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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9853823 日期:2024年1月3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B专业知识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技术企业,寻求根据L-1B公司内部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为其“高级技术主管”。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且其在国外受雇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L-1B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本法第101(a)(15)(L)条。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的先前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
二、分析
本事项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以及受益人是否在国外受雇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作为门槛问题,本办公室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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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则本办公室无法认定受益人的过往和预期未来就业涉及专业知识。1
如果受益人拥有以下知识,则被视为拥有专业知识:(1)对申请组织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2)对申请组织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本法第214(c)(2)(B)条;8 C.F.R. § 214.2(l)(1)(ii)(D)。申请人可通过提交证明受益人和所提供职位满足法定定义任一分支的证据来确立资格。
由于“特殊”和“高级”均为相对术语,确定特定受益人的知识是否“特殊”或“高级”本质上需要将受益人的知识与他人的知识进行比较。对于特殊知识或高级知识,申请人通常必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并非在整个特定行业中普遍持有,且不能轻易地从一个人传授给另一个人。最终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标准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或专长是特殊或高级的,且受益人的职位需要此类知识。
特殊知识涉及对申请组织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知识。为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申请人可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知识相较于特定行业中其他类似受雇工人的知识而言是独特或不常见的,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
由于“高级知识”涉及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申请实体可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或专长,相较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工人而言,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高度发展或更为深入,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此类高级知识必须由证据支持,将该知识与他人所拥有的基本或基础知识区分开来。
一旦申请人阐明了所主张专业知识的性质,则确立受益人是否实际拥有专业知识的是证据的权重和类型。如果申请人至少未能具体阐明其产品和服务或流程和程序的性质、所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性质以及受益人知识的性质,本办公室无法对特定受益人的专业知识作出事实认定。申请人还应描述此类知识在组织内通常如何获得,并解释特定受益人如何以及何时获得此类知识。 在一份支持性陈述中,申请人讨论了其组织于2021年10月作为[已隐去]的一部分而购买的一个基于网络的应用程序——[已隐去]。申请人讨论了[已隐去]的功能,称其提供“一个全面的招聘解决方案,能够实现
1 申请人未主张受益人在国外以行政或管理身份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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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快的生产力时间”,并能够自动化新员工入职流程中各项活动的各种活动。申请人解释称,受益人在其国外职位中一直使用[已隐去],因此拥有“丰富经验”和履行其指定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申请人将受益人称为主题事务专家,指出其在“产品功能以及技术技能”方面拥有超过15年的经验。申请人还强调了受益人作为技术主管的角色,以及其参与“制定最佳实践”、执行代码和同行评审、保持“对[所有][开发][运营]活动的[完全][所有权]”、以及指导和管理的团队成员。然而,申请人未解释这些属性如何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
申请人还指出,受益人是“唯一在[开发]和测试两方面都具备所需UI技术技能和流程知识的人”,解释称受益人“从数年前其团队成立之初就一直在开发该产品”而获得了此类知识和技能。此外,申请人声称,要达到受益人的知识和专长水平“需要在[已隐去]专有软件系统内接受多年的培训……”。然而,这一主张应结合受益人的雇用日期来考虑,该日期列为2021年10月1日;鉴于本申请于2023年1月提交,受益人在提交时仅为该组织工作——并使用[已隐去]——约一年零三个月。因此,受益人并未拥有使用[已隐去]工具的“多年培训”。因此,不仅不清楚所主张的专业知识是何时以及如何获得的,而且也不清楚使用和开发[已隐去]过去和将来是否需要专业知识,因为申请人未指明需要专业知识的特定[已隐去]特征,且受益人自其就业开始就一直使用[已隐去],没有该工具的先前培训或经验。
在证据请求(RFE)中,申请人被通知了若干证据缺陷,例如缺乏关于受益人培训(如有)内容和时长的证据,以支持申请人关于受益人职位“需要多年培训才能在[已隐去]专有软件系统内成功制定特定解决方案”的主张。申请人被要求将受益人的知识确定为特殊或高级,并解释该知识如何使其区别于组织内的其他员工以及如何构成专业知识。
在回应中,申请人重申了原始支持性陈述中提供的许多信息,声称受益人在专业知识职位上使用[已隐去]产品“相当长一段时间”,并侧重于受益人在产品增强中的“关键角色”以及其直接参与向客户交付产品功能和修复。为此,申请人列出了受益人的职责和成就,例如精通编写自动化脚本和构建某些工具或在某些功能和技术方面获得经验;还称受益人是其专有软件系统的“专家”。然而,申请人未说明受益人接受了培训以获得所主张的专业知识,也未描述获得受益人知识水平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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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申请人仅宽泛地谈及受益人的知识发展过程,提到其职业生涯始于“QA工程师”,随后作为软件开发人员获得“更深入的理解和专业知识”,并成为“团队中技术过硬的成员”;然而,申请人并未充分论述受益人的知识如何从其2021年10月受雇于该外国实体之时起,发展到所称达到专业知识水平的程度。如前所述,申请人未澄清受益人于何时或以何种方式获得所称的专业知识。并且,尽管申请人称受益人具有“高级知识”,但该提法之后并未附有相应的论述,即申请人指明受益人被声称具有高级知识的组织流程和程序,并解释受益人的知识相较于组织内其他人员如何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高度发展或远远领先。USCIS政策备忘录PM-602-0111,L-1B裁决政策(2015年8月17日),https://www.uscis.gov/laws/policy-memoranda。此外,尽管申请人称[已隐去]具有“极其复杂且需要深厚知识”的特征,但并未指明或描述任何此类特征,也未解释其如何复杂。申请人还指出,与[已隐去]合作超过15年是不寻常的、值得注意的,且该领域其他人通常并不知晓;然而,如前所述,受益人于2021年10月受雇于该外国实体,在本申请提交时与[已隐去]合作仅约一年零三个月。尽管申请人的原始支持声明确实提及受益人15年以上的经验,但该提及是针对其在“产品功能”和“技术技能”方面的经验,因而宽泛地论及受益人在IT领域职业生涯的演变,而非其与[已隐去]合作的经验。申请人在RFE回复中的提法在记录中无支持,且与原始主张不一致。参见Matter of Ho,19 I&N Dec. 582, 591-92(BIA 1988)(指出记录中的不一致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予以解决,以指明真相所在)。
并且,尽管提供了专家咨询意见认为受益人的知识属于专业知识,但申请人未能确切证明所称专业知识是于何时获得的,这一事实排除了有利认定。如前所述,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本申请提交时已担任所称专业知识职位至少一年。8 C.F.R. § 214.2(l)(3)(iv);另参见8 C.F.R. § 103.2(b)(1)(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确立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并持续至最终裁决)。在此,记录显示受益人在受雇于该外国实体的全部一年零三个月期间担任技术主管职位;然而,申请人未能确切证明受益人在受雇于该外国实体期间于何时或以何种方式获得其声称属于专业的知识。因此,我们无法认定受益人在提交申请时已以专业知识身份工作至少一年。
在上诉中,申请人进一步论述该专有软件产品套件,重点聚焦于[已隐去]工具,该工具一直是受益人在该外国实体职位的核心。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受雇于该外国实体的全部期间均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并重申此前提交的专家意见的主要内容作为支持证据。申请人还论述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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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隐去]关键特征,强调整个产品套件的专有性质以及受益人在“分析、设计和开发”产品增强功能中的“关键作用”。申请人还再次提及专家咨询意见,坚持主张受益人在该外国实体的雇佣涉及专业知识。我们不同意,并认定记录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尽管受益人使用专有工具与本次讨论相关,但该因素本身并不能证明为开发和增强这些工具而获得的知识必然达到专业知识的水平。如前所述,为证明受益人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于何时以及如何获得其声称属于专业的知识。申请人还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参见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6(AAO 2010)。尽管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符合拥有专业知识的条件,但并未充分论述这些关键点,使我们不禁质疑:在本申请提交时其受雇于该外国实体共计仅一年零三个月的情况下,他如何能在受雇于该外国实体期间获得专业知识。
此外,尽管申请人依据受益人此前列出的工作职责及其在增强[已隐去]工具功能中的关键作用,但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或具体细节说明其组织内获得专业知识的路径。因此,申请人未回答受益人于何时以及如何获得其声称属于专业的知识这一关键问题。同样,尽管申请人宽泛地论述了使用[已隐去]工具的一些有益特征,但并未指明该工具的具体特征以解释为何在其设计和开发工作需要专业知识。
因此,鉴于本文所述证据缺陷,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或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并将以专业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