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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事项:N-Y-J- 日期:JAN. 31.2018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寻求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样板师和时装设计师。申请人寻求将其归类为O-1非移民,该签证类别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外国国民。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当事方未就上诉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然而,申请人为支持上诉而提交的陈述并未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由于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任何具体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该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裁定:依据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N-Y-J-,ID# 1094275(AAO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