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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3898049 日期:2025年1月29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8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1 这一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有利于美国经济并至少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职位的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国民。外国国民可以投资于与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Pub. L. No. 102-395,106 Stat. 1828(1992年),第610条,经Pub. L. No. 114-113(2015年)第575条修订。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声称已投资于(NCE)的5000002美元的合法来源,该(NCE)由_____________3依据投资移民项目(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发起。该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 提交本庭审理。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证据,并主张其已确立EB-5类别的资格。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76(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26 I&N Dec. 537,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2022年3月15日,约瑟夫·拜登总统签署了《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该法对EB-5项目进行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TEA)和最低投资金额。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2 申请人表示该项目将位于TEA,因此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下调至500,000美元。参见8 C.F.R. § 204.6(t)(2)(2018年)。 3 是USCIS指定参与EB-5项目的区域中心。参见8 C.F.R. § 204.6(e)(2018年)(将“区域中心”定义为涉及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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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非法手段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资产,例如犯罪活动,将不被视为资本。8 C.F.R. § 204.6(e)。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本为其本人所有且通过合法手段获得。8 C.F.R. § 204.6(j)(3);另见Matter of Ho,22 I&N Dec. 206,210(Assoc. Comm'r 1998)。为证明资本为其本人所有,申请人必须记录资金的路径。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169,195(Assoc. Comm'r 1998)。申请人不能仅通过提交记录资金存入NCE的银行信函或对账单来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Matter of Ho,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at 195。记录必须将资金路径追溯至合法来源。Matter of Ho,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at 195。
在此,申请人声称已向NCE投资500,000美元。根据2018年《保密私募配售备忘录第3号补充文件》和2016年《保密商业计划》,NCE拟从600名移民投资者处筹集300,000,000美元,并将全部金额借给I I,后者将进而向I (前称I L,即创造就业实体(JCE))作出资本出资。JCE拟使用该资本出资为一座131层混合用途豪华住宅公寓楼的建设和开发提供资金,该楼将命名为______,位于I I纽约,或用于偿还与______开发相关的过桥或临时融资。
NCE托管代理人I I于2018年11月的一封信函确认,2018年11月5日,其从I I处收到为申请人支付的550,000美元,托管代理人将其中500,000美元存入NCE的托管账户作为其EB-5投资。申请人主张其委托I I将其投资资金从越南盾兑换为美元,并将资金转移至美国的NCE托管账户。
审理主任认定,记录缺乏充分的书面证据以证明所声称的资金转移路径,从记录中不清楚资金如何离开越南并存入I I在澳大利亚的银行账户,且从越南到澳大利亚再到NCE托管账户的资金路径似乎存在断点。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越南收取申请人资金的I I能够合法兑换货币或参与越南的货币互换。审理主任的结论是,由于记录不足以显示申请人资金来源和完整路径的合法性,其未满足证明合法来源和资金路径的举证责任。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其已证明资金系合法来源、提供给持牌货币兑换商、随后转移至NCE托管账户。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此案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考虑上诉中提交并加入记录的额外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