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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疗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1月29日)

类别 NIW · 领域 医疗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特殊能力分类资格、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和第三要素
不成立 EB-2特殊能力分类资格、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国家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维持申请被拒的结果。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证明EB-2特殊能力分类资格,且未满足Dhanasar第一要素的国家重要性要求;第二和第三要素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y are eligible for or otherwise merit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So the petition will remain denied and the appeal is hereby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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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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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物理治疗师,自行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类别(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其拟议工作为在伊利诺伊州一家脊椎按摩诊所担任物理治疗师,结合其在本国作为护士和物理治疗师的经验,服务老年人和弱势群体。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hysical therapis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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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y intended to "utilize [their] expertise, skill and passion as a physical therapist and nurse to benefit the lives ofothers via employment at Illinois Spine, a chiropractic cli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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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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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案件提交行政上诉办公室,依据8 C.F.R. § 103.3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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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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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撤销主任关于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EB-2分类的结论,但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六项标准中的三项;同时认定拟议工作具有实质价值但不具备国家重要性,最终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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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isagree with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EB-2 permanent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nd hereby withdraw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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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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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特殊能力分类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2)将特殊能力定义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申请人须提交8 C.F.R. § 204.5(k)(3)(ii)所列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EB-2特殊能力分类;上诉中明确表示从未主张或提交高等学位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EB-2分类;行政上诉办公室不同意并撤销该结论。

哥斯达黎加大学官方学历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可该证据满足8 C.F.R. § 204.5(k)(3)(ii)(A)的官方学历记录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reflects the Petitioner has provided an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 showing they have a degree from a university in Costa 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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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法律代表出具的证明信,证明申请人累计10年工作经验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至少10年全职工作经验,满足8 C.F.R. § 204.5(k)(3)(ii)(B)。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这些信件未充分反映至少10年全职经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件未说明工作是否为全职;记录显示申请人在不同公司的工作期间存在大量重叠,无法据此认定10年全职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purporting to support the Petitioner's work experience in the specialty do not adequately reflect at least 10 years of foll-time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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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s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do not specify whether the Petitioner's employment with the companies they worked for was foll-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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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照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持有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满足8 C.F.R. § 204.5(k)(3)(ii)(C)。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护士执照不足以证明其持有物理治疗师执业许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护士执照并非物理治疗师执业许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nursing license did not serve as sufficient evidence of a license to practice as a physical therapist under 8 C.F.R. § 204.5(k)(3)(i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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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或报酬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体现特殊能力的高薪或其他报酬,满足8 C.F.R. § 204.5(k)(3)(ii)(D)。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未提交此类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交证明高薪或特殊报酬的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evidence that they have commanded a salary. or other remuneration for services, which demonstrates exceptional ability under 8 C.F.R. § 204.5(k)(3(i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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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协会和物理治疗师协会会员资格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加入专业协会,满足8 C.F.R. § 204.5(k)(3)(ii)(E)。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两个协会的会员资格均不足以满足专业协会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物理治疗师协会向物理治疗助理和物理治疗学生开放,并非仅限物理治疗师;护士协会所属的护理职业不被法规视为“专业”,因为护理通常不要求学士学位作为入行最低要求;物理治疗师协会还向呼吸治疗师等不要求学士学位的职业开放。
核对原文依据
Membership in th_,_ ____~-------------' is open not only to physical therapists, but also physical therapist assistants and students of physical thera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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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a nurse is not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per the statute. because nursing does not customarily require a bachelor's degree as a minimum requirement for entry into the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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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membership is open not only to physical therapists, but also to other occupations which do not customarily require a bachelor's degree as a minimum requirement for entry to the occupation such as respiratory therap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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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雇主、同事、教育者和前患者出具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因成就和对领域的重大贡献获得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的认可,满足8 C.F.R. § 204.5(k)(3)(ii)(F)。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推荐信仅描述申请人性格、职业道德等正面品质,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信件代表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成就或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件未说明为老年患者提供物理治疗或同时具备物理治疗师和护士资格如何构成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成就或重大贡献;未充分描述治疗临终患者如何需要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described the Petitioner's character, work ethic, and other positive qualities like their "compassion" and "dev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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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st laudable, it is not evident that performing expected duties of a physical therapist to a sub-set ofvulnerable patients is an achievement or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the field of physical therapy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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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六项标准中的一项(官方学历记录),未达到至少三项的初始证据要求,因此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即认定不具备EB-2分类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reflects the Petitioner has provided an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 showing they have a degree from a university in Costa Rica, the remaining evidence in the record does not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EB-2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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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in one of the six criteria contained at 8 C.F.R. § 204.5(k)(3)(ii). They cannot fulfill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three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k)(3)(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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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一要素要求拟议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实质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领域体现。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物理治疗师的工作具有实质价值。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物理治疗师就业不构成一项工作;行政上诉办公室撤销该结论,认可拟议工作具有实质价值。

I-140表格中拟议职位描述及个人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工作为物理治疗师,属于健康领域,具有实质价值。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描述属于可展示实质价值的领域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physical therapist" as the proposed job title on their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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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物理治疗属于健康领域,记录支持拟议工作具有实质价值;但指出仅延续现有就业且缺乏详细描述的工作可能难以证明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proposed endeavor did not have substantial me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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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that does not preclude adequately described and substantiated proposed endeavors unde11aken as pa11 of a petitioner's employment from evaluation of eligibility for a discretionary waiver of the requirement of a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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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一要素要求拟议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审查重点是拟议工作本身而非申请人个人,须考察其潜在未来影响和更广泛影响;仅使单一雇主受益的活动不足以达到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物理治疗师的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理由包括其过往经验、奉献精神、胜任工作、服务老年人和弱势群体以及解决物理治疗师短缺。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拟议工作不具备国家重要性;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该结论。

教育文件、推荐信、个人陈述及关于卫生工作者、物理治疗师和老龄化人口重要性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工作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这些材料与Dhanasar框架下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主张不相关、不重要或无证明力;推荐信中的服务证言未说明申请人的工作如何与更广泛的国家重要性影响相联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关于更广泛影响或潜在经济影响的有意义分析;未说明在伊利诺伊脊椎诊所的工作如何增加历史性失业地区的就业;未提供招聘计划或经济困难地区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copies of their educational documents, letters of recommendation, personal statement, and articles describ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 health workers, physical therapists, and an aging pop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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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contain any meaningful analysis of the broader implications or potential prospective economic impact rising to the level of national importance stemming from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performance of the duties of a physical therap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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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申请人将国家重要性建立在个人过往表现和胜任工作上,而非拟议工作本身的更广泛影响;记录未说明一名物理治疗师在特定诊所的工作如何产生超出直接雇主范围的全国性影响或显著经济影响,也未提供招聘计划或经济困难地区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did not have the required national importance to meet the first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We 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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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sum the record support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potential impact of 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would benefit only companies that employ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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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does not identify any hiring plans or any locality or economically depressed area that could benefit from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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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和第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二要素考察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工作;第三要素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是否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工作,且综合权衡有利于美国。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记载对第二、第三要素的单独认定;行政上诉办公室明确保留对第二、第三要素的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因申请人未满足第一要素的国家重要性要求,行政上诉办公室依据INS v. Bagamasbad和Matter of L-A-C-,认为无需审查第二和第三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second or third Dhanasar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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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区分了EB-2基础分类资格与Dhanasar三要素;行政上诉办公室虽撤销原审关于特殊能力分类的结论,但独立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六项标准中的一项,因此未进入特殊能力的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cannot fulfill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three criteria under 8 C.F.R. § 204.5(k)(3)(ii). So we need not provide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工作经验信件时,应注意信件是否明确说明全职性质以及不同雇主工作期间是否存在重叠;本案行政上诉办公室以缺乏全职说明和期间重叠为由否定10年全职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omission looms even larger whe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there was substantial overlap in the Petitioner's period of employ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协会会员资格时,应关注协会章程是否仅限特定专业职业;本案行政上诉办公室以协会向非专业职业或学生开放为由否定会员资格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is open not only to physical therapists, but also physical therapist assistants and students of physical therap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推荐信时,应区分对个人品格和职业道德的赞扬与对领域内显著成就或重大贡献的具体证明;本案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前者不足以满足认可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Petitioner's genial character and good work ethic are not achievements or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ir field of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国家重要性分析聚焦拟议工作本身的潜在未来影响,而非申请人个人过往表现;本案行政上诉办公室明确将个人成就和专业知识归入第二要素考量。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Petitioner's accomplishments and expertise are more relevant to the second prong of 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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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583410 日期:2024年1月2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物理治疗师,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就业类第二优先(EB-2)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酌情批准对所需工作邀请及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见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第九巡回法院2019年)(认定USCIS批准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对所需工作邀请及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移民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该法第203(b)(2)(B)(i)条。

8 C.F.R. § 204.5(k)(2)处的法规将特殊能力定义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为证明特殊能力,申请人必须提交8 C.F.R. § 204.5(k)(3)(ii)所列证据类型中的至少三种:

原文第 2 页

(A) 官方学术记录,显示该外籍人士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B) 以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形式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外籍人士在其被寻求的職業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C) 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D) 证据显示该外籍人士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

(E)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或

(F)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该行业或领域成就及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如果上述标准不直接适用,法规允许申请人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受益人的资格。8 C.F.R. § 204.5(k)(3)(iii)。

并且,由于该分类要求个人的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因此需要单独证明对工作邀请要求的豁免符合国家利益。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但本办公室在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中为裁定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设定了三叉分析框架。Dhanasar指出,USCIS可酌情对归类为EB-2类别的申请人批准对工作邀请及因此对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前提是申请人证明:(1) 该非公民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 该非公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3)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及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第一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聚焦于该非公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该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确定拟从事的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本办公室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

第二叉将焦点从拟从事的事业转向该非公民。为确定该非公民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本办公室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教育、技能、知识以及在相关或类似努力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实现拟从事事业的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也是关键考量因素。

原文第 3 页

第三叉要求申请人证明,在权衡适用因素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及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USCIS可评估的因素包括:鉴于该非公民的资格性质或拟从事的事业,该非公民获得工作邀请或申请获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假设其他合格美国工人可用,美国是否仍将从该非公民的贡献中受益;以及该非公民贡献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致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所考虑的每个因素必须综合表明,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及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A. 申请人不是具有特殊能力的人 1

本办公室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符合EB-2永久移民分类资格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的结论,并在此撤回该结论。尽管记录中的证据反映申请人已提供官方学术记录,显示其拥有哥斯达黎加一所大学的学位,但记录中的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EB-2非移民分类资格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2

以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形式提供的证据,显示该非公民在其被寻求的職業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purporting to support the Petitioner's work experience in the specialty do not adequately reflect at least 10 years of full-time experienc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letters from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已隐去],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已隐去], and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已隐去]. The authors of the letters attested that they represented the employers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their services to for an aggregate period of 10 years.

法规要求申请人获得10年全职工作经验。申请人提交的信函未说明申请人在其所工作公司的雇佣是否为全职。当记录中的证据反映申请人提交至记录的各封信函显示申请人在[已隐去]的雇佣期间存在大量重叠时,这一遗漏显得更为突出。因此,本办公室无法认定申请人具备所需10年全职

1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从未引用或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人持有高级学位”。(原文强调)。因此,本办公室将不评估申请人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 2 申请人的护士执照不足以作为8 C.F.R. § 204.5(k)(3)(ii)(C)下从事物理治疗师执业的执照证据。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获得表明8 C.F.R. § 204.5(k)(3)(ii)(D)下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

原文第 4 页

在其职业中的经验,因为信函未包含足够细节以证明申请人从事全职雇佣。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申请人提交了其会员资格证据,包括[已隐去](护士协会)和[已隐去](治疗师协会)。但加入这些协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具备法规所要求的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申请人(Petitioner)在 的会员资格不足以证明其属于专业协会的会员。该_,_ ____~-------------’的会员资格不仅向物理治疗师开放,也向物理治疗助理和物理治疗专业的学生开放。因此,看来该I I并非仅限于物理治疗师职业的专业协会。

而申请人(Petitioner)在~-------------~(护士协会)的会员资格同样不足以证明申请人(Petitioner)属于专业协会的会员。该法第101(a)(32)条、8 U.S.C. § 1101(a)(32)所定义的“专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小学或中学、学院、专科学校或神学院的教师。美国劳工部维护一份非决定性的专业职业清单,这些职业通常要求学士或更高学位。见Update to Appendix A to the Preamble-Education and Training Categories by O*NET-SOC Occupations; Labor Certification for Permanent Employment of Immigra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Procedures To Establish Job Zone Values When O*NET Job Zone Data Are Unavailable, 86 Fed. Reg. 63070 (Nov. 15, 2021)。护士这一职业既未列入法定清单,也未作为通常要求学士或更高学位的职业出现。此外,劳工部的《职业展望手册》(Handbook)反映“护士通常走三条教育路径之一:护理学士学位、护理副学士学位,或经批准的护理项目的文凭。”见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U.S. Dep't of Labor, 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Registered Nurses (Nov. 27, 2023), https://www.bls.gov/ooh/registered-nurses.htm。因此,护士并非该法意义上的专业人员,因为护理通常不要求学士学位作为进入该职业的最低要求。因此,看来该___________________.(护士协会)并非仅限于物理治疗师职业的专业协会。

而申请人(Petitioner)在.__________.(治疗师协会)的会员资格不足以证明其属于专业协会的会员。该治疗师协会的会员资格最低要求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正式认可的大学学位”。但会员资格不仅向物理治疗师开放,也向其他通常不要求学士学位作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开放,例如呼吸治疗师。见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U.S. Dep't of Labor, 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Respiratory Therapists (Sept. 06, 2023), https://www.bls.gov/ooh/respiratory-therapists.htm。因此,看来该I II I(治疗师协会)并非仅限于物理治疗师职业的专业协会。

原文第 5 页

由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认可其成就及对行业或领域作出的重大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k)(3)(ii)(F)。

申请人(Petitioner)提交了数封推荐信,以证明其成就及对其领域作出的重大贡献获得了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的认可。但申请人(Petitioner)提交的证据未达到证明标准,因为其不符合法规的基本标准。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4 n. 7。该法规要求提供成就及重大贡献获得认可的证据。与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法规定义结合起来理解,关于重大贡献成就获得认可的证据应表明其专长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遇到的水平。

申请人(Petitioner)的推荐信由“前雇主、同事、教育工作者和前患者”撰写。申请人(Petitioner)请求我们认定,仅凭撰写人的结论即构成对成就及重大贡献的认可。但这些陈述没有任何在案证据支持,以表明这些信件代表了值得注意的成就和重大贡献。这些信件描述了申请人(Petitioner)的品格、职业道德以及其他积极品质,如他们的“同情心”和“奉献精神”。总体而言,写信人表示申请人(Petitioner)为人和蔼可亲,是一位尽责的工作者。但申请人(Petitioner)和蔼的品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非其努力领域中的成就或重大贡献。

除了这些对申请人(Petitioner)品格的溢美描述外,这些信件还提到申请人(Petitioner)为老年患者所做的工作,以及其作为物理治疗师和护士的双重资格。但在案记录并未表明,为老年人履行物理治疗师的职责如何构成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遇到的水平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申请人(Petitioner)提交的其中一封信提到其为姑息治疗患者所做的工作,在患者生命走向终点时改善了他们的生活。尽管值得称赞,但并未表明为某一弱势患者子集履行物理治疗师的预期职责即构成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遇到的水平的成就或对物理治疗领域的重大贡献。换言之,记录未充分描述以物理治疗方式治疗姑息治疗患者如何要求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遇到的专长,以致构成对作为一门学科的物理治疗的成就和重大贡献。

总之,证据未充分指明任何显著高于申请人(Petitioner)领域通常遇到的水平、值得认可的成就或重大贡献。因此,我们无法认定申请人(Petitioner)满足该项资格依据。

申请人(Petitioner)已确立符合8 C.F.R. § 204.5(k)(3)(ii)所载六项标准之一的资格。他们无法满足8 C.F.R. § 204.5(k)(3)(ii)下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因此,我们无需提供最终实质审查(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以评估申请人(Petitioner)是否已达到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分类所要求的专长水平。因此,我们认定

原文第 6 页

申请人(Petitioner)未证明其符合EB-2类别永久移民分类的资格。

B. 以国家利益为由对工作邀请及因此对劳工证给予自由裁量豁免的资格。

我们现在转向申请人(Petitioner)对审理主任(Director)决定的上诉,该决定认定记录未确立豁免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在上诉中,申请人(Petitioner)主张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并且权衡适用因素,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以便其能够从事拟议事业将有利于美国。但申请人(Petitioner)提交至在案记录的证据与支持其在Dhanasar分析框架下享有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主张不相关、非重要或无证明力。因此,我们认定,为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而行使有利自由裁量权并无依据。

  • 拟议事业

申请人(Petitioner)在其I-140表格《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上将“物理治疗师”列为拟议职位。他们打算“利用[其]作为物理治疗师和护士的专长、技能和热情,通过在Illinois Spine(一家脊椎按摩诊所)就业来造福他人生活。3”他们进一步说明,其事业将涉及运用其在本国作为护士和物理治疗师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履行物理治疗师的职责。申请人(Petitioner)指出,他们将与老年人以及来自代表性不足和较低社会经济背景的人一起工作。申请人(Petitioner)主张,其拟议事业还将解决物理治疗师短缺的问题。

  • 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a) 实质价值

我们撤回审理主任(Director)关于申请人(Petitioner)拟议事业不具有实质价值的结论。一项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Dhanasar at 889。申请人(Petitioner)将其事业描述为“物理治疗师”。我们面前的记录包含将申请人(Petitioner)拟议事业定性为“物理治疗师”的证据,这属于我们认定可证明事业具有实质价值的领域范围。因此,记录支持申请人(Petitioner)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

3 尽管我们与审理主任一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对职位要求(并因此对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自由裁量豁免,但我们不同意审理主任认定“[作为]物理治疗师的就业不是一项事业”的理由。审理主任在以下意义上是正确的:如果申请人提出的事业仅仅是将其正在进行的就业以永久、无限期的方式延续下去,且没有详尽描述,那么该申请人很可能在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重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方面面临重大障碍。但这并不排除对作为申请人就业的一部分而开展的、经过充分描述和证实的拟议事业,依据Dhanasar分析框架评估其是否有资格获得对职位要求(并因此对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自由裁量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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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国家重要性

除证明其具有重大价值外,申请人还必须展示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拟议事业不具有满足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所需的国家重要性。我们同意。

为支持其依据Dhanasar有资格获得对职位要求(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的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其学历文件、推荐信、个人陈述以及描述卫生工作者、物理治疗师和老龄化人口重要性的文章的副本。4

申请人实质上主张,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为其将基于以往的经验和成就开展并执行该事业。申请人将其事业描述为胜任地履行物理治疗师的职责。申请人主张有资格获得自由裁量权、以国家利益为由豁免职位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的主要依据,来自申请人关于其在本国担任物理治疗师的过往职业生涯、对其领域的奉献以及其过去胜任且成功地完成职责的主张。但是,在广泛层面上履行物理治疗师的职责,即使成功或胜任,也不涉及上升到国家重要性层面的事项。这些事实与拟议事业能否产生上升到国家重要性层面的潜在积极影响这一问题无关。在评估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开展的拟议事业的履行情况;相反,我们关注的是“外国人拟议开展的具体事业”。参见Dhanasar,26 I&N Dec. 第889页。因此,在评估Dhanasar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时,我们不关注个人申请人。我们关注的是申请人的拟议事业。而要根据Dhanasar第一项要件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我们考察其潜在的未来影响。在Dhanasar中,我们说过“我们寻找更广泛的影响”。参见Dhanasar,26 I&N Dec. 第889页。更广泛的影响不一定从地理等狭窄参照框架来评估;某一领域内显示出国家甚至国际范围更广泛影响的影响,可以上升到国家重要性层面。而重大的积极经济影响,例如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也可以帮助拟议事业上升到国家重要性层面。因此,事业的成功,或可能使事业更成功的属性,不如确定拟议事业本身(剥离申请人后)是否具有能够突显其更广泛影响或积极经济效应上升到国家重要性层面的未来积极影响的属性那么重要。而正是在这一点上,申请人的事业(就其本身而言)存在不足。申请人的事业核心是在经营业务中履行其工作职责。1 但记录未能充分支持申请人履行这些职责将如何以上升到国家重要性层面的方式对其领域产生潜在的未来影响,无论是通过拟议事业更广泛的影响还是其积极经济影响。他们未指明其具体履行物理治疗师职责将产生哪些具体的更广泛考量,从而以上升到国家重要性层面涉及该领域的事项。

4 尽管我们可能不会讨论提交的每一份文件,但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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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例如,申请人未在记录中充分将其在Illinois Spine履行物理治疗师职责与如何在历史性失业地区增加就业联系起来。

而且,从记录中的证据也不清楚,申请人所描述的履行物理治疗师工作职责的单一实例,是否会对其直接影响范围(即其将为之工作的企业)之外的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记录中的证据未突显一名物理治疗师在I I的工作的未来潜在影响如何可能产生涉及上升到国家重要性层面问题的更广泛影响。申请人再次试图通过将其事业与其在本国为老年人履行具有护理方面的物理治疗师一般职责的经验相联系,来突显其事业的更广泛影响。而同样,仅仅过去履行该事业的职责,即使成功或胜任,也不会赋予上升到国家重要性层面的广泛利益,因为从记录中不清楚它们如何上升到国家重要性层面。5 从记录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履行物理治疗师职责只会使雇用申请人并使用其服务的公司受益。I I 这类似于某人的教学利益通常只直接惠及被教授的学生而非更广泛人口的方式。在Dhanasar中,我们讨论了教学如何不会以上升到国家重要性的方式广泛影响教育领域。Dhanasar第893页。推而广之,仅使单一雇主受益的活动不会上升到国家重要性层面。记录中不包含任何有意义的分析,说明申请人具体履行物理治疗师职责所产生的更广泛影响或上升到国家重要性层面的潜在未来经济影响。而包含对申请人所提供服务证明的推荐信,未描述其履行这些职责如何与上升到国家重要性的更广泛影响或任何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经济影响相联系。总之,记录支持以下结论:申请人事业的潜在影响只会使雇用申请人的公司受益。

此外,记录中不包含充分证据,以确定申请人事业产生任何上升到国家重要性层面的积极经济影响。在Dhanasar中,我们提出,申请人或许能够通过证明“在经济萧条地区雇用美国工人的显著潜力……”来证明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参见Dhanasar第890页。在此,记录中的证据未指明任何雇用计划或任何可能受益于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地区或经济萧条地区。

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既包括初始的提供证据责任,也包括最终的说服责任。Matter of Y-B-,21 I&N Dec. 1136,1142 n.3(BIA 1998);另见《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2019年)中举证责任的定义(反映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申请人未以具有说服力的、相关的和证明性的证据履行其举证责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5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的成就和专业知识与Dhanasar的第二项要件更为相关,该要件“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移到外国人”。Dhanasar第8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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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其绝对有资格获得EB-2永久移民分类。而且记录中不包含充分证据以确立其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此外,由于申请人未确立拟议事业具有Dhanasar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其没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对记录是否满足Dhanasar第二项或第三项要件保留意见。参见INS v Bagamasbad,429 U.S. 24,25(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决定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争点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26 I&N Dec. 516,526 n.7(BIA 2015)(在申请人本就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争点)。

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或从自由裁量角度而言其他方面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因此,该申请仍维持被拒,本上诉特此被驳回。

裁定:本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1-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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