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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1524589 日期:2024年7月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水文学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要求。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和一项动议。现该事项因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等动议。
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必须在动议所寻求复议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必须在动议所寻求重新开案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但若申请人证明延迟提交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我们有权酌情免除该延迟提交。参见8 C.F.R. § 103.5(a)(1)(i)。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我们于2023年6月1日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以邮寄方式发出了该决定。在我们的驳回通知封面页上,我们告知申请人:“表格I-290B网站(www.uscis.gov/i-290b)载有关于费用、提交地点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请勿将任何动议直接邮寄至AAO。”我们并未表示申请人可以就我们的上诉决定提出上诉,因为法规未规定允许此类上诉。然而,申请人准备了一份新的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表明其正在就我们的决定提出上诉,并将该表格直接邮寄至行政上诉办公室。我们于2023年7月7日将该表格退回申请人,说明我们的上诉决定不可上诉,且“上诉和动议必须按照表格I-290B的说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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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福利请求,例如上诉,若未按照提交说明提交,将不保留其提交日期。参见8 C.F.R. § 103.2(a)(7)(ii)(C)。
申请人随后于2023年7月17日在具备受理此类提交条件的设施提交了同一份表格I-290B,并提交了一份补充陈述,我们于2023年8月22日收到。我们将该提交视为一项动议,并因其不及时而予以驳回。提交及时的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5日,计算方式为30日提交期限;加3日邮寄时间;再加1日以计入7月4日独立日假期。参见8 C.F.R. §§ 103.5(a)(1)(i)和103.8(b)。此外,法规未规定在动议提交后提交补充陈述。
我们于2023年11月8日以不及时为由驳回了申请人2023年7月17日的提交。在我们2023年11月的通知中,我们再次告知申请人,若其希望提交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其有33日的时间提交。
最新动议包裹上的运输标签显示,申请人于提交截止日期当日即2023年12月11日邮寄了其当前动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于一周后即2023年12月18日收到该动议。提交日期为USCIS按照提交说明适当收到提交的日期。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B.6(C),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8 C.F.R. § 103.5(a)(1)(i)的规定不允许对复议动议的提交截止日期作任何延长。因此,我们必须以不及时为由驳回复议动议。同一规定指出,若申请人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我们可酌情免除重新开案动议的不及时提交。申请人承认“发送本申请的延迟”,称:“以我目前的工作节奏,我很难及时完成所有打印工作。”然而,该主张不足以证明提交延迟超出其控制范围。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