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学前艺术与音乐学校,拟雇用受益人担任文件管理员,申请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技术工人。德州服务中心最初于2016年1月批准该申请,随后以两项理由撤销批准:受益人未证明具备技术工人分类及劳工证条款所需经验,以及上诉人未证明自优先日起持续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上诉时上诉人提交补充文件,主张记录证据足以推翻撤销理由。
程序经过
案件先经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批准,随后主任作出撤销批准决定;上诉人针对该撤销决定提出上诉,本次AAO审理范围为该上诉,采用重新审查(de novo)标准。AAO未发回重审,而是直接支持上诉。
争议标准
技术工人须在优先日(2014年5月29日)前具备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并满足劳工证所列具体教育、培训、经验及其他要求;雇主还须依8 C.F.R. § 204.5(g)(2)以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审计财务报表证明自优先日起持续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
提交的证据
劳工证要求所提供职位具备24个月经验,并载明受益人于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约三年半期间在一家学前学校担任文件管理员的经历。上诉时提交了补充文件,包括2014年和2015年的审计财务报表,用以证明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主任已认定2016年(原批准年度)的支付能力成立。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取得技术工人分类及劳工证条款所需经验,从而推翻第一项撤销理由;依据上诉提交的2014年和2015年审计财务报表,认定上诉人在该两年亦具备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结合已认定的2016年,认定自优先日至原批准日持续具备支付能力,从而推翻第二项撤销理由。
裁决结果
ORDER:上诉获支持(The appeal is sustained)。该结论系针对撤销批准决定的复审,并非对全新申请的初次裁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认定技术工人经验与雇主支付能力两项要素,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的推定;未讨论其他资格要素。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劳工证所载24个月经验要求及受益人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的雇佣证明、优先日2014年5月29日的认定依据、2014年、2015年及2016年的审计财务报表与税表,以及原撤销决定所列两项理由的对应回应。
逐项证据与认定
技术工人所需两年培训或经验及劳工证条款
证据:劳工证要求24个月经验并载明受益人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在学前学校任文件管理员的经历;上诉提交的补充文件。
认定理由:AAO基于完整记录(含上诉材料)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取得所需经验并满足劳工证条款,从而推翻该项撤销理由。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2 段
自优先日起持续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
证据:2014年和2015年审计财务报表;主任已认定2016年支付能力成立。
认定理由:AAO依据审计财务报表认定2014年、2015年具备支付能力,结合2016年的认定,认定自优先日至原批准日持续具备支付能力,推翻该项撤销理由。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3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I-, INC. 案 日期:2019年7月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学前艺术与音乐学院,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档案管理员。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一名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于2016年1月批准了该申请。该审理主任随后撤销了批准,理由是(1)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符合技术工人分类资格及满足劳工证条款所需的经验,以及(2)申请人未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文件,并主张记录在案的证据足以推翻审理主任的撤销理由。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要符合技术工人分类资格,受益人必须具有至少两年的培训或经验。8 C.F.R. § 204.5(l)(3)(ii)(B)。受益人还必须满足劳工证中特定的教育、培训、经验及其他要求。Id. 所有要求必须在申请的优先日期前满足,1 本案中该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See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本案中的劳工证要求所提供职位具有24个月经验,并声明受益人凭借其在一所学前机构担任档案管理员的雇佣经历满足了该要求,该雇佣期间为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的三年半期间。基于全部记录,包括为支持上诉而提交的材料,我们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获得了符合技术工人分类资格及满足劳工证条款所需的经验。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劳工部的日期。See 8 C.F.R. § 204.5(d)。
原文第 2 页
关于 I-, Inc. 案
符合技术工人分类资格并满足劳工证条款。因此,申请人已推翻这一撤销理由。
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有能力支付劳工证中所述的提供工资。如8 C.F.R. § 204.5(g)(2)规定,该支付能力的证据应采用年度报告副本、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形式。在撤销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在2016年——即申请最初获批之年——有能力支付提供工资。基于上诉中提交的2014年和2015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我们认定申请人也已证明其在这两年有能力支付提供工资。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期起至申请最初获批之日持续有能力支付提供工资。相应地,申请人也已推翻这一撤销理由。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I-, Inc., ID# 3452499 (AAO July 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