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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658305 日期:2024年7月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生物医学工程研究人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按要求满足了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但他未能表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能证明他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在其杰出能力领域继续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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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该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标准中至少三项的合格文件(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来证明持续声誉和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于2023年2月提交了本申请。他目前受雇为一名专职科学家,专攻生物医学研究,任职于密苏里州的一所大学,并打算继续在那里发展其职业生涯。2019年,他在美国境外的一所大学获得了生化工程博士学位。
由于申请人未主张或证明其获得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性监管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其中三项标准:8 C.F.R. § 204.5(h)(3)(iv)项下的评审、8 C.F.R. § 204.5(h)(3)(v)项下的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成就,以及8 C.F.R. § 204.5(h)(3)(vi)项下的学术文章。在审理主任面前及在上诉中,申请人未主张,记录也未证明其满足了任何其他标准。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他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值得获得有利考虑。由于申请人已提交了所需的初始证据,我们将评估他是否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其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我们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他在该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指出USCIS官员随后应在整体考虑申请时一并评估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证明该移民类别所需的高水平专业能力)。在本事项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表明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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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提出了一个不具体的、套话式的免责声明,即[最终实质审查]是基于‘记录的整体情况’,而最终实质审查的结构却表明并非如此。”申请人声称,由于审理主任在组织其对证据的最终实质讨论时采用了与其审查证据以确定其满足三项标准字面含义时相似的顺序,因此他错误地“孤立[了]该证据,而未在确定其不符合8 C.F.R. § 204.5(h)(2), (3)中杰出能力监管定义时将其一并考虑”。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能正确分析其推荐信、发表记录、引用历史、他人的显著引用、专利申请、研究经费、其学术和经历资历,以及其对他人工作的同行评审。
我们审查了申请人的初始提交材料、其对审理主任补件通知(RFE)的回复及附加文件、审理主任的决定、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包括审理主任在否决申请时考虑并在上诉中重新提交的推荐信。我们不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并采纳和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参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和维持下级决定的作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裁定上诉裁决者可以采纳和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虑”)。在此,该决定反映出审理主任彻底审查了记录,并正确且充分地阐述了申请人证据和资格主张为何未能证明其符合科学领域杰出能力个人分类要求的理由。
例如,关于申请人在最终实质审查中作为其他科学家工作的同行评审人的服务,评估其经历的重要性是适当的,以确定此类证据是否表明这一高度限制性类别所需的杰出能力。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21-22。1 在评估该证据时,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对其他科学家提交给科学期刊的稿件进行了同行评审工作,但解释说记录未能充分显示其评审经历与从事类似工作的其他人相比如何,或其评审工作的数量或质量如何在其同行中脱颖而出。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具体回应审理主任在否决中对同行评审证据证明价值的关切。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相反,他主张他无须证明其同行评审工作“单独”必须满足杰出能力定义,而是此类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一并整体考虑。基于我们对证据和审理主任决定的审查,我们认定审理主任彻底审查并考虑了所提交的文件;他分别讨论了证据的各个方面,但整体考虑了全部记录,以最终认定申请人并非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为确定是否
1 另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指出应评估个人的参与情况,以确定其是否表明属于已上升至该领域最顶尖并享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那一小部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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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USCIS必须对每一份证据——无论是单独审查还是结合整个记录进行审查——就其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进行审查。Matter of Chawathe,同上。尽管申请人可能不同意审理主任对证据分析的某些方面,但他未能充分证明审理主任未依优势证据标准审查记录,或其在拒绝该申请时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其他错误。
III. 结论
申请人寻求的是一种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该类别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那些正朝着顶端发展的人士。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认定即使是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法定分类标准);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1(省略内部引号)(认定杰出能力认定“在设计上极为严格限制”);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II), No. 19-cv-2534, 2021 WL 2338316, at *5 (D.D.C. June 8, 2021), aff'd, 2023 WL 1156801 (D.C. Cir. Jan. 31, 2023)(认定EB-1签证“保留给极少数潜在移民”)。另见 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I), No. 19-cv-2534, 2020 WL 2934954, at *1 (D.D.C. June 3, 2020)(引用Kazarian, 596 at 1122(维持对一位专攻非爱因斯坦引力理论的已发表理论物理学家的申请拒绝))(指出“[法院]已认定即使是高度成就的个人也未能获得这一认定”);Lee v. Ziglar, 237 F. Supp. 2d 914, 918 (N.D. Ill. 2002)(认定“可以说是韩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棒球运动员之一”的人士不符合作为棒球教练的签证资格)。
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其具有所要求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或符合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属于已升至该专业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士之一。见该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记录中不包含足以证明申请人处于其领域上层梯队的证据。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