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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170512 日期:2025年1月2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通过国家利益豁免(NIW)免除附属于该类别的工作邀请要求,从而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中工作邀请要求的酌情豁免资格。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8 C.F.R. § 103.5下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复议动议必须:(1) 陈述复议的理由,(2) 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确立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以及(3) 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确立该决定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在审理主任驳回申请后,申请人提交了上诉,反映其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后续书面论证意见),并附有目录列明表格G-28,作为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以及审理主任驳回决定副本。我们简易驳回了该上诉,因为申请人的表格I-290B未包含任何指控审理主任错误的陈述,记录中也不包含其后续书面论证意见。现申请人就该简易驳回提交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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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对上诉的决定包含两项不利裁定,我们将在该背景下评估这些动议。
第一,申请人的动议未对我们关于其随上诉提交的陈述未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认定提出异议。8 C.F.R. § 103.3(a)(1)(v)的规定要求提交方作出此类指控,未能如此则强制要求简易驳回任何上诉。此外,这是上诉或动议通知说明中详述的要求。每份表格的说明规定了提交表格及任何附带材料的指定地点。遵守表格说明是法规所强制要求的。参见8 C.F.R. § 103.2(a)(1)。该法规明确规定:
提交给DHS的每项福利请求或其他文件必须按照表格说明执行和提交……且此类说明被纳入要求提交该文件的法规中。
8 C.F.R. § 103.3(a)(2)的规定在相关部分规定:“受影响方必须按照适用表格说明的指示提交完整上诉……”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的说明规定:
上诉:提供一份具体指明被上诉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的陈述。您必须在表格I-290B中提供此信息,即使您打算稍后提交书面论证意见。
(原文强调)。缺乏充分详述此类错误的陈述是申请人未能遵守提交上诉的法规要求的一个例证。这一缺陷使申请人无法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因此,申请人未满足与我们上诉决定中该不利要素相关的复议动议要求。
第二,尽管申请人涉及了我们上诉驳回中与其在30天内提交后续书面论证意见相关的第二项不利裁定,我们认定其再次未遵守表格I-290B关于此问题的说明。关于提交方被要求提交任何后续书面论证意见的地点,表格I-290B的说明规定:
对于上诉,您必须在提交表格I-290B后30个日历日内提交任何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在您提交表格I-290B后提交的任何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必须直接发送至AAO,即使上诉尚未转移至AAO。
关于AAO的邮寄地址,请访问www.uscis.gov/aao。提交材料必须清楚标明其所涉及的上诉。1
1 AAO是本办公室即行政上诉办公室的首字母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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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强调)。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表格I-290B表明其将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向AAO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强调为后加)。
动议反映申请人将后续书面论证意见邮寄至本机构网站上列出的与FedEx、UPS和DHL递送相关的USCIS凤凰城锁箱地址。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将后续书面论证意见邮寄至与锁箱相关的地址,而非上述表格I-290B说明所要求的“直接发送至AAO”。这是申请人未遵守表格I-290B说明且该缺陷导致其上诉被驳回的第二个实例。申请人此处的提交未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也不具有改变我们最近决定结果的可能性。参见Coelho, 20 I&N Dec. at 473。
正如我们在上诉决定中指出的,8 C.F.R. § 103.3(a)(1)(v)规定,如果提交方未确定上诉依据,因为其未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则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由于申请人在提交上诉之日未遵守表格说明包含此类将错误归于审理主任决定的陈述,且由于其未遵守表格说明关于后续书面论证意见提交地点的指示,我们认定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是正确的。
在此,申请人未确立截至提交日的资格。其也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发布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因此,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