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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O-L- 公司案 日期:2019年7月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物流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簿记员。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3)(A)(i) 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一名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为由拒绝了该申请,1 这是 8 C.F.R. § 204.5(g)(2) 规定的要求。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其 2018 年(即优先日所在年度)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显示该年度申请人的净收入超过了簿记员职位所提供的工资。基于此证据,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决定。
然而,经对申请进行重新审查,我们将把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考虑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的教育和经验要求,并由审理主任作出新的决定。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 212(a)(5)(A)(i) 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可担任所提供的职位,并且雇用一名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样受雇的国内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 212(a)(5)(A)(i)(I)-(II) 条。其次,雇主向美国
1 申请的“优先日”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劳工部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本案中优先日为 2018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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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 204 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 USCIS 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可以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 245 条,8 U.S.C. § 1255。
二、分析
受益人必须满足劳工证中特定的教育、培训、经验或其他要求。8 C.F.R. § 204.5(l)(3)(ii)(B)。要符合技术工人的分类资格,受益人必须具有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同上。此类培训或经验的证据“必须由培训师或雇主出具的函件支持,函件应载明培训师或雇主的姓名、地址和职务,并说明所接受的培训或该外籍人士的经验。”8 C.F.R. § 204.5(l)(3)(ii)。所有劳工证要求必须在申请的优先日之前满足。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
本案中的劳工证要求高中教育或同等外国教育学历,以及 24 个月的簿记员经验。劳工证声称受益人凭借 1988 年从卡塔尔一所名为[已隐去]的学校获得的高中毕业文凭满足了教育要求。劳工证还声称受益人凭借其自 2004 年 4 月至 2016 年 1 月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已隐去]卫生局-医院服务部门担任财务行政官员的雇佣经历满足了经验要求。
作为受益人教育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日期为 1988 年 6 月 26 日的英文文件副本,该文件来自卡塔尔教育部考试司,证明受益人在 1987-88 学年通过了卡塔尔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身份不明的文件,似乎为阿拉伯文。申请人未解释该英文文件是否为该阿拉伯文文件的翻译,或者可能是其他文件的翻译。2 此外,记录中缺乏对教育学历的评估,因此不能证明受益人具有相当于美国高中文凭的外国同等学历。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确定记录中的文件是否证明受益人具有相当于美国高中文凭的外国同等教育学历。
作为受益人就业经验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已隐去]卫生局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2 日的函件副本。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确定该函件是否满足 8 C.F.R. § 204.5(l)(3)(ii) 的实质性要求,并证明受益人具备根据劳工证条款符合所提供职位资格所需的经验。具体而言,即受益人的先前就业经验是否属于所提供职位的要求。
2 如果该英文文件是阿拉伯文文件的翻译,则其似乎不是 8 C.F.R. § 103.2(b)(3) 规定所要求的经认证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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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必要,审理主任可以发出补充证据请求,要求提供受益人教育和经验要求的证据。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把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考虑受益人的教育和经验资历,以及其是否满足劳工证的要求。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O-L-Inc., ID# 4899257 (AAO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