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1205065 日期:2024年7月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处于上诉审查之中。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人,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前提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该个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标准中至少三类(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的合格文件,证明其在该领域内持续获得赞誉及成就得到认可。
原文第 2 页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我们随后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其中六项标准,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8 C.F.R. § 204.5(h)(3)(iii)的已发表材料以及8 C.F.R. § 204.5(h)(3)(iv)的评判他人工作。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另外四项标准,涉及奖项、原创贡献、展示以及关键角色。
经审查记录,我们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其满足8 C.F.R. § 204.5(h)(3)(vii)的展示标准。1 因此,申请人通过满足三项监管标准已克服否决该申请的依据。然而,授予第三项初始标准并不足以确立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证据的总体情况,从而确定这些证据是否确立其在该领域内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其是否属于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由于申请人已克服所述否决理由,我们将本程序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例如,记录包括表明申请人已在以下地点的艺术展览中展示其作品的文件:[已隐去]以及[已隐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