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JAN312020_02D7101

数字营销机构高级副总裁兼董事总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20年1月31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海外管理能力、海外高管能力、美国职位及公司关系等其他L-1要件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数字营销机构,申请以L-1A身份临时调派受益人赴美担任“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入境美国前在海外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为由拒绝申请。上诉时,上诉人主张受益人因监督专业下属而在海外符合人事经理的管理性身份。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I-129(L-1A)申请。上诉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本次AAO决定仅审查该上诉,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未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核心问题是受益人入境美国前在海外是否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受雇,具体适用8 C.F.R. § 214.2(l)(1)(ii)(B)(3)的管理能力标准。举证责任在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

提交的证据

上诉人提交了详细的海外职责描述,说明受益人主要从事符合条件的管理任务并监督专业客户总监、经理和高管;还提交了下属职责描述及支持证据,证明下属职位要求学士学位;并提交证据证明受益人有权对下属进行雇用、解雇等人事行动并行使裁量权。

AAO 认定

AAO认定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较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在海外担任管理职务:其职责描述显示主要从事符合条件的管理任务,下属须具备学士学位,受益人拥有人事权并行使裁量权,且部门成员使其免于主要从事不符合条件的操作性任务。因此,整体证据证明受益人较可能在海外以管理身份受雇。

裁决结果

上诉获支持(sustained),撤销德州服务中心的拒绝决定。该决定为AAO非先例决定,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约束性规则。

适用边界

本案仅就L-1A海外管理能力作出认定,未讨论受益人拟在美国担任的职位、美国实体与海外实体的公司关系、一年连续受雇等其他L-1要件,也未讨论高管能力。AAO的认定限于本次记录。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海外职责描述、下属职责描述及学位要求证据、受益人对下属的人事权证据,以及部门成员分担操作性任务的证据;并注意本案未讨论的其他L-1要件。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海外管理能力

证据:详细的海外职责描述;下属职责描述及证明下属职位要求学士学位的支持证据;受益人有权雇用、解雇及采取其他人事行动并行使裁量权的证据;部门成员分担操作性任务的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受益人主要从事符合条件的管理任务,监督专业下属,拥有人事权并行使裁量权,且部门成员使其免于主要从事不符合条件的操作性任务,故以优势证据证明其在海外担任管理职务。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海外高管能力

证据:上诉人主张受益人基于监督专业下属而符合人事经理的管理性身份;AAO未就高管能力作出认定。

认定理由:AAO仅认定受益人较可能在海外以管理身份受雇,未讨论或认定其具备高管能力。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

美国职位及公司关系等其他L-1要件

证据:记录中未讨论受益人拟在美国担任的职位、美国实体与海外实体的公司关系或一年连续受雇等要件。

认定理由:本次AAO决定仅审查海外管理能力,未讨论其他L-1要件。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7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7351318 日期:2020年1月3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

申请人是一家数字营销机构,寻求根据L-1A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在美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作为非移民入境美国之前曾在国外受雇于管理或行政岗位。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基于其对专业下属的监督而在国外符合人事经理的资格。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国外以管理身份行事。首先,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详细的国外职责描述,表明她在国外的前一职位主要从事符合资格的管理任务,并证明她监督专业客户总监、经理和高管。申请人提供的职责描述和支持性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的下属持有且被要求持有学士学位以履行其职位职责。提交的证据还充分证明受益人有权对其下属进行雇用、解雇和采取其他人事行动,并且她对他们行使酌处权。此外,记录表明受益人部门的成员更可能而非不可能使她免于主要履行不符合资格的运营层面任务。因此,证据的整体表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国外受雇于管理身份。8 C.F.R. § 214.2(l)(1)(ii)(B)(3)。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

原文第 2 页

命令:上诉获支持。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0-01-3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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