利请求或其他文件,都必须附有正确的费用提交。8 C.F.R. § 103.2(a)(1)、(a)(7)(D);一般参见 1 USCIS 政策手册 B.3,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作为指导规定,请求人在向USCIS提交福利请求时必须包含所要求的费用金额,该金额由法规控制)。USCIS的费用表是公开可获取的信息,且费用上涨在申请人提交此前动议前两个多月即已生效。3

此外,我们不同意我们此前的决定是任意、反复无常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移民法规具有法律的效力和效果。United States ex rel. Accardi v. Shaughnessy, 347 U.S. 260, 265 (1954)。法规未规定对复议动议须在30天内提交这一要求的例外,且我们无权放弃该法规的要求。参见 United States v. Nixon, 418 U.S. 683, 695-96 (1974)(裁定 governing statutes 及其执行法规均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官员必须遵守)。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法院一贯认定律师退出构成特殊情况, warranting 衡平法上的时效中止(equitable tolling),尤其是当其在关键时刻使申请人失去必要的法律指导时,并援引了一个分析刑事程序的最高法院案例、一个处理《联邦侵权索赔法》的第一巡回法院案例,以及一个分析遣返程序的第五巡回法院案例。然而,我们无权适用衡平法禁止反言原则。参见 Matter of Hernandez-Puente, 20 I&N Dec. 335, 338-39 (BIA 1991)。申请人还援引了若干联邦案例,声称联邦法院一贯承认衡平法时效中止适用于移民案件。然而,尽管联邦法院可以对USCIS适用该原则,我们则不可以。Id. 申请人未援引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先例支持其关于USCIS可以适用衡平法禁止反言原则的主张。

邮寄支票后,我多次在互联网上仔细核查更新后的费用信息”,并且尽管他还表示“在没有移民律师协助的情况下完成了这一流程”,但他并未提及“先前律师意外且突然退出”。 2 此外,即使我们可以考虑申请人逾期提交动议的相关情况——而我们不能——申请人也未解释律师何时退出代理,或退出的时间如何影响其提交本动议。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提交逾期复议动议以及此前提交的第二份复议动议时均无律师代理。 3 USCIS的费用表可在表格 G-1055《费用表》中查阅,可通过USCIS网站 https://www.uscis.gov/forms/filing-fees 访问。

原文第 3 页

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1-2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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