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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192366 日期:2025年1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第一优先移民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必需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新证据与我们最新决定相关的范围内予以考虑。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在此,申请人未随动议提供任何新证据,且动议未陈述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因此,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案我们的先前决定。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限于审查我们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动议称先前决定包含重大错误,且“从决定的措辞中可以明显看出申请人被适用了不适当的高标准”。为支持该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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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论证意见指出我们先前决定使用了以下表述:“他们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申请人主张这暗示“个人判断和意见,表明适用了不合理的高门槛”。该决定指出,如果申请人未提交一次性成就的证据,他们“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申请人未解释要求提供足够文件以证明移民福利资格如何构成“不合理的高门槛”。参见 8 CFR § 103.2(b)(1)(规定申请人必须证明所请求福利的资格)。除上述陈述外,申请人未详细说明该标准在何处被适用。我们对决定和记录的审查未发现我们适用了申请人所称的更严格标准的任何情形。
关于8 C.F.R. § 204.5(h)(3)(i)的较低奖项标准,申请人主张我们先前决定忽视了申请人成就的某些方面,且所提交的证据是充分的。申请人声称我们依赖具有说服力的判例 Krasniqi v. Dibbins, 558 F. Supp. 3d 168, 182-83 (D.N.J. 2021) 存在错误,我们引用该案以支持以下主张:移民局要求提供奖项基于择优的证据是合理的。我们已审查 Krasniqi 案,认定我们先前的引用是正确的。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记录中的证书和其他证据表明申请人获得证书是因参与而非因该领域的卓越表现。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其符合该标准,但未指出任何进一步的法律或政策支持。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未表明我们在法律上存在错误,不构成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参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动议中关于8 C.F.R. § 204.5(h)(3)(viii)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的讨论主张我们对领导或关键角色的分析过于狭窄。然而,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先前决定中对法律或政策的任何错误适用。如上所述,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未表明我们在法律上存在错误,不构成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参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at 58。
最后,动议主张我们关于8 C.F.R. § 204.5(h)(3)(ix)高薪资标准的决定存在错误。该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其“相对于该领域的其他人,已获得高薪资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服务报酬”。8 C.F.R. § 204.5(h)(3)(ix)(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为支持其对该标准的主张,申请人此前提交了其雇主的证明信,证明其薪资以及换算为美元的信息。申请人的动议引用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主张该案的核心原则是证据应具有相关性、证明力和可信性。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符合该标准并满足该标准。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因其未提供该标准明文所要求的关于薪资与该领域其他人比较的证据。1 我们认定该裁定不存在错误。
1 动议称申请人的薪资相对于该领域的其他人较高,但未引用任何证据支持该主张。众所周知,主张需要支持来支撑,因为断言本身不构成证据。参见例如 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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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重新开案动议。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