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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运营负责人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1月28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最终实质审查: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处于领域最顶尖极小比例、初步证据标准:专业或主要媒体关于申请人的报道、初步证据标准: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初步证据标准:协会会员资格(上诉中放弃)
不成立 最终实质审查: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处于领域最顶尖极小比例、初步证据标准: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决定在重新审查后维持SCOPS的最终实质审查结论,即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杰出能力分类;AAO在讨论中未就媒体文章和原创贡献的初步标准作出新的认定,而是假定不论是否满足初步标准,均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定证据不足。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For the reasons discussed abov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his eligibility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The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for the above stated rea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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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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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This constitutes the final decision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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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称在战略运营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目前在一家兽医诊所担任战略运营负责人,并称将继续通过该职位在美国从事其领域工作;此前曾在其他组织担任战略运营职位,并曾在印度陆军服役,退役时达到某一军衔(原文该处信息已隐去)。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trategic operations lead,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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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s currently employed as "strategic operations lead" by a veterinary cli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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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办公室(SCOPS)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评判他人工作、撰写学术文章、在声誉卓著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为整体证据未显示其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显示其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although 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the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s required,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did not show, in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received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that he is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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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申请人在回应SCOPS补件通知时主张其发表记录“remarkable”,并称推荐信证明其出版物对领域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laimed, in response to SCOPS' RFE, that his publication record is "remarkable" and the recommendation letters demonstrate the impact of his publications o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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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就SCOPS决定提出上诉;AAO依8 C.F.R. § 103.3受理并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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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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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AAO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决定,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JAN.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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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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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最终实质审查: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处于领域最顶尖极小比例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先计数初步标准,满足数量后再作最终实质审查);举证责任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SCOPS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未充分考虑其在印度陆军等机构的领导或关键角色、错误地以“近期”为由贬低其评判活动、未在最终审查中考虑其媒体文章和原创贡献,并称推荐信证明其学术出版具有影响。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三项初步标准,但最终实质审查认为整体证据未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显示其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

印度陆军服役相关的推荐信、嘉奖信和“服役详情手册”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印度陆军担任高级军官期间开发并实施了广泛认可的技术进步,显著改善运营和能力,且部分创新至今仍是运营的关键部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推荐信对申请人评价很高但多为概括性表述;例如退役准将称申请人开发了“变革性方法”并使用“基于技术的系统”,使部署时间减少30%,但记录未证实该“变革性方法”具体是什么、使用了何种技术,也未解释该系统如何缩短部署时间;关于整合监视系统的成就,记录也未说明其为何或如何具有影响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推荐信不够详细,且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佐证,无法证明持续赞誉或处于领域最顶尖极小比例。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record does not substantiate what this "transformative approach" was or explain what technology was 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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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the recommendation letters describe the Petitioner in leadership roles during his time in the are not sufficiently detailed, nor supported by other I Ithey objective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e Petitioner's sustained acclaim or that he has risen to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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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篇媒体文章(2024年人物介绍、2024年产品战略文章、2022年含申请人引述的文章)及网站广告版块的受众数据、一篇博客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专业或主要媒体报道,且相关出版物具有大量读者,属于“主要媒体”。
AAO 如何评价
AAO在最终实质审查中不论这些文章是否满足初步标准,均认为报道不足以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申请人提供的受众数据来自网站广告版块,但未提供可比较的其他发行量数据,无法判断该水平是否较高;博客文章来源可靠性未获证明。人物介绍文章标注为“contributed article”,署名人不在该出版物的记者或编辑名单中,记录未确立其编辑流程,无法确定是否为营销材料;另一篇文章署名人自述为联合创始人兼管理合伙人,文章似为观点或分析文章,主要不是关于申请人或其工作,只是引用了申请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可比较的发行量背景;来源可靠性未证明;部分文章并非主要关于申请人或其领域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First,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evidence from these websites' advertising sections which claim to quantify their audienc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offer evidence for us to compare whether this level of circulation is high compared to other circulation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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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ven that the website does not provide the foll name of the author, and the information in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e publication's editorial process for "contributed" articles, the record therefore does not establish whether or not this article was contributed to this website as marketing 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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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gree with SCOPS that the article from is not primarily about the Petitioner or his work, but rather is an article on the writer's opinions in which the Petitioner is quo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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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作相关的推荐信(生物能源咨询公司创始人、精神病医生兼CEO)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受公司邀请评估其运营战略并提出改进建议,属于评判他人工作,且其评判活动并非仅限近期。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不论咨询活动是否构成初步标准下的评判,这些证据都不反映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推荐信最多表明申请人是领域内胜任且受尊重的人物,但未获文件证据充分支持其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推荐信不足以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或处于领域最顶尖极小比例。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se letters may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arned the respect of his colleagues and has performed well in his duties, these letters do not demonstrate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that he is 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who has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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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 the Petitioner is a competent, respected figure with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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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客户卓越”类别评委、2024年和2025年书章同行评审,以及奖项主席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担任评委的奖项具有声望,其评判工作重要。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推荐信只是重复USCIS对该分类的定义或对受益人及其成就作笼统宽泛的陈述,一般不具有说服力;记录缺乏客观证据证明所声称的奖项声望或申请人评判服务的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客观证据证明奖项声望和评判服务的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Letters that merely reiterate USCIS' definitions relating to this classification or make general and expansive statements regarding the beneficiary and the beneficiary's accomplishments are generally not persua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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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lacks objective evidence to demonstrate the claimed prestige of these awards or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etitioner's service as a 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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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应链流程改进系统的推荐信、相关期刊文章,以及自称某公司员工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创建了利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改善卡车运输业供应链效率的“开创性系统”,该系统已在行业内广泛实施并产生重大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同意SCOPS的认定,认为记录未确立申请人作出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且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其贡献也不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推荐信不够详细,也缺乏其他文件证据支持;记录不支持其工作对某公司使用AI解决物流和运营问题产生重大影响的说法,自称该公司员工的推荐信均未描述申请人的运营流程已在公司实施或具有影响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推荐信缺乏细节和客观佐证;未证明系统被实施或具有影响力。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SCOPS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mad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 and moreover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in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do not demonstrate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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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letters from individuals who claim to be employees of neither of these individuals describe the I l Petitioner's operations processes as having been implemented at, or influential within, th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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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协会高级会员资格的背景信息及资格要求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协会会员资格(该初步标准未在上诉中争议)。
AAO 如何评价
AAO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为,记录显示高级会员要求“专业成熟”并展示“重大责任”或发表论文或著作等表现之一,但申请人未解释这些资格如何反映与这一高度限制性分类相符的赞誉;并引用Nagaiah v. Allen案说明该会员资格要求不够严格,不反映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解释会员资格要求如何反映与杰出能力分类相符的赞誉。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how these qualifications are reflective of acclaim consistent with this highly restrictive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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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篇2024年期刊文章和2025年出版的一本书章(四名作者中申请人列最后)及合著者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学术出版具有影响,发表期刊“重要”,书章出现在领域“关键文本”中。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学术文章不反映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申请人未提供文章被他人引用的证据,也未提供关于发表期刊影响因子或声望的客观证据;书章主题涉及医学领域,与申请人声称的杰出能力领域关系不明,且申请人列四名作者最后,记录未确立其对书章的具体贡献;合著者称申请人发挥“关键作用”的陈述不够详细,也未经文件证据佐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无引用证据、无期刊影响因子或声望的客观证据、书章与领域关系不明、申请人具体贡献不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that his articles have been cited by others in the field and did not provide objective evidence regarding the impact factor or prestige of the publications in which these articles appea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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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is the last listed of four authors,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what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contribution to this chapter w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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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整体权衡后认为,申请人的成就未体现国会所设想的“领域内受赞誉的职业生涯”,也未显示其已升至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推荐信多为概括性陈述,缺乏客观文件佐证;媒体文章、评判活动、原创贡献和学术出版均不足以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in considering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his achievements are reflective of a "career of acclaimed work in the field" as contemplated by Con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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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some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support his claims,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s regarding his receipt of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the recognition of his achievements in the field primarily rely on his recommendation 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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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证据标准:专业或主要媒体关于申请人的报道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专业或主要媒体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SCOPS的分析不够详细,未具体指明记录中的文章;并主张SCOPS评估网站流量有误,因为对于专业出版物而言,出版物是否“主要”并不相关。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这些文章不符合初步标准:部分文章来自开放、用户可编辑的互联网平台(如允许发布营销材料的平台),缺乏可靠性;部分文章并非主要关于申请人及其领域工作,而是关于商业话题并引用申请人;提交的网络流量分析不足以确立发行量或读者群,因此未确立文章出现在“主要媒体”。

三篇媒体文章及网站广告版块的受众数据、博客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文章出现在专业或主要媒体,且这些出版物拥有大量读者。
AAO 如何评价
SCOPS在初步标准阶段认定部分文章来自开放、用户可编辑平台,缺乏可靠性;部分文章并非主要关于申请人;流量数据不足以确立发行量或读者群。AAO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进一步指出流量数据缺乏比较背景,博客来源可靠性未证明,人物介绍文章为“contributed article”且作者身份不明,另一篇文章主要为作者观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可比较的发行量背景;来源可靠性未证明;部分文章并非主要关于申请人。
核对原文依据
Specifically, SCOPS found that some of the articles were from open, user-edited internet platforms, such as those that allow for the posting of marketing material, and that they therefore lacked re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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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offer evidence for us to compare whether this level of circulation is high compared to other circulation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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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表示,不论这三篇文章是否满足初步标准,均认为报道不足以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因此未就初步标准本身作出新的认定;AAO在讨论中回应了申请人关于流量比较和文章性质的争议,但结论落在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In considering this evidence in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se three articles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initial regulatory criterion,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is press coverage is consistent with the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necessary for this highly restrictive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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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证据标准: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创建了利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改善卡车运输业供应链效率的“开创性系统”,该系统已在行业内广泛实施并产生重大影响;并主张SCOPS错误地认定其未满足该初步标准,进而在最终审查中未考虑该贡献。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对领域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关于供应链流程改进系统的推荐信、相关期刊文章、自称某公司员工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创建了开创性系统,该系统已在行业内广泛实施并产生重大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推荐信不够详细,也缺乏其他文件证据支持;记录不支持该系统对某公司使用AI解决物流和运营问题产生重大影响的说法;自称该公司员工的推荐信均未描述申请人的运营流程已在公司实施或具有影响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推荐信缺乏细节和客观佐证;未证明系统被实施或具有影响力。
核对原文依据
As with other recommendation letters in the record, however, they are not sufficiently detailed, nor supported by other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ese claim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neither of these individuals describe the I l Petitioner's operations processes as having been implemented at, or influential within, the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SCOPS的认定,认为记录未确立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推荐信不够详细,也缺乏其他文件证据支持;记录不支持该系统已被实施或具有影响力的说法。AAO进一步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为该贡献不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SCOPS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mad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 and moreover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in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do not demonstrate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初步证据标准:协会会员资格(上诉中放弃)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上诉中质疑SCOPS关于会员资格证据不足以确立该初步标准的认定。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会员资格证据不足以确立该初步标准。

某协会高级会员资格的背景信息及资格要求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协会会员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为,高级会员要求“专业成熟”并展示“重大责任”或发表论文或著作等表现之一,但申请人未解释这些资格如何反映与这一高度限制性分类相符的赞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解释会员资格要求如何反映与杰出能力分类相符的赞誉。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how these qualifications are reflective of acclaim consistent with this highly restrictive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8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质疑该认定,因此视为放弃;在最终实质审查中,AAO认为会员资格证据不反映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引用Nagaiah v. Allen案说明该会员资格要求不够严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hallenge SCOPS' finding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membership in associations which requir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of their members. We therefore consider this claim to be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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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considering this evidence in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we conclude that the evidence related to the Petitioner's memberships is not reflective of garnering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8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区分初步证据标准计数与最终实质审查;AAO对媒体文章和原创贡献未在初步标准上作出新认定,而是直接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定不足,核对材料时应注意这一程序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In considering this evidence in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se three articles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initial regulatory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推荐信在本案中反复因概括性、缺乏细节和缺乏客观文件佐证而被认为不足以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可对照政策手册关于支持信陈述应由记录中的文件证据佐证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stating that the statements provided in letters of support "should be corrobora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in the reco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媒体发行量数据需有可比较的背景才能评估其意义;本案申请人仅提供网站广告版块数据,未提供比较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offer evidence for us to compare whether this level of circulation is high compared to other circulation statistic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申请人此前获得O-1身份不约束本次移民申请的审理,因为两者适用不同标准;此为程序背景,不构成本次独立争点。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rior approval does not preclude USCIS from denying an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which is adjudicated based on a different standa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0 页
中文全文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40157005

日期:2026 年 1 月 28 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裁决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特殊能力)

申请人(Petitioner)为一名战略运营负责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SCOPS 拒绝了该申请,认定尽管记录表明申请人满足了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此为要求),但整体证据在最终裁量中并未显示申请人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显示其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该法第 203(b)(1)(A) 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继续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中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获得领域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 的条例允许申请人在能够证明 8 C.F.R. § 204.5(h)(3)(i)-(x) 的标准不易适用于其职业时提交可比材料。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裁量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先清点文件,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在最终裁量的语境下予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主张或证明获得过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最初主张其满足了六项标准:

(ii) 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

(iii) 关于该个人在专业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

(iv) 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审参与;

(v) 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vi) 在领域内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以及

(viii) 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

SCOPS 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其中三项主张的证据标准:其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审参与;其在领域内发表了学术文章;以及其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履行了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然而,在最终裁量中,SCOPS 认定申请人未显示其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显示其成就已在其从事领域内获得认可,从而证明其属于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 SCOPS 认定证据未确立其主张的两项初始证据标准有误:关于申请人在专业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1 由于 SCOPS 认定申请人已确立三项初始标准,本办公室将在下文最终裁量的语境下审查整体证据。2

B. 最终裁量

如上所述,本办公室将评估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了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3 其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获得认可。在最终裁量中,本办公室分析个人的成就并权衡整体证据,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其在从事领域内具有杰出能力。见该法第 203(b)(1)(A)(i) 条;8 C.F.R. § 204.5(h)(2)、(3);另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4 在本案中,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显示其资格。

申请人目前受雇于一家兽医诊所,担任「战略运营负责人」。申请人称其将通过该职位在其领域内继续工作。其主张将「继续利用先进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开发新流程和创新,以提供兽医护理服务,改善客户体验与效率,这些将成为[美国]其他公司,尤其是兽医/健康服务行业公司的典范。」在担任兽医诊所职位之前,申请人曾在其他组织担任战略运营职位,并此前在[已隐去]服役,退役时军衔为[已隐去]。申请人主张其工作是「开创性的」,并「显著推进了该领域」,尤其是利用人工智能(AI)和机器学习解决运营问题。申请人主张其在战略运营领域具有杰出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基于若干理由主张 SCOPS 在最终裁量中有误。首先,申请人主张 SCOPS 未充分考虑其领导性和关键性角色,尤其是其在印度陆军中的角色。其次,申请人主张 SCOPS 因评审活动较近而予以贬低有误。申请人还主张,由于 SCOPS 认定其未确立关于本人已发表材料或关于对领域原创贡献的标准有误,SCOPS 随后未在最终裁量中考虑该证据亦有误。最后,申请人主张其学术出版物具有影响力,与 SCOPS 的结论相反,推荐信可资证明。总体而言,在主张其已确立持续声誉且属于已升至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时,申请人强调其在声誉卓著组织中的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其学术出版物、其对领域贡献的重要性、关于其本人及其工作的出版物,以及其曾评审领域内他人工作。

然而,在考虑整体证据时,申请人未证明其成就反映了国会所设想的「领域内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1990 U.S.C.C.A.N. 6710, 6739。此外,申请人未显示其已升至从事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见 8 C.F.R. § 204.5(h)(3)。国会关于为杰出能力外国人设定极高标准的评论,在本条例中体现为要求申请人提交比更低类别所需更为大量的文件。56 Fed. Reg. 30703, 30704。基于下文所述理由,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拥有符合这一极高标准的职业生涯。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86-87 (5th Cir. 2002)(指出狭窄的定义反映了杰出能力标准的严格性)。

第一,关于申请人在声誉卓著组织中的角色,申请人主张证据显示,作为[已隐去]的高级军官,其开发并实施了「广受认可的技术进步,大幅改善了[已隐去]的运营和能力」,且其中许多创新「至今仍是[已隐去]运营的关键部分」。本办公室认定,这些主张未得到足够大量文件的支持,不足以确立其在领域内的持续声誉和认可。该法第 203(b)(1)(A) 条。

为支持申请人关于其在[已隐去]服役的主张,记录包括推荐信、一封嘉奖信以及申请人的「服役详情手册」,以确认其服役日期、军衔及其他细节。推荐信对申请人评价很高,但大多为笼统表述。例如,其中一封来自[已隐去]一名退役准将的信函主张,申请人使用「基于技术的系统」开发了设备管理的「变革性方法」。该准将称,申请人将「现代技术」纳入弹药使用和运输,「使部署时间缩短了 30%,并带来了更快的动员」。然而,记录未证实这一「变革性方法」究竟是什么,也未解释使用了何种技术。记录也未解释使用该系统如何缩短了部署时间。该准将还称,申请人「最具影响力的成就」之一是一个集成网格,将不同的监视系统整合为一个系统,包括将雷达、运动传感器和热成像等各种设备整合为一个系统。但记录未以其他方式确立该系统为何或如何具有影响力。尽管推荐信描述了申请人在[已隐去]服役期间的领导角色,但这些信件不够详细,也未得到其他客观证据的支持,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持续声誉或其已升至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5

第二,关于媒体报道,申请人提交了三篇文章。其中一篇是 2024 年来自[已隐去]的文章,申请人称其为描述其职业生涯成就的人物专访。申请人主张[已隐去]是「拥有数百万月读者的专业出版物」。第二篇文章是 2024 年来自[已隐去]关于产品战略的文章,申请人称其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历史最悠久的英文日报。申请人称这是一家主要媒体出版物,每月读者超过 1500 万。最后,申请人提交了一篇 2022 年来自[已隐去]的文章,其中包含对申请人的引述。申请人称[已隐去]是「拥有超过 1.66 亿月访问量的主要媒体和专业出版物」。

如上所述,SCOPS 认定这些文章不符合关于个人在专业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的初始监管标准。具体而言,SCOPS 认定部分文章来自开放的、用户可编辑的互联网平台,例如允许发布营销材料的平台,因此缺乏可靠性。SCOPS 还认定部分文章并非实质性地关于申请人及其领域内工作,而是关于商业话题并包含对申请人的引述。SCOPS 还认定所提交的网络流量分析不足以确立发行量或读者群,因此申请人未确立这些文章出现在「主要媒体」上。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 SCOPS 的分析不够详细,因为其未具体指明记录中的文章。申请人还主张 SCOPS 评估网站流量有误,因为对于专业出版物而言,出版物是否为「主要」出版物并不相关。

在最终裁量中考虑该证据时,无论这三篇文章是否满足初始监管标准的要求,申请人均未证明该新闻报道符合这一高度限制性类别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见该法第 203(b)(1)(A) 条。首先,尽管申请人提供了这些网站广告版块的证据,声称量化了其受众,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供本办公室比较该发行量水平与其他发行量统计数据相比是否较高。Branski v. Seng, No. 24-CV-360, 2024 WL 4678939, at *5 (E.D. Wis. Nov. 4, 2024)(指出未提供发行量数字的背景使评估其重要性变得困难)。记录中的证据不足以确立,例如,[已隐去]是申请人所称的「领先」出版物。为试图确立这一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一篇题为「[已隐去] 2022」的博客文章,来自网站[已隐去]。然而,证据未证明该来源的可靠性。

本办公室还注意到,来自[已隐去]的申请人人物专访声明其为「一篇投稿文章」,其内容「不一定代表[已隐去].com 的观点」。该文章署名者为名为[已隐去]的个人,其并未出现在该出版物所列记者或编辑之中。鉴于该网站未提供作者的完整姓名,且记录中的信息未确立该出版物对「投稿」文章的编辑流程,因此记录未确立该文章是否作为营销材料投稿至该网站。6 同样,来自[已隐去]的文章署名者为名为[已隐去]的个人,其声明自己是「[已隐去]的联合创始人兼管理合伙人,与首席执行官和高管合作,为其组织寻求转型变革……」。该文章似乎是作者的观点或分析文章。本办公室同意 SCOPS 的意见,即来自[已隐去]的文章主要并非关于申请人或其工作,而是关于作者观点的文章,其中引述了申请人。总体而言,这三篇文章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属于从事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获得认可。见该法第 203(b)(1)(A) 条。

关于评审领域内他人工作,申请人主张 SCOPS 未将申请人为公司提供咨询、评估其运营战略并提出改进建议的工作视为监管标准意义上的「评审」,有误。申请人主张,若该工作被视为其评审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贡献的一部分,记录显示其评审活动不仅是 SCOPS 所认定的「近期」活动。记录还包含证据表明申请人曾担任 2025 年[已隐去]「客户卓越」类别的评审,并曾在 2024 年和 2025 年担任书籍章节的同行评审。

无论申请人的咨询活动是否符合初始标准意义上的评审,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咨询工作的证据不反映其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为支持其关于公司曾请其评估战略和运营的主张,申请人依赖推荐信。例如,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已隐去]的信函,其声明曾与申请人一同在[已隐去]服役,并且是印度一家「生物能源咨询公司」的创始人。[已隐去]写道,该公司在 2024 年面临重大挑战,「认识到迫切需要对我们的供应链运营和技术解决方案进行专家评估」,他邀请申请人「评审和评估我们的运营,并评估我们对技术的使用」。他称申请人的工作「一丝不苟」,申请人的建议「改变了」公司的运营。他总结道,鉴于申请人「通过评估我们的运营和技术使用对[公司]作出的有影响力的贡献,[申请人]显然是其领域内的领导者和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另一封推荐信来自[已隐去]医学博士,其声明自己是精神病学家兼一家为精神健康状况患者提供服务的住宿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已隐去]博士称,申请人是该公司的外部顾问,在引导企业「从最初的概念阶段到建立为完全运营的多地点设施」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已隐去]博士进一步称,申请人指导企业整合人工智能技术,这「彻底改变了该机构的患者护理方式,并显著提高了服务交付的效率和效果」。

尽管这些信件可能表明申请人赢得了同事的尊重并在其职责中表现良好,但这些信件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证明其属于已升至从事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在描述申请人咨询活动中的工作时,这些信件至多表明申请人是领域内一名有能力、受尊重的人物。7 然而,它们未得到足以确立申请人资格的书面证据的支持。

关于申请人的其他评审活动,其主张所评审的奖项是「有声望的」,且其曾为「领先科学出版商」的书籍章节担任同行评审。为证明这些奖项有声望且申请人的评审工作意义重大,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已隐去]总裁的信函,其称「只有在其行业和领域内拥有公认成就和专业知识的专家才被邀请担任评审」。他还写道,申请人「担任[已隐去]评审的职位构成了对其在其领域、行业和专业领域内杰出成就和国际领导力的认可」。仅仅重复 USCIS 关于该类别定义的信件,或对受益人和受益人成就作出笼统和宽泛陈述的信件,通常不具有说服力。8 记录缺乏客观证据以证明所主张的这些奖项的声望或申请人担任评审的重要性。

关于其对领域的贡献,申请人主张其创建了「利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提高货运行业供应链效率的开创性系统」。申请人称其通过在[已隐去]的工作开发了该系统,随后在[已隐去]发表了关于该系统的学术文章。申请人主张该工作「已在全行业广泛实施」,并对技术如何用于改善运营和供应链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如上所述,SCOPS 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对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 SCOPS 在该初始监管标准认定中有误,随后又因未在最终裁量中考虑其贡献而再次有误。

本办公室同意 SCOPS 的意见,即记录未确立申请人作出了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此外本办公室认定,在最终裁量中,申请人的贡献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该法第 203(b)(1)(A) 条。为支持这些主张,申请人主要依赖推荐信。此外,其提供了相关期刊文章的副本。这些信件来自在[已隐去]和[已隐去]公司等组织从事战略运营的个人,描述了申请人的供应链流程改进系统,主张其对领域具有影响力,并重复了申请人关于其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其他一些主张。然而,与记录中的其他推荐信一样,这些信件不够详细,也未得到其他书面证据的支持,不足以确立这些主张。9 此外,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关于其工作对[已隐去]利用 AI 解决物流和运营问题的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主张。尽管申请人提供了自称是[已隐去]员工的个人的信件,但这两位个人均未描述申请人的运营流程已在公司实施或具有影响力。记录缺乏必要的大量文件以确立申请人对领域的贡献反映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该法第 203(b)(1)(A) 条。

关于申请人的协会会员资格,如上所述,申请人未在上诉中质疑 SCOPS 关于会员资格相关证据不足以确立初始监管标准的认定。在最终裁量中考虑该证据时,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会员资格相关证据不反映其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记录包括证据表明申请人是[已隐去]的高级会员。10 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已隐去]的背景信息以及成为高级会员所需的资格。证据显示,高级会员要求「专业成熟度」并展示一个或多个方面的表现,例如领域内的「重大责任」或发表论文或书籍。然而,申请人未解释这些资格如何反映符合这一高度限制性类别的声誉。见 Nagaiah v. Allen, 784 F. Supp. 3d 798, 820 (E.D. Pa. 2025)(维持认定申请人的[已隐去]会员资格未显示杰出能力,因为资格要求不够严格,且[已隐去]高级会员资格不反映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最后,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的学术文章不反映其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申请人提供了已发表两篇文章(包括上述关于供应链效率的文章)以及为一本书撰写一章的证据。两篇文章均发表于 2024 年,申请人撰写章节的书于 2025 年出版。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其文章已被领域内他人引用,也未提供关于这些文章所发表出版物的影响因子或声望的客观证据。相反,申请人主张这些文章的「重大影响」由其推荐信确立。

关于申请人主张其撰写的书籍章节,其在四位作者中列名最后,该章节涉及「通过人工智能(AI)和增强现实(AR)技术加强患者护理和培训」。记录不清楚这与申请人主张的杰出能力领域有何关系。该书本身题为[已隐去],涉及医学领域。由于申请人在四位作者中列名最后,记录未确立申请人对该章节的具体贡献是什么。11

申请人在回应 SCOPS 的补件通知时主张,其发表记录「引人注目」,推荐信证明了其出版物对领域的影响。例如,申请人特别引用了一封推荐信中的话,称申请人发表两篇文章的期刊是「重要的」,该书章节出现在领域内的「关键文本」中。推荐人称这些出版物「只发表原创和有影响力的研究」,这证实了「其研究的新颖性和重要性」。

但如上所述,记录中的其他证据不支持这些主张。记录不包含申请人工作被引用的证据,未证实这些期刊的影响因子,也未以其他方式支持其对领域的重要性,且记录未确立申请人投稿的书是领域内的重要文本。

尽管申请人提供了一些书面证据支持其主张,但申请人关于其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其成就获得领域认可的主张主要依赖其推荐信。本办公室认定这不足以使申请人履行其举证责任,也不构成「大量文件」。见该法第 203(b)(1)(A) 条。仅仅重复 USCIS 关于该类别定义的信件,或对受益人和受益人成就作出笼统和宽泛陈述的信件,通常不具有说服力。12 这些信件未主张,其内容也未显示,申请人已获得领域内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此外,这些信件未证明申请人已引起使其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关注程度。此外,这些信件未显示其拥有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见 Jafarov v. USCIS, No. 23 CIV. 3372 (PAE), 2024 WL 69056, at *9(认定证言信件不足以确立其在领域内的相对地位,也未将其与他人比较)。

在此,这些信件未包含足够的信息和解释,以显示申请人被整个领域(而非少数受邀者)视为上层人物,或其已获得国家或国际范围的认可,符合处于从事领域最顶端那一小部分人的要求。Mishra v. Richardson, No. 1:20-cv-991 (LMB/TCB), 2021 WL 1566071, at *3 (E.D. Va. Apr. 20, 2021)(认定原告的信件均未指向其成就的大量文件证据以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尽管这些信件强调了申请人的工作,但它们未反映领域内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未获得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见 Bodhankarv. USCIS, No. 1:19-CV-706 (MAD/CFH), 2020 WL 777211, at *5 (N.D.N.Y. Feb. 18, 2020)(认定所提交信件未能确立原告的贡献带来了重大声誉)。

整体记录,包括上述讨论的证据,未确立申请人获得所寻求利益的资格。13 在此,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旨在提供给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而非正朝顶端迈进的个人。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认定即使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个人的法定标准);Amin v. Mayorkas, 24 F.4th at 394(指出杰出能力是如此精英的成就水平);Lapteva v. Schuurmans, No. 8:24CV83, 2025 WL 815087, at *1 (D. Neb. Mar. 10, 2025)(指出 EB-1 签证旨在仅提供给极少数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在本案中,申请人未显示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或符合领域内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见该法第 203(b)(1)(A) 条。虽然申请人无需确立无人比其更有成就才能符合所寻求的类别,但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属于其领域顶端的那一小部分。见 8 C.F.R. § 204.5(h)(2)。

本办公室已审查全部记录,包括本裁决未具体分析的那些证据项目。当 USCIS 对申请给予有理由的考虑并作出充分认定时,其无需具体回应申请人提出的每一项主张,也无需回应申请人提交的每一件证据。Guaman-Loja v. Holder, 707 F.3d 119, 123 (1st Cir. 2013)(引用 Martinez v. INS, 970 F.2d 973, 976 (1st Cir. 1992);另见 Kazemzadeh v. U.S. Atty. Gen., 577 F.3d 1341, 1351 (11th Cir. 2009);Casalena v. U.S. INS, 984 F.2d 105, 107 (4th Cir. 1993))。

记录反映申请人曾获得 O-1 身份,该类别保留给具有杰出能力的非移民。然而,此前的批准并不妨碍 USCIS 拒绝移民签证申请,后者依据不同标准裁决。见 Aravamuthan v. Jaddou, No. 3:23-CV-01412-N, 2025 WL 1708126, at *9 (N.D. Tex. June 17, 2025);Cuckic v. Jaddou, No. 21-CV-8395 (JPO), 2023 WL 2586031, at *2 (S.D.N.Y. Mar. 21, 2023);Lapteva v. Schuurmans, No. 8:24CV83, 2025 WL 815087, at *1 (D. Neb. Mar. 10, 2025)。许多移民申请在 USCIS 批准此前的非移民申请后被拒绝。见,例如,Sunl[已隐去] Int'l, Inc. v. Mayorkas, No. 20-CV-08869-JCS, 2021 WL 3111627, at *11 (N.D. Cal. July 22, 2021);Q Data Consulting, Inc. v. INS, 293 F. Supp. 2d 25, 29-30 (D.D.C. 2003);IKEA US, Inc. v. U.S. Dep't of Just. INS, 48 F. Supp. 2d 22, 23 (D.D.C. 1999), aff'd sub nom. IKEA US, Inc. v. Dep't of Just., INS, No. 99-5159, 1999 WL 825420 (D.C. Cir. Sept. 27, 1999);Fedin Bros. Co.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4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此外,本办公室对裁决非移民签证申请的 SCOPS 的权限,类似于上诉法院与地区法院之间的关系。即使 SCOPS 已代表某个人批准了非移民申请,本办公室在裁决另一份移民申请时也不受该认定的约束。见 Louisiana Philharmonic Orchestra v. INS, No. CIV. A. 98-2855, 2000 WL 282785, at *2 (E.D. La. Mar. 15, 2000)。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

裁定

上诉驳回。

注意:本裁决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裁决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原本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 I-862 表格(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 240 条面临驱逐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利益。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1-2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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