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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017941 日期:2023年1月30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特殊才能 - O)
申请人是一家工程企业,寻求将受益人——一名研究工程师——归类为具有特殊才能的人。为此,申请人寻求O-1非移民分类,该分类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特殊才能、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满足适用于科学领域特殊才能个人的初步证据标准:即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至少满足八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三种。8 C.F.R. § 214.2(o)(3)(iii)(A)-(B)。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文件材料。其主张至少满足8 C.F.R. § 214.2(o)(3)(iii)(B)项下八个法定证据类别中的三个。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就相关部分而言,本法第101(a)(15)(O)(i)条规定,对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特殊才能、该才能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特殊才能领域工作的个人,可给予O-1分类。国土安全部(DHS)法规将“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的特殊才能”定义为“一种专业水平,表明该人是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之一。”8 C.F.R. § 214.2(o)(3)(ii)。
其次,DHS法规规定了用于证明受益人持续赞誉和成就获得认可的替代证据标准。申请人可提交以下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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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例如诺贝尔奖”,或至少八类所列文件类别中的三类。8 C.F.R. § 214.2(o)(3)(iii)(A)-(B)。
提交满足初步证据标准的文件本身并不确立O-1分类的资格。参见59 Fed. Reg. 41818, 41820(1994年8月15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分类的标准,而仅是确定该标准是否已满足的机制。”)因此,当申请人提供满足初步证据标准的合格证据时,我们将判断全部记录及证据质量是否表明其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从而使该个人处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之中。参见本法第101(a)(15)(O)(i)条及8 C.F.R. § 214.2(o)(3)(ii)、(iii)。1
二、分析
A. 证据标准
受益人是专攻热流体工程和桥梁冲刷的研究员。申请人表示,其自2016年起雇用受益人担任研究工程师,为位于弗吉尼亚州____的美国联邦公路管理局(FHWA)____研究中心____实验室提供[已隐去]服务合同。
由于申请人未指出或证明受益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14.2(o)(3)(iii)(B)(1)-(8)项下替代法定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供了与四项标准相关的证据:8 C.F.R. § 214.2(o)(3)(iii)(B)(3)项下的已发表材料;8 C.F.R. § 214.2(o)(3)(iii)(B)(5)项下的原创贡献;8 C.F.R. § 214.2(o)(3)(iii)(B)(6)项下的学术文章;以及8 C.F.R. § 214.2(o)(3)(iii)(B)(7)项下的关键或必要职位雇用。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未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标准。我们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学术文章标准的认定,后文将予讨论。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受益人满足四项标准。经审查所有提交的证据,记录未反映受益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要求。
关于该外籍人士、与该外籍人士在所寻求分类领域的工作相关的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中的已发表材料,该材料应包括此类已发表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14.2(o)(3)(iii)(B)(3)。
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撰写的文章以满足该标准。该证据标准要求已发表材料是“关于”受益人及受益人工作的。2
1 另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其中我们认定,“真相不能仅由证据数量确定,而应由其质量确定。” 2 另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M.4(C)(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举例说明“涵盖更广泛主题但包含对受益人在该领域工作的实质性讨论并在工作中提及受益人的已发表材料”,或“仅或主要关注团队正在进行的工作或研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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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受益人合著的文章并非关于受益人及其工作的文章。尽管这些文章是关于受益人就用于测定土壤抗侵蚀性的原位冲刷测试装置及其现场测试的研究,但这些文章并非关于他本人。法规要求已发表材料是关于受益人与之相关的工作,而非报告其自身工作的自撰文章。然而,尽管这些出版物与该标准不相关,但下文仍将予以考虑,因为它们涉及受益人贡献的重要性和学术文章。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满足该标准。
该外籍人士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14.2(o)(3)(iii)(B)(5)。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不仅作出了原创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申请人重申,受益人已在多个专业国际会议上展示其研究,其工作已在会议论文集中发表。参加会议表明其研究结果已与他人分享,并可能因其被选作展示而被认可为原创。然而,记录未显示受益人已发表工作或会议展示的重要性,该领域是否视其为权威,其是否被他人广泛引用或参考,或其他表明其具有“重大意义”的证据。3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受益人在该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贡献,具体而言,他“在创建一种能够帮助美国长期建设更好基础设施的新装置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并且他为围绕冲刷和侵蚀的学术研究作出了贡献。”尽管申请人通过推荐信提供了反映受益人研究原创性的证据,这些推荐信赞扬了他的贡献,但如下文所述,推荐人未提供表明重大意义的具体贡献实例,也未支持申请人关于受益人对美国及全球水利工程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主张。总体而言,这些信件叙述了受益人的研究和发现。尽管它们反映了其所从事项目的新颖性,但未显示其研究和发现如何被认为具有如此重要性,以及它们对该领域的影响如何达到该标准所要求的水平。为支持这些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多封评述受益人工作重要性的证明信。 例如,在两封信中,____实验室经理____解释说,该实验室数十年来一直在进行桥梁冲刷研究——冲刷是一种洪水影响,导致河床或河岸材料侵蚀,从而破坏桥梁基础——目前正在从事FHWA的____研究项目,进行一系列小规模桥梁
受益人作为成员参与其中,前提是材料在与该工作相关的内容中提及受益人,或记录中的其他证据证明受益人在该工作或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 同上(规定:已发表的研究若引起该领域其他工作者对其重要性的广泛评论,且有文件证明其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作品被高度引用,则可能证明受益人对该领域所作贡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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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验室的多功能水槽系统(MFS)中进行的基座冲刷实验。他表示,受益人与桥梁工程研究团队一起开展了出色的实验建模研究,改进了对洪水相关损害的预测,并为减轻对桥梁及其他水工结构的影响提供了设计指导。作为其具体成就的示例,他提出受益人“是唯一专精于先进和自动化实验的人”,并通过自动化控制实验室的MFS以实现小规模实验的远程操作,在协助实验室实现测试程序自动化方面超出了预期。此外,他分析了桥梁冲刷实验所收集数据的不确定性,简化了数据分析,并为开发冲刷概率分布作出了贡献。受益人还“利用其独特的三维CAD和三维打印技能制造在水槽中测试的小比例桥梁基础构件。” 此外,在两封信中,[已隐去],申请人实验室在[已隐去]的实验室经理,表示受益人一直在MFS中进行物理实验,为实践中的冲刷设计提供依据。他还利用安装在MFS上的实验室ABB机械臂开发了控制程序,该程序“极大地提高了数据收集的质量和数量,并推进了对冲刷机理的科学理解。”此外,在FHWA[已隐去]项目中,受益人参与了原位冲刷测试装置(ISTD)的开发和部署,参与了该装置在多个桥梁现场的实地测试,并开发了ISTD的增强版本——便携式冲刷测试装置(PSTD)。他将受益人的成就描述为“对美国及全世界水力学工程的重大贡献。” [已隐去],申请组织的总裁,强调了受益人为水力学实验室作出的其他几项成就,包括在MFS顶部建造研究观察平台,以及在FHWA[已隐去]为研究人员建造两套安全防护系统,[已隐去]在进行大型混凝土或金属结构测试时使用以阻挡危险碎片。虽然这些信件[已隐去]提到受益人开发了PSTD、MFS研究观察平台以及在[已隐去]采用的安全防护系统,但记录中不包含证据表明这些项目引起了[已隐去]之外的兴趣、正在水力学工程领域被广泛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构成水力学工程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已隐去]项目经理,在FHWA科罗拉多[已隐去],表示他与受益人在一个项目上合作,帮助开发和部署一种用于评估土壤可蚀性的新工具,以改进桥梁冲刷分析,且受益人参与了多个示范点,以帮助向各州交通部门部署的努力。[已隐去],加利福尼亚[已隐去]大学机械工程教授,于2011年与受益人合作进行风力涡轮机设计,并赞扬其在实验室和现场的能力。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自行决定将作为专家证词提交的陈述用作咨询意见。见 Matter of Caron International, 19 I&N Dec. 791, 795 (Comm'r 1988)。然而,USCIS最终负责作出最终裁定
4 [已隐去]信函解释说,申请组织为[已隐去]的多个实验室提供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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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所寻求的福利。同上。如前所述,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不仅必须证明受益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而且必须证明这些贡献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例如,可以用证据支持记录,证明受益人的贡献已被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影响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达到了该领域重大意义的水平。证明作为熟练水力学工程师的能力本身并不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相反,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影响了整个领域。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Supp.3d 126, 134-35 (D.D.C. 2013)(维持裁定:一名交谊舞者未满足有关特殊才能移民的法规中的类似标准,因为她未证明其在整个领域中的影响)。
在此,前述推荐信表明受益人因其在水力学工程领域的技能而受到赞赏,且其在项目上的工作使包括申请公司在内的雇主受益,并赢得了与其合作者的尊重和赞赏。作者们高度评价受益人在水力学工程中的工作,特别是在[已隐去]的FHWA[已隐去]研究项目中。尽管作者们表示受益人在其被分配的项目上表现出色,并表明与其共事者认为他是创新者,但他们的信件不够详细,无法解释受益人在该领域的研究如何被视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记录中也不包含文件证据表明受益人的工作已被广泛实施、具有开创性,或以其他方式等同于该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
此外,申请人不能基于预期受益人未来符合资格而根据此类别提交申请。例如,[已隐去]断言受益人的“卓越自动化和控制工作……将产生新的设计方法。”[已隐去]表示受益人有关密歇根州一座替换桥梁项目的研究“可能节省数百万美元”的桥梁替换成本,且受益人的“未来工作将带来大量贡献,将推动许多领域达到新的高度。”申请人必须证明移民福利的所有资格要求自提交申请之时起并持续至裁定期间均已满足。8 C.F.R. § 103.2(b)(1)。关于受益人的研究结果可能具有影响力的主张,不足以证明其发现已被认可为该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
此外,推荐信还讨论了受益人的技能、教育和才能。例如,[已隐去]表示受益人“在编程、自动化、实验分析和实践技能方面展现出非凡的专业能力平衡,同时管理多个机器人系统”,且“几乎不可能雇到具有类似独特和非凡实验技能的人。”[已隐去]认为,受益人在获得机械工程学位之前作为工业机械师的学徒经历“使其与大多数同龄人相比具备了一套独特的技能。”然而,这些信件未解释受益人拥有独特技能如何被认可为该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拥有多样或不寻常的技能组合并不等同于“原创性贡献”。相反,记录必须由证据支持,证明受益人已经利用这些独特技能在该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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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来自[已隐去]的额外推荐信。由于申请人未在其初始提交中或在对审理主任补件通知的答复中向审理主任提交这些文件,我们不会在上诉裁定中考虑它们。见 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否决前已被告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将其提供至记录中,我们不会为任何目的考虑在上诉中提交的证据”,且“我们将基于[首席]面前的程序记录裁定上诉”);另见 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BIA 1988)。
基于上述理由,无论单独还是综合考量,申请人均未证明受益人在该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
外籍人士在该领域专业期刊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证据。8 C.F.R. § 214.2(o)(3)(iii)(B)(6)。
审理主任认定,已发表材料不符合该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文章被引用的次数不足”,从而施加了法规中未规定的额外条件。我们同意,这一考量与申请人是否满足该标准的字面规定无关。5 经审查,我们撤销审理主任的认定。记录显示,受益人是专业科学期刊中至少两篇文章的合著者: 《Scour and Erosion》中的[已隐去]以及 《Scour and Erosion》中的[已隐去]6 该证据满足此标准。
III. 结论
申请人证明受益人满足了8 C.F.R. § 214.2(o)(3)(iii)(B)(6)的学术文章标准,但未证明其满足8 C.F.R. § 214.2(o)(3)(iii)(B)(3)和(5)的标准。尽管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受益人符合另一项标准,即关于在关键或必要岗位上受雇于8 C.F.R.
5 受益人文章所获认可程度与对全部证据的审查更为相关。如上所述,如果受益人至少满足三项标准(其并未满足),那么我们本会将他的出版物作为全部证据的一部分进行分析,以确定他的成就是否足以证明他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尽管在本案中我们无需进行此类分析,但我们简要指出,我们认为记录(包括本项标准下的证据)并不表明该高度限制性分类所要求的持续声誉和对成就的认可。 6 另外三篇文章不符合此标准。2021年发表在Proceedings of 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 - Forensic Engineering上的一篇文章未表明受益人的作者身份。此外,我们将排除任何尚未发表的学术文章。申请人表示受益人的稿件已提交至ISSM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eoengineering Case Histories发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2021年FHWA研究报告已发表。如前所述,申请人必须证明从提交申请之时起并持续至审理期间,该移民福利的所有资格要求均已满足。8 C.F.R. § 103.2(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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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2(o)(3)(iii)(B)(7),我们无需触及这一理由,因为申请人无法满足8 C.F.R. § 214.2(o)(3)(iii)(B)下至少三项标准的初步证据要求。我们也无需作出整体性认定,以确定受益人是否享有国内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属于达到该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参见该法第101(a)(15)(O)(i)条及8 C.F.R. § 214.2(o)(3)(ii)和(iii)。7 因此,我们保留这些问题。8 据此,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作为具有特殊才能的个人符合O-1签证分类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理由均作为独立且替代性的裁判依据予以考量。
命令:上诉驳回。
7 另见2 USCIS Policy Manual,supra,at M.4(B)。 8 参见INS v. Bagamasbad,429 U.S. 24, 25-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见Matter of L-A-C-,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触及替代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