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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7 44683 日期:2024年7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对此分类所附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以及随后三次合并动议,理由相同。现该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议,系第四次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诉讼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
关于本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未陈述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见8 C.F.R. § 103.5(a)(2)。相反,申请人重申其主张,即她已证明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这些主张已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予以考虑和讨论。关于本复议动议,申请人未主张或确立我们2022年12月16日驳回合并动议的决定——即“先前的决定”和“诉讼中的最新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该决定是错误的。见8 C.F.R. § 103.5(a)(1)(i),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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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申请人未就重新开案或复议有关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程序表明正当理由。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是对我们先前决定中已考虑的事实和问题的重新争辩。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可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寻求复议、仅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有错误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