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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 CORP. 案 日期:2019年1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寻求雇用受益人为高级程序员分析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留。
该申请最初获得批准。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随后撤销了该批准。在上诉中,我们撤回了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作进一步考虑。在发出新的撤销意向通知并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审理主任发布了新的决定,再次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在申请人的上诉中,我们维持了该申请的撤销,理由是申请人未能解决有关受益人工作经验的证据差异,因此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劳工证的经验要求。受益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我们以受益人未能确立其提交动议的诉讼资格为由予以驳回。
本案现再次由受益人提交的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受益人主张其具有提交该动议的诉讼资格,因为其是该移民申请中的“受影响方”。受益人还主张其根据联邦判例法具有诉讼资格,并且我们应考虑受益人处境的衡平因素。
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复议动议。
一、动议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必须由相关的先例决定或已采纳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国土安全部(DHS)的政策声明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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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 Corp. 案
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分析
根据DHS法规,动议只能由受影响方提交。见 8 C.F.R. § 103.5(a)(1)(i)。8 C.F.R. § 103.3(a)(1)(iii)(B) 的法规规定,“受影响方……指在程序中具有法律资格的人或实体。不包括申请的受益人。”然而,在 Matter of V-S-G- Inc. 案中,我们裁定“[有效就业类移民签证申请的受益人,有资格更换工作或雇主且已根据该法第204(j)条适当请求如此做的,就撤销程序而言属于DHS法规下的‘受影响方’……。” Matter of V-S-G- Inc.,已采纳决定 2017-06 第1页(AAO 2017年11月11日)。
在本案中,受益人并未主张其曾请求更换工作至另一雇主,但仍声称根据 Matter of V-S-G- Inc. 案的“推理”,其符合“受影响方”的资格。受益人错了。由于其在申请批准被撤销之前未满足向USCIS传达更换工作至另一雇主请求的基本条件,Matter of V-S-G- Inc. 案对受益人不适用,也不为其在本程序中成为“受影响方”的主张提供法律依据。在提供关于V-S-G-决定实施指导的政策备忘录中,USCIS确认受益人必须在撤销之前通知USCIS其转换请求,才能在撤销程序中被视为“受影响方”。见政策备忘录,《关于在 Matter of V-S-G- Inc. 之后向AC21受益人发出I-140批准被撤销通知及诉讼资格的指导》,PM-602-0152(2017年11月11日)。
受益人还更广泛地主张,由于申请人和工作机会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本程序属于第九巡回法院管辖,且第九巡回法院长期以来一直认定受益人在涉及签证申请被拒的诉讼中具有诉讼资格。为支持该主张,受益人引用了涉及亲属移民申请案件的上诉法院判决 Abboud v. INS, 140 F.3d 843(9th Cir. 1998),以及涉及因已批准的就业类移民申请被撤销而导致身份调整申请被拒案件的地方法院判决 Ilyabaev v. Kane, 847 F.Supp. 2d 1168(D. Ariz. 2012)。
虽然AAO受诉讼发生所在巡回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公布判决的约束,见 N.L.R.B. v. Ashkenazy Property Management Corporation, 817 F.2d 74, 75(9th Cir. 1987),但我们不受联邦地方法院判决的约束,见 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BIA 1993)。因此,Ilyabaev v. Kane 作为地方法院判决,在我们对本案申请的裁决中对我们不具有约束力。Abboud v. INS 虽然是巡回法院判决,但在我们的程序中也不具有任何约束效力,因为该案法院并未裁定亲属申请的受益人具有提交行政上诉的诉讼资格,而是裁定受益人具有对INS拒绝该申请提出司法挑战的诉讼资格。司法挑战的要求不同于提交行政上诉的要求。受益人当前提交的动议不是对USCIS行政决定的司法挑战,因此不属于 Abboud v. INS 案的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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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 Corp. 案
司法挑战的要求不同于提交行政上诉的要求。受益人当前提交的动议不是对USCIS行政决定的司法挑战,因此不属于 Abboud v. INS 案的涵盖范围。
受益人进一步主张我们应“考虑该事项的衡平因素”,包括自申请最初获批以来经过的时间、受益人在美国居住和工作的时间长度及其家庭状况。我们无权适用司法创设的衡平禁反言原则来阻止USCIS的组成部分采取其根据成文法和法规有权采取的合法行动。见 Matter of Hernandez-Puente, 20 I&N Dec. 335, 338-39(BIA 1991)。禁反言是一种衡平救济形式,仅可通过法院获得。没有任何授权委托、成文法、法规或其他法律允许我们将该原则适用于我们面前的案件。同上。
三、结论
根据上述讨论,受益人未能确立其是具有提交动议法律资格的受影响方。此外,受益人未能表明我们此前以缺乏诉讼资格为由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或DH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因此,我们将驳回对该决定的复议动议。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A- Corp., ID# 2381002(AAO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