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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服务公司,受益人拟任清洁专员 · EB-3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3年1月31日)

类别 EB-3其他劳工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多份I-140申请下的支付能力
不成立 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多份I-140申请下的支付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维持原审拒绝,并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上诉人是否证明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以及是否证明对多份I-140申请下其他受益人的支付能力;AAO认定两项均未证明。决定还指出,未来提交材料时须提供优先日期起每一年度的法规规定证据,以及支付其他相关I-140受益人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its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from the priority date on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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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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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清洁服务公司,希望以第三优先非技术工人类别雇佣受益人担任清洁专员;该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从事需要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原审德州服务中心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janitorial service company,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cleaning speci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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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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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申请人提交劳工证,载明将向受益人支付年薪21,362美元;优先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labor certification stating it would pay the Beneficiary an annual wage of $21,36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starting on the priority date of November 1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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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因申请人从未雇佣或支付受益人工资,原审转向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2019年联邦税表显示净收入1,787美元且未申报资产,原审认为不足并发出补件通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2019 federal tax return indicates that its net income that year was $1,787 and does not claim any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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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

    申请人回应补件,援引Sonegawa主张整体情况足够,提交律师信称公司有增长记录、行业导致高工资支出,并指出2019年总收入1,042,784美元、工资支出793,576美元,提交2020年工资记录,还提交清洁行业人员流动率高的材料,称受益人“可以说”是在替代自愿离职的前员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urther pointed to its $1,042,784 in gross income and $793,576 in payroll expenses in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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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初次决定

    原审认为补件材料不足以证明资格,拒绝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found that this was in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eligibility and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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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上诉,提交律师信重申整体情况,称公司自2003年经营、一年雇佣108人、2020至2021年因新冠疫情出现非典型损失,并再次主张高流动率使受益人“可以说”替代其他员工。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an attorney letter reiterating its claim about the totality of its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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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认为记录不足以证明资格,维持拒绝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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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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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持续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g)(2)要求申请人证明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证明形式为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审计财务报表副本,适当情况下可提交额外财务证据。审查先看是否每年实际支付全额承诺工资;若未支付,再看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是否足够(扣除已付工资);若仍不足,可依Matter of Sonegawa酌情考虑经营年限、规模、增长、员工人数、非典型支出或损失、行业声誉、是否替代现有员工或外包服务等因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情况足以证明支付能力,理由包括经营年限长、2019年总收入和工资支出规模大、行业人员流动率高使受益人可视为替代离职员工,以及2020至2021年因疫情出现非典型损失。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2019年净收入1,787美元且未申报资产,不足以支付承诺工资;补件后仍认为整体材料不足,拒绝申请。

2019年联邦税表

证明目的
证明2019年净收入为1,787美元且未申报资产,并作为支付能力的财务证据。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为该净收入不足以支付承诺工资;AAO指出该税表只能证明优先日期时点的财务状况,不能单独证明增长历史。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其他年度的财务证据,无法支持增长历史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2019 federal tax return indicates that its net income that year was $1,787 and does not claim any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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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2019 federal tax return only establishes its financial position at that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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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补件及上诉阶段)

证明目的
主张公司有增长记录、行业导致高工资支出、经营年限长、雇佣108人及疫情造成非典型损失,整体情况足以证明支付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律师陈述本身不是证据,必须由记录中的独立证据佐证;申请人未提供相应佐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独立财务证据支持增长历史和非典型损失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ssertions of counsel do not constitut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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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总收入和工资支出数据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总收入1,042,784美元、工资支出793,576美元,有足够业务规模支付受益人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未认定该总收入或工资支出可直接证明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足够支付承诺工资;在整体情况分析中,申请人仍未提供足够财务历史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与承诺工资支付能力直接对应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证据,也未提供其他年度财务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urther pointed to its $1,042,784 in gross income and $793,576 in payroll expenses in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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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has not provided sufficient documentation showing its financial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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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工资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行业人员流动率高,受益人“可以说”是在替代自愿离职的前员工。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记录显示108人中多数工时很少,仅5人收入至少达到承诺工资,其中2人担任管理职位;这不支持替代离职员工的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工资记录不能证明存在可由受益人替代的离职员工;且I-140表表明职位是新职位。
核对原文依据
most of them worked few hours and only five earned at least as much as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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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ffered position is a new position, rather than one that replaces a current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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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行业人员流动率高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行业高流动率使受益人可视为替代离职员工。
AAO 如何评价
AAO未接受该主张,因为2020年工资记录和I-140表的新职位陈述与之矛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不能证明具体离职员工或受益人将替代该员工。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does not support the claim that the Petitioner's position "could be said" to replace that of a departed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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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至2021年疫情非典型损失的陈述

证明目的
主张疫情造成非典型损失,应依Sonegawa案整体情况考虑支付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文件支持该主张,且该损失不适用于2019优先日期年度的财务状况。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明疫情损失的文件,且损失年度与优先日期年度不匹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any documentation to support its claim that it suffered uncharacteristic losses due to the COVID-19 pande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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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年度财务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除2019年外未提交任何年度法规规定的证据,无法证明持续支付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优先日期起每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审计财务报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regulatorily-prescribed evidence for any year except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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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已经营超过15年,但2019年税表只反映该时点财务状况,没有其他年度财务证据,无法支持“有增长历史”的主张;律师陈述本身不是证据。申请人未提交材料证明疫情造成非典型损失,且该损失不适用于2019优先日期年度。2020年工资记录显示108人中多数工时很少,仅5人收入达到承诺工资水平,其中2人担任管理职位,不能支持受益人替代离职员工的说法;I-140表还表明该职位是新职位。Sonegawa案要求有成功信誉、增长历史及优先日期年度非典型损失等具体证明,本案未提供足够财务历史或损失材料,整体情况不足以证明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ssertions of counsel do not constitut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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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therefore does not demonstrate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in thi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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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I-140申请下的支付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g)(2)及Patel v. Johnson案要求:申请人为多名受益人提交I-140时,必须证明对每名受益人的职位邀请真实,并有能力支付每名受益人的承诺工资。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记录中专门主张其有能力同时支付其他I-140受益人的承诺工资;上诉材料仅重申整体情况。

原审意见

原审未在拒绝决定中记载此项分析;AAO在审查中依据USCIS记录提出多份I-140申请下的支付能力问题,并认定申请人未证明。

USCIS关于超过40份I-140申请的记录

证明目的
显示申请人有多名受益人需要支付承诺工资,需证明对每名受益人的支付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用该记录确立多受益人支付能力的审查要求,并指出申请人未提交证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交关于其他I-140受益人的支付能力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ere must therefore establish its ability to pay not only the Beneficiary, but also the beneficiaries of the other 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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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依据USCIS记录指出申请人在过去三年提交了超过40份I-140申请,因此必须证明不仅有能力支付本案受益人,也有能力支付优先日期时待决或已批准的其他申请受益人,以及优先日期后提交的申请受益人。记录中没有提供相应证明,故此项未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records indicat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filed over 40 Form 1-140 petitions in the last three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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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has not done so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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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19年联邦税表中的净收入、资产申报情况,以及是否附有其他年度税表、年度报告或审计财务报表;本案认定持续支付能力缺少优先日期起各年度的法规规定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regulatorily-prescribed evidence for any year except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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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2020年工资记录中员工人数、工时和达到承诺工资水平的人数,并与I-140表第6部分第7题关于职位是否为新职位的回答对照;本案据此未接受替代离职员工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ffered position is a new position, rather than one that replaces a current work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是否提交独立文件证明经营增长历史和2020至2021年疫情损失;律师信中的陈述本身未被当作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ssertions of counsel do not constitut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过去三年提交的I-140申请数量及优先日期时待决或已批准的其他受益人情况;本案要求证明对每名受益人的支付能力,但记录中未见相应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filed over 40 Form 1-140 petitions in the last three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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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9978862 日期:2022年1月3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复议

表格 I-140,其他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清洁服务公司,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清洁专员。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非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此事现因复议提交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复议。

就业类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该法第212(a)(5)(A)条,8 U.S.C. § 1182(a)(5)(A)。DOL批准表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从事某一职位,且雇用非公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其次,雇主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以获得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批准。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第三,非公民可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时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劳工证,声明将向受益人支付年薪21,362美元。8 C.F.R. § 204.5(g)(2)的规定指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优先日起具有持续能力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

原文第 2 页

证明支付能力的文件应为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并在适当情况下可提交额外的财务证据。同上。在本案中,记录必须证明申请人自2019年11月13日优先日起具有持续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首先确定申请人自优先日起每年是否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所提供工资。如果申请人在任何给定年份未支付所提供工资,USCIS接下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支付所提供工资(减去已支付给受益人的任何工资)。2

如果申请人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可酌情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例如申请人经营的年数、其经营规模、其业务随时间的增长、其员工人数、是否发生任何异常的业务支出或损失、其在行业内的声誉,或受益人是否会取代现有员工或外包服务。参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

由于申请人从未雇用受益人或向其支付工资,主任转而依据申请人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来确定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申请人2019年联邦税表显示其当年净收入为1,787美元,且未申报任何资产。主任认定这不足以支付所提供工资,并发出证据请求(RFE),要求提供申请人支付能力的进一步文件。

在回应RFE时,申请人援引Sonegawa,并声称其整体情况足以证明资格,提供了一封律师函,称其是“一家具有既定增长记录的企业”,由于行业性质而具有高额工资支出。申请人进一步指出其2019年总收入1,042,784美元和工资支出793,576美元,作为其能够支付受益人工资的证明,并提供其2020年工资记录以支持该主张。最后,申请人提供了关于清洁服务行业人员流动率高的文件,称受益人“完全可以说是在取代一名自愿离职的前员工”。主任认定这不足以证明资格并驳回了申请。

在复议中,申请人提供了一封律师函,重申其关于整体情况的主张,指出其自2003年起经营,在一个日历年内雇用了108人,并因COVID-19疫情在2020年至2021年遭受了异常损失。其还重申了关于高员工流动率的主张,即受益人“完全可以说”是在取代另一名员工。经审查,基于以下原因,记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资格。

1 申请的“优先日”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DOL的日期。8 C.F.R. § 204.5(d)。申请人必须证明截至优先日已满足申请的所有资格要求。 2 联邦法院已维持我们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方法。参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Rizvi v. Dep't of Homeland Sec., 37 F. Supp. 3d 870, 883-84 (S.D. Tex. 2014);aff'd, 627 Fed. App'x 292, 294-95 (5th Cir. 2015);Estrada-Hernandez v. Holder, 108 F. Supp. 3d 936, 942-46 (S.D. Cal. 2015)。

原文第 3 页

首先,虽然我们承认申请人截至优先日已经营超过15年,但2019年联邦税表仅证明其当时的财务状况。没有其他年份的财务证据,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关于其具有增长历史的主张。律师的断言不构成证据。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534 n.2 (BIA 1988)(引用 Matter of Ramirez-Sanchez, 17 I&N Dec. 503, 506 (BIA 1980))。律师的陈述必须在记录中以独立证据加以证实,而申请人在此并未这样做。同样,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文件支持其因COVID-19疫情遭受异常损失的主张,且此类损失不适用于申请人在2019年优先日年度的财务状况。

记录也不支持申请人的断言,即其高流动率使得雇用受益人等同于其取代另一名工人。2020年工资记录表明,虽然申请人当年有108人在工资单上,但其中大多数人工作时间很少,只有五人收入至少达到所提供工资,其中两人担任管理职位。3 这不支持申请人职位“可以说”取代离职工人职位的主张。此外,申请人在其I-140表格第6部分第7题中表明,所提供的职位是新职位,而非取代当前工人的职位。因此,我们拒绝在确定申请人支付能力时将受益人视为另一名工人的替代者。

Sonegawa案中的申请人证明,USCIS应超越其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来确定其支付能力,因为其是一家成功且信誉良好的企业,具有增长历史,且在其优先日年度因搬迁费用而遭受异常损失。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at 614。虽然本案申请人已经营一段时间,但其未提供足够的文件显示其财务历史、异常损失或其他理由说明其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为何不反映其支付受益人工资的实际能力。因此,整体情况在本案中不能证明申请人的资格。

此外,USCIS记录表明,申请人在过去三年中提交了超过40份I-140表格申请。如果申请人已为多名受益人提交I-140表格申请,其必须证明向每名受益人提供的工作机会是现实的,且其有能力向每名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参见 8 C.F.R. § 204.5(g)(2);另参见 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维持我们驳回申请的裁定,其中申请人未证明其支付多名受益人的能力)。因此,本案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还有能力支付截至受益人优先日待决或已批准的其他申请受益人,以及优先日之后提交的申请受益人。4 其在此并未这样做。

3 如果雇员从事其他类型的工作,例如管理职责,那么受益人不能替代他们。 4 申请人为其他I-140受益人之一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考虑:

  • 在其他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后;
  • 如果为其他受益人提交的I-140申请已被撤回、撤销或拒绝且无待决的上诉或动议;
  • 在为其他受益人提交的I-140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或
  • 在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等于或高于所提供工资的任何年度。

原文第 4 页

最后,申请人必须使用8 C.F.R. § 204.5(g)(2)所列证据,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每年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除2019年外,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年度的法规规定证据。在本事项的任何未来提交中,申请人必须提交自优先日期起每一年的法规规定证据,以及其支付其他相关I-140受益人的能力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维持该申请的拒绝。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1-3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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