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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师(基督教传教领域)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3年1月3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其他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协会会员资格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中的发表材料、次要的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最顶端)
不成立 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协会会员资格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上诉被驳回。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交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满足至少三项替代标准中的三项,因此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综合审查记录亦不支持其已建立杰出能力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本次上诉审查未批准申请,也未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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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the required initial evidence of either a one-time achievement or documents that me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lesser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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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牧师,在基督教传教领域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I-140)。原审德州服务中心认定其满足初步证据要求,但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asto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at he satisfies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he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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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满足初步证据要求,但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原审决定结论化、未全面评估记录,并以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审查证据、忽视有证明力的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conclusory and without a thoughtful evaluation of the entire reco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不同意原审关于原创贡献、关键角色和协会会员三项标准的认定,同意关于发表材料标准的认定,最终认定记录不支持满足至少三项标准,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the published material criterion but do not agree with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th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critical role, and membership in associations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须证明原创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可通过方法或流程被领域广泛采用、显著影响领域或达到重大意义水平来证明。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通过非营利组织识别、分析和解决紧迫社会需求的能力构成领域内重大贡献。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多封推荐信(牧师兼基督教歌手、美国国会议员、巴西州总检察长、组织创始人、巴西立法机构成员)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创建并实施了创新事工,提供农业、小额信贷、体育项目、领导力培训等,解决社会需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推荐信表明申请人创建并实施了创新事工,但未充分证明其独自负责这些项目,也未解释其传教工作如何以重大方式影响领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申请人对项目的控制或影响;未说明方法被领域广泛使用;推荐信笼统重复法规语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mmendation letters indicat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created and implemented innovative minis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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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role in these various progr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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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信息、会前资料包、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发票和交易收据

证明目的
证明组织运作及资金转移情况,支持重大贡献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提及这些材料但未认定其足以证明贡献的重大意义或申请人的核心角色。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这些财务和运作材料如何体现领域内重大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a balance sheet ofl I bank statements of invo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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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重新审查后认为记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独自负责创建和实施相关项目,也未充分说明其对这些项目的控制或影响。推荐信仅泛泛讨论传教活动,未解释其工作如何以重大方式影响领域,也未证明其方法被领域内他人广泛使用。

核对原文依据
a review of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 does not reflect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sufficient documentary evidence establishing that he meets the plain language of th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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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sufficient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he is solely responsible for creating and implementing these various progr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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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gue, solicited letters that repeat the regulatory language but do not explain how the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have already influenced the field is insuffic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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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须证明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在多个地区建立组织并发挥关键作用,参与海地飓风救援、布隆迪小额信贷、几内亚比绍养猪养鸡项目,并应巴西政府请求协助解决难民涌入问题。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多封推荐信(组织创始人、美国国会议员、巴西参议员)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建立组织、飓风救援、小额信贷、农业项目及协助巴西政府处理难民事务中发挥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提及信件内容,但认为这些材料未证明相关组织具有杰出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独立客观证据证明组织声誉区别于其他传教组织。
核对原文依据
A letter froml la senator of Brazil, states that has provided support to the government of Bra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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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网站信息及马萨诸塞州州务卿网站的商业实体摘要

证明目的
证明组织的存在和运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网站材料不足以独立客观地证明组织具有杰出声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独立客观的声誉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documentary evidence from thel Iwebsite about the organization but d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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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组织网站材料不足以独立、客观地证明该组织具有区别于其他基督教传教组织的杰出声誉。推荐信虽描述其影响力和对巴西政府的协助,但未建立组织本身的杰出声誉这一前提。

核对原文依据
a review of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 does not reflect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sufficient documentary evidence establishing that he meets the plain language of th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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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 not submit sufficient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demonstrating that I Ihas a reputation that distinguishes it from other Christian missionary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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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资格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须证明协会会员资格以杰出成就作为入会的必要条件,并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因作为神学家和传教士的杰出资历,依据美国某教会章程的“特殊条款”被接纳为牧师。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新泽西某会议记录及美国某教会章程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依据“特殊条款”被接纳为牧师,该条款要求杰出资历。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章程文本后认为,“特殊条款”并不要求杰出成就,而是限于教会特殊情形或已证明的特殊恩赐,入会审查的是基督教经历和神学观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章程文本未将杰出成就设为入会必要条件;未证明由公认专家评判杰出成就。
核对原文依据
Section 21-4 of the I !Order states that the extraordinary clause should be limited to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of the church or proven extraordinary gifts of the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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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审查章程后认为,“特殊条款”限于教会的特殊情形或成员已证明的特殊恩赐,入会要求审查基督教经历及神学、圣礼和教会治理观点,而非杰出成就。基于领域活动、领域知识、个人或精神观点或信仰的会员要求不构成杰出成就。记录未证明该教会要求成员取得由公认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the extraordinary clause is limited to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of the church or proven extraordinary gifts of the me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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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bership requirements based on activity in a given field, knowledge in a given field, personal or spiritual views on related subjects, or faith in the principal object to be a member do not satisfy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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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中的发表材料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中的发表材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该标准(具体主张内容原文未详细记载)。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关于发表材料标准的认定,未进一步质疑。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the published material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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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的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次要的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该标准(具体主张内容原文未详细记载)。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标准的具体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列举申请人主张的五项标准时提及此项,但分析部分未对该标准作出认定,因已认定其他标准不足三项而无需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laims to have satisfied the following five criteria: (1) published material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2) the receipt of 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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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最顶端)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2)及Kazarian两步审查:满足初步证据要求后,须综合评估是否显示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以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审查并忽视有证明力的文件。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处于领域最顶端。

AAO 认定与理由

因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步标准,AAO表示无需进行Kazarian式最终实质审查,但仍综合审查记录,认为整体不支持申请人已建立所需声誉和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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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as a whole does not demonstrate a level of recognition that indicates the required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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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是否确实认定申请人满足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关键角色和协会会员四项标准,以及AAO在上诉中为何推翻其中三项而维持一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following four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协会章程第21-4条和第13-6条原文,判断“特殊条款”是否以杰出成就为入会必要条件,而非仅以教会特殊情形或特殊恩赐为条件。
    核对原文依据
    Section 21-4 of the I !Order states that the extraordinary clause should be limited to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of the church or proven extraordinary gifts of the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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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推荐信是否具体说明申请人的方法或流程已被领域内他人广泛采用或显著影响领域,而非仅泛泛赞扬其传教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s methods or techniques have been widely used by others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组织网站及商业实体摘要之外,是否有独立客观材料证明该组织具有区别于其他传教组织的杰出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submit sufficient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demonstrating that I Ihas a reputation that distinguishes it from other Christian missionary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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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2678658 日期:2023年1月3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牧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已证明其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但未能证明其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属于其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

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是结论性的,未对整个记录进行深思熟虑的评估。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以高于优势证据标准的更高证明标准分析证据,并忽视了记录中具有证明力的文件。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原文第 2 页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获得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是基督教传教领域的牧师。申请人未表明其获得过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因此,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替代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申请人主张其已满足以下五项标准:(1) 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上的已发表材料,(2) 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奖励,(3) 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商业贡献,(4) 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关键角色,以及(5) 加入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以下四项标准:(1) 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上的已发表材料,(2) 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商业贡献,(3) 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关键角色,以及(4) 加入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经审查记录,我们同意审理主任关于已发表材料标准的认定,但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原创贡献、关键角色和加入协会标准的认定。因此,我们认定记录不支持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所要求的至少三项标准的认定。

原文第 3 页

该外国人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符合该标准。然而,对审理记录的审查并未反映申请人提交了足够的书面证据,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v)条例的明文规定。

申请人主张其在该领域做出了重大贡献,具体在于其通过其非营利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的努力识别、分析和解决紧迫社会需求的能力。为支持该主张,申请人提交了来自多人的推荐信、来自fromfrom网站的信息、一份 的会前资料包、一份 的资产负债表、 的银行对账单、开具给 的发票,以及 的交易收据,显示从 向多个人的资金转账。例如,一封来自 的牧师兼基督教歌手的信函称,通过__,申请人已成为最著名的传教士之一,他为经历巨大磨难的基督徒带来了物质、情感和精神支持。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来自 美国国会议员的信函,该信函称申请人通过提供“方法和结构,如农业、小额信贷、体育项目、领导力培训和其他创意项目”,在巴西创建并实施了最具创新性的传教事工之一。一封来自 巴西 州总检察长的信函称, 帮助社区建立了学校、各地区的养猪和养鸡、职业培训和体育项目,并称申请人的传教愿景非常独特,它以关注当地社区为重点解决了一个全球性问题。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来自 主任兼创始人 的信函,该信函称 旨在改变基督徒受迫害的当地社区,并增强他们留在当地并茁壮成长的能力,尽管面临逆境。一封来自巴西政府立法机构 的信函称,申请人建立了一种新颖的传教模式,他派出包括商业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士在内的领导者,用实用技能和解决方案装备和培训教会领导者和成员。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做出了原创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如所主张的那样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参见8 C.F.R. § 204.5(h)(3)(v)。该领域的重大意义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表明:其原创方法或流程已在整个领域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影响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上升至该领域的重大意义水平。

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满足该标准。推荐信表明申请人通过提供方法和结构,如农业、小额信贷、体育项目、领导力培训和其他创意项目,创建并实施了创新的传教事工。然而,申请人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独自负责创建和实施这些各种项目。记录未充分证明申请人在这些各种项目中的角色。记录也未充分证明其对所主张贡献的控制或影响。此外,尽管推荐信总体上讨论了 的传教活动,但它们未解释

原文第 4 页

申请人的传教工作如何以重大或显著的方式影响了该领域,符合“重大意义贡献”的认定。例如,记录未能充分证明申请人的方法或技术已被该领域其他人广泛使用。记录中的文件未能证明其贡献如何达到与重大意义相一致的水平。含糊的、应请求而写的信件重复法规语言但未解释申请人的贡献如何已经影响了该领域,不足以证明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Kazarian v. USCIS, 580 F.3d 1030, 1036 (9th Cir. 2009) aff'd in part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因此,申请人不符合该标准。

外国人曾为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确立符合该标准的资格。然而,对审理记录的审查并未反映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的书面证据,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viii)法规的明文规定。

申请人声称,他在若干地区的设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些地区在海地飓风救援工作、布隆迪小额信贷以及几内亚比绍的猪鸡养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申请人还声称,当他被要求协助解决因难民涌入而加剧的问题时,他为巴西政府发挥了关键作用。为支持这一主张,申请人提交了来自多人的推荐信、关于[已隐去]的来自[已隐去]网站的信息,以及来自马萨诸塞州州务卿网站的[已隐去]商业实体摘要。例如,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已隐去]的主任兼创始人的信,信中称申请人作为[已隐去]的创始人和领导者,影响了巴西整整一代人做好事并改变社区。申请人还提交了一封来自[已隐去]的主席兼创始人的信,信中称申请人的事工愿景如此新鲜和令人兴奋,以至于吸引了高素质的领导者与他一起传递[已隐去]的火炬。一封来自[已隐去]美国国会议员的信称,[已隐去]向巴西政府提供了紧急援助,接收在巴西寻求庇护的受迫害基督徒,通过帮助这些难民融入和融入当地文化的项目。一封来自[已隐去]巴西参议员的信称,[已隐去]向巴西政府提供了支持和重新安置逃离本国迫害的基督徒难民的支持。申请人提交了来自[已隐去]网站的关于该组织的书面证据,但未提交充分的独立、客观证据证明[已隐去]具有使其区别于其他基督教传教组织的声誉。参见8 C.F.R. § 204.5(h)(3)(viii)。因此,申请人不符合该标准。

外国人属于所寻求分类领域协会的成员资格的文件,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由该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原文第 5 页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确立符合该标准的资格。然而,对审理记录的审查并未反映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的书面证据,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ii)法规的明文规定。

申请人声称,由于其作为神学家和传教士的杰出资历,他根据[已隐去]会章的特别条款被接纳为美国[已隐去]教会的牧师。为支持这一主张,申请人提交了(1)新泽西[已隐去]美国[已隐去]教会的既定会议记录,以及(2)美国[已隐去]教会的[已隐去]会章[已隐去]。

新泽西[已隐去]称,委员会已审查了申请人的大学和神学院成绩单以及几封直接涉及其作为巴西[已隐去]教会牧师的服务及其与[已隐去]合作工作的推荐信,并建议新泽西[已隐去]根据[已隐去]会章第13-6条和第21-4条,依据特别条款对申请人进行审查,以转入美国[已隐去]教会。[已隐去]会章第21-4条规定,特别条款应限于“教会的特殊情况或经证明的个人非凡恩赐”。[已隐去]会章第13-6条规定,从其他[已隐去]寻求进入美国[已隐去]教会[已隐去]的牧师必须接受“基督徒经历,以及其神学观点、圣礼和教会治理方面”的审查。

为证明协会成员资格符合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协会将杰出成就作为接纳成员的基本条件。参见8 C.F.R. § 204.5(h)(3)(ii)。记录并未反映根据[已隐去]会章的特别条款被接纳为美国[已隐去]教会牧师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相反,记录反映特别条款限于教会的特殊情况或成员经证明的非凡恩赐,且接纳需要审查成员的基督徒经历及其在神学、圣礼和教会治理方面的观点。基于在特定领域的活动、特定领域的知识、对相关主题的个人或精神观点、或对主要对象的信仰的成员资格要求不符合该标准,因为此类要求不构成杰出成就。记录未包含充分证据支持美国[已隐去]教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由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的主张。因此,申请人不符合该标准。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始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符合十项次要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中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类型,596 F.3d at 1119-20。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综合审查了记录,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原文第 6 页

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而非正朝顶端发展的个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已表明他是基督教传教领域中虔诚的基督徒和忠实的牧师。然而,整体记录并未证明表明所需持续国内或国际声誉的认可水平,或证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声誉的工作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是已升至该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之一。参见该法第203(b)(1)(A)条和8 C.F.R. § 204.5(h)(2)。

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1-3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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