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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839590 日期:2024年7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项目经理,其“打算在制造环保产品领域工作”,寻求被归类为商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士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要求。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而交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俄罗斯政府某部和某环境组织前官员的信函。申请人主张这些新事实通过弥补其先前证据中的缺陷而确立了资格。
寻求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个人的申请人可通过满足 8 C.F.R. § 204.5(h)(3) 规定的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并通过最终实质审查表明整体记录确立了该个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处于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之中,从而确立资格。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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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曾主张满足四项初步标准,分别涉及:在其从事领域内因卓越表现而获得的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励;加入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且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协会的会员资格;关于该个人的已发表材料,刊载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以及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所主张的任何一项标准。
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满足有关奖项和会员资格的标准。我们保留了对剩余两项标准的讨论,因为讨论最后这两项标准无法改变上诉结果。1 我们未进行完整的最终实质审查,但我们简要指出,记录“不支持得出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类别所需的赞誉和认可的结论”。
在动议中,申请人针对我们在上诉决定中讨论的两项标准作出回应。如下文所述,我们认定新证据不能推翻我们先前的结论。
外籍人士在其从事领域内因卓越表现而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励的文件证明。8 C.F.R. § 204.5(h)(3)(i)。
申请人主张通过获得来自____的荣誉证书而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审理主任在否决申请时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该证书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也未能证明该证书的评选标准。
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承认记录中的一封信函“提供了一些背景信息,例如评审标准”,但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奖项在____之外的认可”。
在动议中,申请人称:“荣誉证书是____对在部里工作不满15年的雇员的最高褒奖。”这一主张并不倾向于支持申请人的资格主张。仅向单一雇主内部人员提供的奖项可能几乎没有国家或国际认可。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证书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而非仅在俄罗斯政府的某一个部内获得认可。
申请人提交了向申请人颁发该证书的委员会前主席的信函。该信函讨论了该证书的评选标准,但我们已在上诉决定中承认了这些标准。前部官员的新信函表明“[t]hese awards have weight within the work of the Ministry”(这些奖项在部内工作中具有分量),但并未确立这些奖项更广泛的认可。
1 参见 INS v. Bagamash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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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动议未针对或推翻我们关于该证书在申请人雇主之外获得认可的结论。申请人未能证明该证书——其称仅向该部的某些雇员提供——是申请人所在领域内因卓越表现而获得的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励。
外籍人士加入所寻求类别领域内协会的会员资格文件证明,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且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申请人记录了其加入全俄自然保护协会莫斯科地区组织的会员资格。该组织一名成员的信函称,会员资格向“[p]ersons who make obvious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and populariz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nature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对俄罗斯联邦境内自然保护的发展和推广作出明显贡献的人士)开放,且须提交“documents that confirm the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of the applicant and his/her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and populariz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nature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确认申请人专业活动及其对俄罗斯联邦境内自然保护的发展和推广所作贡献的文件)。
在否决通知中,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能表明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且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在我们的驳回通知中,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该地区组织副主席的信函,“以表明加入”该组织的“标准”。该官员的信函列举了申请人已记录的活动类型,例如“[p]ublishing . . . activities on issues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nd public awareness”(在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环境教育和公众意识问题上发表……活动)以及“[a]ctivities aimed at developing and implementing socially significant programs, projects and activities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rational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旨在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领域具有社会意义的方案、项目和活动)。
虽然该信函列举了若干活动,但并未说明所列举的活动本身即为杰出成就,也未说明该协会以其他方式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该信函也未证明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会员申请。正如我们在上诉决定中所指出的,评判这些申请的人员的头衔并非国家或国际认可的证据。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的新证据不能推翻我们先前关于申请人的奖项及其协会会员资格的结论。申请人在动议中未针对我们的一般性结论作出回应,即记录未能确立该法和法规所要求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能确立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8 C.F.R. § 103.5(a)(4)。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