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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家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5年7月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程序仅审查先前上诉决定,未重新对杰出能力资格进行全面实质审理,也未认定申请人满足或未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任何具体项。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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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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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we will only review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s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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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音乐家,以个人身份提交I-140表格,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本次程序为针对AAO先前上诉决定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usician,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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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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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亦未提交其将赴美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的明确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s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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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原审拒绝提出上诉;AAO在上诉决定中指出申请人表示将在30日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但截至决定时未收到进一步提交,遂基于记录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issued a decision based upon a de novo review of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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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AAO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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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随附表格评论及一份其称为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文件,主张该意见曾及时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of the appeal and later submitted brief are included with this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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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ile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a brief now with his motions and asserts that the brief was sub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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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AAO审查记录,认定USCIS未收到与上诉相关的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文件并加入记录,即使在上诉决定作出后亦未收到;随动议提交的意见无日期,亦无证据证明其在上诉决定前已寄送USCIS。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rief is undated and does not include any corroborating evidence that his appeal brief was sent to USCIS prior to the issuance of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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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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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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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仅审查本次程序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曾及时提交,并随本次动议再次提交该意见。

原审意见

原审SCOPS认定未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且未证明将赴美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AAO上诉决定基于记录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申请人称为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文件(随合并动议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其上诉意见曾及时提交,从而支持重新开放。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意见无日期,且无任何佐证证据证明其在上诉决定作出前已寄送USCIS;记录中USCIS从未收到该意见或相关补充文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日期及寄送佐证,无法证明提交时间早于上诉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rief is undated and does not include any corroborating evidence that his appeal brief was sent to USCIS prior to the issuance of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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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90B表格上的评论及附加附件

证明目的
表达对原审拒绝的异议并支持上诉。
AAO 如何评价
AAO在上诉决定中已考虑表格评论及附加附件;本次动议中申请人再次提出相同内容,且仍针对SCOPS决定而非上诉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上诉决定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Petitioner's comments on the Form 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appeal form), and an additional atta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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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s included with his combined motions continue to address the SCOP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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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记录中从未收到该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或相关补充文件,即使在上诉决定后也未收到。随动议提交的意见无日期,且无佐证证明其在上诉决定前已寄送USCIS,故不能确立新事实或改变结果的可能。申请人亦未就上诉决定本身提出其他错误主张,动议范围仅限先前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viewing the record, no brief or additional documentation relating to his appeal was received by USCIS and added to the record, even following the issuance of our decision on hi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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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a copy of what he claims is his appeal brief in support of the motion to reopen,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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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上诉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仅重复主张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实际已提交。

原审意见

AAO上诉决定基于记录重新审查,考虑表格评论及附件后驳回上诉。

合并动议中的书面陈述

证明目的
主张上诉意见已提交,请求重新考虑。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陈述仅重复上诉表格中的论点,未指出上诉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先前决定提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we will only review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s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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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除声称上诉意见已提交外,未就上诉决定的正确性提出任何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重复针对原审决定的论点不能满足复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he does not contend that our decision dismissing his appeal was in error, for any reason other than claiming that his appeal brief was in fact sub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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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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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随动议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是否载有日期,以及是否存在寄送USCIS的邮寄存根或其他佐证;AAO正是以缺少此类佐证为由认定未能证明及时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rief is undated and does not include any corroborating evidence that his appeal brief was sent to USCIS prior to the issuance of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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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I-290B表格评论及附件与本次动议陈述的内容,确认其是否仅重复针对SCOPS原审决定的论点,而未针对AAO上诉决定提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s included with his combined motions continue to address the SCOP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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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边界为动议审查,AAO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十项标准或赴美继续工作问题;不得将本次动议驳回理解为对上述实体问题的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we will only review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s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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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7415652 日期:WL. 02, 2025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音乐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要求。SCOPS还认定,申请人未提交明确证据证明其来美国是为了在专业领域继续工作。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我们就申请人上诉作出的决定中,我们指出申请人表示其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且截至我们作出决定之时,尚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提交材料。因此,我们基于对记录的重新审查作出决定,并考虑了申请人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即上诉表格)上的评论意见以及一份附加附件。

原文第 2 页

在其合并动议中,申请人再次附上了表格上的评论意见,提及“原驳回决定”,并称“上诉的证据及后来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均附于本动议中。对表格 I-140 驳回决定上诉的驳回表明从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然而,该书面论证意见系及时提交,现再次附上。”

在审查记录时,USCIS未收到与申请人上诉有关的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附加文件,也未将其加入记录,即使在我们就其上诉作出决定之后亦然。尽管申请人现在随其动议提供了书面论证意见并声称该意见已提交,但该书面论证意见未注明日期,且未包含任何佐证证据证明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是在我们作出决定之前发送给USCIS的。此外,申请人随其合并动议提交的陈述继续针对SCOPS的决定,且除声称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实际上已提交外,申请人并未以任何其他理由主张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存在错误。如上所述,我们的决定已处理了申请人在上诉表格上包含的评论意见和论点,其现又在此再次提出。由于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其声称系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副本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7-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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