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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A-T- 公司案 日期:2019年1月30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无线通信产品分销商及相关售前和售后服务提供商,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佣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首席执行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将在本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以管理或行政能力雇佣受益人。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的两份不同的职位描述导致受益人对所述职责的时间分配比例产生混淆,并对受益人的下属经理“将主要管理或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可能性表示担忧。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拟议职位符合管理能力和行政能力的定义。申请人指出,其已雇佣两名员工——一名在本申请提交之前,一名在提交后不久——并且还提供了一份服务合同,以表明其已获得客户并正在开展业务。申请人还强调,这是一个“新办公室”,表明审理主任在评估证据时未注意到这一事实。申请人接着讨论了促使其决定开设美国子公司的动机因素,并指出外国实体的投资规模、海外公司本身的规模,以及其寻求在运营第一年内达到的拟议人员编制层级,声称其将拥有基础设施,使受益人在作为初创公司的第一年之后无需主要执行不符合条件的任务。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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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T- 公司案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审理主任错误地将管理能力的法定定义适用于将隶属于受益人的预期管理职位。此外,尽管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申请人提供了两份受益人职位描述,但每份职位描述均有标注,从而充分证明其中一份涉及受益人在国外的雇佣,另一份涉及其在美国实体的拟议职位。总之,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更有可能在本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以管理或行政职位雇佣受益人。由于申请人已推翻审理主任的决定,我们将支持上诉。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A-T- Inc., ID# 1957246 (AAO Jan.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