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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G-公司案 日期:2019年7月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移动应用开发技术与管理IT咨询公司,拟雇用受益人为高级程序员分析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为由驳回了申请。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根据其整体情况,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并且基于其净流动资产,申请人主张该资产在2018年前三个季度高于所提供工资。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DOL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类似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申请,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要获得其为受益人请求的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劳工证中所述的所提供工资。如8 C.F.R. § 204.5(g)(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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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公司案
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确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该能力的证据应以年度报告副本、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形式提供。在潜在美国雇主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情况下,审理主任可以接受组织财务官的声明,该声明证明潜在雇主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交或[USCIS]可以要求额外证据,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
二、分析
如上述法规所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优先日期1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本案优先日期为2018年7月14日。劳工证载明高级程序员分析师职位提供的工资为每年107,806美元。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在2016年和2017年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然而,由于优先日期发生在2018年,这是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支付能力的第一年。当记录在审理主任面前时,申请人2018年支付能力的证据尚不可用。因此,我们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要求其提供8 C.F.R. § 204.5(g)(2)规定的监管所需证据,以证明申请人2018年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还可以提交支持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中讨论的因素的材料。如申请人所主张且Sonegawa案所要求,审理主任在发回重审时必须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整体情况。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此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考虑申请人从优先日期起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Matter of G-Inc, ID# 4636796 (AAO July 2, 2019)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DOL的日期。见8 C.F.R. § 204.5(d)。申请人必须证明截至优先日期,申请的所有资格要求均已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