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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450536 日期:2025年1月3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在乌兹别克传统金属压花领域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拥有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其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虚假陈述了一项重要事实。此事现根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证明其资格。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最终认定。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做法“不仅是常见做法,而且被普遍接受”)。
审理主任先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随后发出了拟否决通知(NOID),其中列出了至少五项因素,使其认定申请人虚假陈述了一项重要事实。审理主任就 Yoshlik 杂志中一篇题为 I I 的文章提出了问题。这些因素包括以下各项:
- 根据 Yoshlik 杂志的封面,该出版物于2016年发行;
- 页面页眉包含明显且不一致的文字外观(例如,左上角的日期与右上角的文字相比),使其看起来内容已被改动,且未显示完整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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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手持艺术品的照片未纳入文章的边框内,且裁切掉了位于标题中的文字;
- 页面的外观显示可能存在原始边框,而文章似乎被叠加在其上方;以及
- 文章的译文反映申请人在2015年比赛中获得第一名,并于2017年在芝加哥参加了另一场展览,然后成为相关证书的持有人。但2016年发表的文章会提及2017年发生的事件——即文章发表一年多之后的事件——是不可信的。
申请人对拟否决通知作出回应,提供了一封来自 I I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作家联盟青年组织主编的信函。I I 信函所含信息涉及的内容似乎与审理主任在拟否决通知中质疑的杂志是不同的出版物。所质疑的原始出版物名为 Yoshlik,而来自 I I 的解释信函提及的出版物名为 Eshlik。申请人未证明这些是同一出版物,且其有责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主张真实准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不一致,造成这些主张与记录中的文件之间的不协调。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这一不一致,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就目前情况而言,来自 I I 的信函不会有助于申请人,也不会证明证据对其有利具有证明力。 除这些缺陷外,在 I I 信函中,其未回应导致审理主任在拟否决通知中指控申请人虚假陈述一项重要事实的所有因素。再次强调,申请人有义务提供陈述和证据,回应拟否决通知中详述的所有不利因素或缺陷。审理主任部分以申请人虚假陈述一项重要事实的认定为由否决了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既未提及也未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虚假陈述一项重要事实的指控,该指控在拟否决通知和否决通知中均有概述。相反,申请人仅提供了一份类似于其在拟否决通知回应中所作陈述的声明,指明了该信函。
申请人指明为回应审理主任关于其虚假陈述一项重要事实之关切而提供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审理主任不仅仅质疑 Yoshlik 杂志2016年文章的一个要素,而是描述了至少五项因素,使其认定申请人虚假陈述了重要事实。由于申请人仅引用了来自 的一封不充分的信函,且该外国国民未能回应审理主任关于虚假陈述的认定,其已在此放弃或弃置了该问题。见 Matter of Zhang, 27 I&N Dec. 569 n.2 (BIA 2019)(认定未上诉的问题视为放弃);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6 n.1 (BIA 2018);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Matter of J-Y-C-, 24 I&N Dec. 260, 261 n.1 (BIA 2007);Matter of Cervantes, 22 I&N Dec. 560, 561 n.1 (BIA 1999);Matter of Edwards, 20 I&N Dec. 191, 196-97 n.4 (BIA 1990)。
审理主任基于两项独立理由否决了申请:(1) 申请人未证明符合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法规标准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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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2) 另行基于一项认定,即申请人就其与 8 C.F.R. § 204.5(h)(3)(iii) 发表材料标准相关的证据虚假陈述了一项重要事实。因此,此处的上诉人必须证明否决所陈述的每一项理由均不正确。然而,申请人仅回应了上文所列的第1项,而未反驳审理主任在第2项下关于虚假陈述一项重要事实的认定。
因此,即使申请人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克服了其所回应的问题(即 8 C.F.R. § 204.5(h)(3)(i)-(x) 中的法规标准),其仍不能证明申请应获批准。当上诉人未能适当质疑审理主任据以作出整体认定的独立理由之一时,提交方已放弃对该理由的任何质疑,随之审理主任的不利认定将被维持。当另一独立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时,无需分析其他理由。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Green v. Attorney Gen. of US., 694 F.3d 503, 508 (3d Cir. 2012)(引用 Bagamasbad, 429 U.S. at 25-26,指出当整体认定需要多个独立要求时,未能满足一项要求即无需处理其余要求,因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总之,申请人未回应并克服审理主任否决决定中的每一项决定性要素,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