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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546691 日期:2023年1月3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 appeal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塑料产品批发商,拟雇用受益人担任塑料制造机械的销售代表。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技术工人。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与国籍法》,简称“本法”)第 203(b)(3)(A)(i) 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类别允许美国企业基于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offer,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存在真实的职位offer,或该就业机会向美国工人开放。此事现因 appeal 提交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 de novo 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 de novo 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以便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决定。
就业类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某一职位而雇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本法第 212(a)(5) 条,8 U.S.C. § 1182(a)(5)。DOL 批准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担任该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 DOL 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 204 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 会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如果 USCIS 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调整身份。见本法第 245 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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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证雇主必须证明“[t]he job opportunity has been and is clearly open to any U.S. worker.”(该就业机会过去和现在都明确向任何美国工人开放。)20 C.F.R. § 656.10(c)(8)。在受益人可能对该就业机会具有影响和控制的情况下,劳工证雇主“must be able to demonstrate the existence of a bona fide job opportunity, i.e., the job is available to all U.S. workers, ...”(必须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就业机会,即该职位向所有美国工人开放,……)。见 20 C.F.R. § 656.17(l)。考虑的因素包括:受益人是否处于能够控制或影响所提供职位雇用决定的位置;是否与申请人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存在家庭关系;是否注册成立或创办了该公司;是否在该公司拥有所有权权益;是否参与其管理;是否在其董事会任职;或是否属于少数雇员之一。同上。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家庭关系。1 在拒绝意向通知(NOID)中,审理主任告知申请人,该关系未向 DOL 或 USCIS 披露,令人对该就业机会的真实性以及该就业机会是否真正向美国工人开放产生怀疑。
在对 NOID 的答复中,申请人提供了为证明其已作出真实职位offer而要求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其招聘努力的证据及其对 DOL 审计通知的答复。申请人还提供了其总经理的声明,该总经理似乎与受益人不存在家庭关系,声明称其拥有申请人的唯一所有权权益。
在收到申请人对 NOID 的答复后,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称,仅凭申请人的招聘证据不能证明存在真实的职位offer。尽管审理主任确认了申请人为答复 NOID 而提交的额外证据,包括其公司章程、股份证书以及高级职员和股东名单,但审理主任未详细讨论该证据,也未解释为何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真实的就业机会。
在 appeal 中,申请人重申申请人的股东或高级职员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申请人进一步称,尽管其进行了善意的招聘努力,但仍未能找到任何合格的美国工人担任所提供职位。
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职位offer,包括为答复 NOID 和在 appeal 中提交的证据。因此,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然而,根据当前记录,本办公室无法认定该申请可予批准。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拟议工资。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证据一般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1 受益人的配偶是申请人总裁兼总经理的兄弟的妻姐妹。应当指出,申请人总裁的兄弟不受雇于申请人,也不在申请人处担任任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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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中包含申请人2018年的联邦纳税申报表,但不包含任何法规规定的、证明其有能力支付2019年及以后每年35,090美元拟议工资的证据。没有该证据,本办公室无法肯定地认定申请人从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拟议工资。
因此,本办公室将发回此事。发回后,审理主任应分析记录,并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从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拟议工资。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此类法规要求的证据,并给予申请人合理的答复时间。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以便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