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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T-0-A- 公司案 日期:2017年1月3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自述为医疗设备经销商,拟雇用受益人为解决方案架构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3)(A)(i) 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 2 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在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优先日期时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后,驳回了申请。2016年7月8日,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并驳回了上诉。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提交了与其支付受益人所述工资能力有关的新证据,并主张全部证据证明其具备支付所述工资的能力。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批准重新开案动议并支持上诉。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拟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符合审议条件,因为申请人提供了此前未提交的新事实及支持性文件。
8 C.F.R. § 204.5(1)(3)(ii)(B) 的规定如下:
如果申请是针对技术工人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该外籍人士符合[劳工证]的教育、培训或经验要求以及任何其他要求。该类别的最低要求为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
受益人必须在申请的优先日期前符合劳工证上所列拟提供职位的所有要求。8 C.F.R. § 103.2(b)(1)、(12)。参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 Reg. Comm. 1977);另参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 Comm.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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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T-0-A- 公司案
申请人必须证明自优先日期起持续具备支付所述工资的能力,优先日期为 ETA 表格 9089(永久就业劳工证申请)被劳工部就业系统内任何办公室受理处理的日期。8 C.F.R. § 204.5(g)(2)。
经审查包括上诉及动议中提交的证据在内的全部记录,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更有可能在2011年12月16日优先日期时具备支付所述工资的能力。我们还认定受益人符合技术工人分类的要求,并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教育资历和就业经验。受益人可被归类为技术工人。因此,重新开案动议获准,上诉获支持,申请根据该法第 203(b)(3)(A)(i) 条,8 U.S.C. § 1153(b)(3)(A)(i) 获得批准。
本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完全由申请人承担。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申请人已履行该举证责任。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获准,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T-0-A- Inc., ID# 105237 (AAO Jan.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