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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7415652 日期:WL. 02, 2025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音乐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要求。SCOPS还认定,申请人未提交明确证据证明其来美国是为了在专业领域继续工作。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我们就申请人上诉作出的决定中,我们指出申请人表示其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且截至我们作出决定之时,尚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提交材料。因此,我们基于对记录的重新审查作出决定,并考虑了申请人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即上诉表格)上的评论意见以及一份附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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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合并动议中,申请人再次附上了表格上的评论意见,提及“原驳回决定”,并称“上诉的证据及后来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均附于本动议中。对表格 I-140 驳回决定上诉的驳回表明从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然而,该书面论证意见系及时提交,现再次附上。”
在审查记录时,USCIS未收到与申请人上诉有关的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附加文件,也未将其加入记录,即使在我们就其上诉作出决定之后亦然。尽管申请人现在随其动议提供了书面论证意见并声称该意见已提交,但该书面论证意见未注明日期,且未包含任何佐证证据证明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是在我们作出决定之前发送给USCIS的。此外,申请人随其合并动议提交的陈述继续针对SCOPS的决定,且除声称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实际上已提交外,申请人并未以任何其他理由主张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存在错误。如上所述,我们的决定已处理了申请人在上诉表格上包含的评论意见和论点,其现又在此再次提出。由于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其声称系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副本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