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AN302019_01D7101

美国运营高级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9年1月30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境外管理或行政职务、美国拟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飞机维修服务提供方,拟以L-1A身份临时聘用受益人担任美国运营高级经理。受益人是西班牙境外母公司的创始人,曾协助在南非、纳米比亚、巴西、哥斯达黎加、加拿大、马尔代夫和泰国拓展业务并设立关联公司。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境外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且未能证明其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为由拒绝申请。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I-129申请,认定境外与美国的任职均不满足管理或行政职务要求。上诉人不服,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AAO对拒绝决定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本次裁决范围限于该上诉,未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争议焦点是受益人是否在境外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务,以及其拟在美国担任的职位是否属于管理或行政职务。AAO按优势证据标准审查,并考察职位描述是否说明受益人在所管理核心职能上的高级别作用,以及境内外机构是否具备多工作团队和组织层级以支持其履职。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一份综合性的职位描述,列明受益人在境外职位和拟任美国职位中的各项职责,并说明其在所管理核心职能上如何以高级别身份运作和将如何运作。记录还包含证据显示上诉人与受益人的境外雇主同属一个拥有多个工作团队和组织层级的组织,该结构足以支持其在各自职位上履职。原文未逐项列明其他文件种类,也未指出证据缺失或矛盾。

AAO 认定

AAO经重新审查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且此前已在境外受雇于管理职务。AAO采信综合性职位描述对境内外职责及高级别管理作用的说明,并认定境内外机构的多团队结构和组织层级足以支持受益人履职。AAO未讨论行政职务(executive capacity)的独立认定,也未讨论其他资格要素。

裁决结果

AAO撤销加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上诉获支持(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该裁决为重新审查后的实体认定,并非发回重审。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认定L-1A管理职务要素,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或案件的约束性规则。裁决未讨论行政职务标准、公司关系或调动职责等其他L-1要素,也未涉及EB-1C或L-1B。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查阅综合性职位描述中境内外职责的具体表述、证明境内外机构多团队结构与组织层级的组织材料,以及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理由与AAO重新审查认定之间的对应关系。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境外管理或行政职务

证据:综合性职位描述列明受益人在境外职位中的职责并说明其高级别管理作用;证据显示境外雇主属于拥有多个工作团队和组织层级的组织。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境外受雇于管理职务,职位描述与组织结构证据共同支持该结论。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美国拟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证据:综合性职位描述列明受益人拟任美国职位的职责并说明其将如何以高级别身份管理核心职能;证据显示美国机构具备多工作团队和组织层级。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职务,职位描述与组织结构证据足以支持该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T-H- LLC 案 日期:2019年1月30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飞机维修服务提供商,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美国运营高级经理。《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管理或行政岗位。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行政岗位。

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受益人在西班牙的外国雇主,提供“对[欧]洲航空公司运营的飞机进行维修”。申请人表示,其母公司即受益人的外国雇主“根据[欧盟]法规与[欧]洲航空公司签订合同”。申请人解释称,受益人是该外国母公司的创始人,他“帮助拓展业务并在南非、纳米比亚、巴西、哥斯达黎加、加拿大、马尔代夫和泰国发展关联公司”。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且已在国外受雇于管理岗位。申请人提供了全面的职位描述,列明受益人在其国外职位和拟议职位中各自的职责,并说明受益人在其国外所管理、并将在美国管理的核心职能方面如何、并将如何以高级别层面发挥作用。此外,申请人提供证据表明,其本身及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均属于一个拥有多个工作团队和组织层级的机构的一部分,该机构充分支持并将支持受益人在其各自职位中的工作。

原文第 2 页

关于 T-H- LLC 案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T-H- LLC, ID# 1982055 (AAO Jan. 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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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01-3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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