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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7351318 日期:2020年1月3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
申请人是一家数字营销机构,寻求根据L-1A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在美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作为非移民入境美国之前曾在国外受雇于管理或行政岗位。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基于其对专业下属的监督而在国外符合人事经理的资格。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国外以管理身份行事。首先,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详细的国外职责描述,表明她在国外的前一职位主要从事符合资格的管理任务,并证明她监督专业客户总监、经理和高管。申请人提供的职责描述和支持性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的下属持有且被要求持有学士学位以履行其职位职责。提交的证据还充分证明受益人有权对其下属进行雇用、解雇和采取其他人事行动,并且她对他们行使酌处权。此外,记录表明受益人部门的成员更可能而非不可能使她免于主要履行不符合资格的运营层面任务。因此,证据的整体表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国外受雇于管理身份。8 C.F.R. § 214.2(l)(1)(ii)(B)(3)。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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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